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停留在港内期间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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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船舶所存公用外币的管理
  50年代,海关对船舶所存公用外币实行监管。船舶进口联检结束后,值勤关员
会同船方负责人,重点核对货币金银清单所列的外币、金银的种类、名称及数量。
在提出拟予兑换部分后,交由船长集中保管,必要时海关予以加封。但对苏新国家
船舶所存金银外币一律不加封。对拟予兑换部分,由海关关员核实并在兑换申请书
上签字后,交由船员持往中国银行办理兑换手续,原申请书由银行存查。船长、船
员在停港期间再需兑换时,可向海关申报提取,由关员在原清单上批注提出兑换数
量及日期等。外币兑换后,应将兑换水单交由关员查核,并将该单号码批注于原清
单上备查。后来对外币的监管,只要求船方在货币金银清单上如实申报。对外币的
使用情况如无异常发现,一般不再检查。

  2.对人民币的监管
  国际航行船舶一律禁止携带人民币进出国境。外籍船舶在停留港内期间,需向
船舶代理人借支人民币使用时,由代理人员将借支数目通知海关值勤关员,经查核
后,方得将现款交予船长分发使用。船舶代理人将国外船公司汇款向银行兑换的人
民币携带上船时亦应向关员报告。外籍船舶下一口岸为驶往国外者,船长应于结关
时,向海关申报人民币使用结余情况,将剩余人民币退还给代理人结帐或保管。中
国籍船舶直接驶往国外者,按规定应收集所带人民币统一集中保管并由海关加封,
在返回国内第一口岸时,由海关检查开启封志。外籍船舶驶经国内另一港口者,船
长应将剩余人民币集中,由海关人员予以查核加封,以便随船带往下一口岸,由海
关启封后继续使用。50年代,对苏联及东欧民主国家的船舶所携带人民币不加封,
后来,对任何外籍船舶所携带的人民币均不加封,而由船方递交1份列明支付数目
的“人民币结余清单”,由参加联检的关员制作关封封寄给下一口岸海关,并将人
民币结余情况在交下一口岸海关的《船舶监管检查通知书》内说明。海关通过对船
舶添装船用物料和船员购买饮食品及携带自用物品出口的管理工作,掌握船长,船
员在港使用人民币情况。如发现收支差额不合理时,要调查研究,以便及时发现违
法携带人民币进出境的线索。

  3.船员携带自用物品的监管
  船员申请携带自用物品下船或上船,自1958年10月实行《海关对国际航行船舶
船员携带自用物品监管办法》后,由值勤关员直接验放。从1980年开始,船员自用
物品的验放即由专门人员负责。来自国外的船舶,一般于进口联检结束后,由海关
派员登轮办理征、免、验的手续。特殊情况亦可由船员下地时在海关卡口直接办理。
自1983年起,船员自用物品的征免验放手续统由海关检查科办理。

  4.船用物料的监管
  50年代,对往来港澳的船舶一律予以加封,后来所有船舶概不加封。船舶添装
船用燃料、物料,由船长或其代理人向海关递交1份清单,由船勤值班关员查核放
行。外轮之间或者本国籍国际航行船舶之间申请相互调拨船用物料,由船长或其代
理人开列清单向海关报请核准,盖章后由值勤关员凭申报单监管放行,并免征关税。
外轮和中国远洋船舶的船用物料不准出售、调拨国内船舶使用或移作它用。如遇特
殊情况需要出售或移作它用,应事先办理进口许可证手续,海关凭以照章征税放行。
对船舶放弃的废旧物料,如无接收单位,则由海关将物品变价解库。
  1990年4月,青岛海关建成码头闭路电视监管系统,实行如下监控:(1)巡回监
控,即对在港船舶的进出、停靠、移泊、装卸货物,上下人员携带物品等动态,通
过摄像镜头扫视,及时提供给值班关员和查私调研人员,使监管工作更加有的放矢。
(2)定船监控,即对重点船舶实施摄像镜头对准梯口的定船监管,发现走私动态,
立即进行处理,必要时配合抄船。(3)跟踪监控,即对重点船舶实行定船监控的同
时,对携带物品上下船的可疑人员和车辆采取由梯口至港口出口的跟踪监控,发现
走私动向即录相取证,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和行动。闭路电视监管系统的运用加强了
对停港船舶的监管,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