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进口时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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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进口国际航行船舶须由船舶代理人先向港务监督递送船舶进口申请书,列明
船名、国籍、吨位,来自和开往口岸,进出口货物种类及数量,预计抵港和离港日
期等项。经核准后,即将经港务监督签印的申请书副本二份送交海关船管科值班室,
按船次与国籍予以登记编号。船舶代理人即可开始签署进口货物的提单和出口货物
的装货单,以便货主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手续。所有提单与装货单均由船舶代理
人填注海关登记的船舶编号。同时指定船舶停泊地点:船舶的停泊地点由港务局于
船到前预先指定并通知海关。船舶的停泊地点必须是在海关与港务局会同规定的码
头内装卸货物区域。青岛港经常泊靠国际航行船舶的码头与区位有,1号码头的18
区,2号码头的9、15区,3号码头的21区,4号码头的25区,6号码头的35、36、40、
41和42区,8号码头的45、52区等。船舶在停留港内期间,如需移泊,应由港务局
事先通知海关,征得海关同意。接着进行联合检查。解放前及解放初期对船舶进口
不进行联合检查。当进口船只在锚地停泊时,海关人员乘快艇先行登轮办理海关手
续。如遇特别情况,则先行通知卫生检疫所派人员随本关快艇同时登轮。有时检疫
所人员随港务局领航员一起登轮,而海关查缉人员则自行登轮。如船只需检疫,登
轮关员则仅检查船体而不搜查船员、旅客。1950年11月27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公布了《进出口船舶船员旅客行李检查暂行通则》,规定了联合检查会议和4个参
加联检的单位,及其各自职责范围和进、出口联检均一次办清的原则。
  1955年5月11日,《联合检查程序》由交通部、外贸部、卫生部、公安军司令
部联合颁布实施,1957年11月5日《联合检查程序》经加以修订后重新颁布。1961
年11月23日,国务院批准交通部、外贸部、卫生部、公安部颁发的《进出口船舶联
合检查通则》公布实施。1979年3月21日颁布了《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联合检查进
行程序与注意事项》。
  根据规定,港务监督在接到船长或其代理人关于船舶到达港口的确报时间后,
将联合检查时间通知海关,海关派员会同其他三个部门进行联合检查。进口船舶到
达检疫锚地后,参加联合检查的关员即与卫生检疫所,边防检查站、港务监督人员
同时乘港监船艇登轮进行联检。联检时,船方向海关交验的单证名称及分数如下:
①“船舶进口报告书”1份。②“进口载货清单”1份。不在本港起卸的通运货物免
收清单,但需在进口报告书中填明。③“船员清单”1份。④“进口旅客清单”1份,
无旅客的免收。⑤“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物品、货币、金银清单”1份。⑥海关需
要的其他单证。
  1988年,根据总署指示,加收《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烟、酒加封清单》1份和
《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登记的船舶免交)。如
果船舶系从另一中国口岸驶来,则收取关封1个。关封内装《船舶进口报告书》、
《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物品、货币、金银清单》、《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烟酒加封
清单》1份、《上一口岸船舶监管情况通知书》1份以及《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
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登记的船舶免交)。
  自1954年5月12日,港务监督停止收存船舶国籍证书后,港监人员在联检时,
在检查国籍证书等船舶证件无讹后,即通知海关人员,证明船舶国籍证书业已验妥
船舶吨位及使用关系,以便海关核征船舶吨税。外籍进口船舶无吨税执照或原吨税
执照已超过有效期限,船长需填写《船舶吨税执照申请书》1份,交海关办理领取
吨税执照手续。海关以联合检查时船方所递交的单证作为接受船舶进口申报的依据,
联合检查的时间为船舶申报进口的时间,不再另办进口申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