船舶出口时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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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国初期船舶出口结关,依次按四道程序进行。
  1.船舶申请结关
  出口船舶向海关申请结关时,由船长或其代理人交验下列文件:《船舶结关申
请书》1份,报明驶往地点及预期出口日期;《出口载货清单》1份,船舶直接驶往
外国口岸者交一份,驶往国内其它口岸者加收副本1份;《退关货物报告书》1份,
无退关货物免收,但需在“出口载货清单”内注明;《全部装货单》(核对后发还);
《航行签证簿》(只限中国籍船舶)。
  2.核对“出口载货清单”
  海关将所收取的“出口载货清单”与出口许可证作业联核对,然后与全部装货
单逐项核对。退关货物应与《退关货物报告书》核对无误后,在载货清单上注明。
取消装运的货物,应由船长或其代理人将该货物自清单内删除,并签字。
  3.结关手续
  海关核对《出口载货清单》及其他文件无误后,还要审核“吨税执照”或使用
牌照税完税证是否逾期。经核查,该出口船舶对于应办各项手续均已办妥,应付税
罚各款亦已交清或已由代理人负责照交后,可签“结关准单”2份,注明结关时日,
1份交与代理人持往港务当局办理船舶出口手续,1份存查。如系中国籍船舶,还需
在航行签证簿上签证,所有吨税执照或使用牌照税完税证及航行签证簿均一并发还。
船舶如系驶往国内另一口岸,海关将监管情况填具《船舶监管检查情况通知书》2
份,1份存查,1份同《通运载货清单》、《出口载货清单》(副本)、《船用物料及
船长船员自用物品清单》、《货币金银清单》等一并密封交由代理人转交船长带交
下一口岸登轮关员查收。船舶结关后,关员将结关日期,出口货物种类及数量等项
登记于船舶登记簿内。国际航行船舶于办清结关手续后,在港停留时间以24小时为
限,星期天及节假日不计,但不准装卸货物。因故停留超过24小时,或虽不超过24
小时而有装卸货物必要者,应先报请海关核准,并须重新结关。
  4.船舶的出口联合检查
  船舶办妥海关手续及其他机关的手续后,经联检无异常情况,由港务监督将签
发的《船舶出口许可证》交予船长,准予出口。国际航行船舶的出口结关手续凡经
改进,至50年代后期就实行出口联检一次办清的结关方法,即:
  船舶装卸货物完毕,申请出口结关时,由港务监督通知海关和其他联检单位该
轮驶往口岸和预定联检时间。各联检单位按规定的时间登轮办理联检手续。出口联
检时,海关收取《出口载货清单》1份,《船员更动报告书》1份,如有出境旅客则
收取《出境旅客清单》1份。经审核单证及其各项内容均齐全,有效、正确,且停
港期间的所有问题全部处理完毕,即予以办理结关。
  对开往国内其它港口的外籍船舶,还要将本口岸的监管情况填制《船舶监管检
查通知书》,连同《进口报告书》、《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物品、货币、金银清单》
、《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烟酒加封清单》等单据以及在本口岸使用的人民币结余清
单一并封入关封,交船长签收并负责带交下一口岸海关。中国籍船舶驶往国内另一
口岸时,不进行联检,海关单独办理结关手续。联检结束时间,即为船舶出口结关
时间。联检结束后,船舶即不准上下客货,且停港期间不准超过24小时,否则,必
须重新办理出口结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