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解放区海关船舶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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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3年以后山东各解放区的联系日益密切,民船来往各解放区海口日渐增多。
各解放区对民船的管理手续做法不一,渤海区依税票三联单管理进出口民船;
  滨海区对进出口民船的管理手续比较复杂繁琐,其管理手续是:入口船只,船
主先下船到海口检查站报告,经检查无走私情况,委托报关商行填写报关簿,海口
事务所凭报关簿发给入口停泊证,再到行业工会领取船只入口证并登记所载货物,
海口检查站依报关簿和入口停泊证填写入口货物检查证至海口事务所报关添票计税
之后,填写三联单,商人持单到商店缴纳税款领取收据,再到海口事务所添发税票,
最后持上述票证,到海口检查站验讫,监视船只入口卸货,入口管理手续完毕。出
口船只,代理商行填写上货簿,持簿送至海口事务所添票计税,填写三联单,代理
商持单到商店缴纳税款领取收据,海口事务所依税款收据,填发出口货税票,海口
检查站检验税票和货物,并填发出口货查验登记证,监视货物装船。船只出口时,
商行填写结关簿,海口事务所发给出口证,再到行业工会登记货物,领取船只出口
证,同时缴纳船只会费,最后海口检查站检验一切手续证件无讹后,放行船只出口。
胶东解放区开始采用舱单、航运路簿等手续,模仿海关制度管理民船。
  1945年抗战胜利后,接收烟台、威海、龙口、石岛旧海关后,胶东解放区海关
制定了对船舶实行航运执照、航运路簿和舱单报单报结关制度。当时烟台、威海、
龙口等海关是独立关,在管理手续上不统一。胶东行署委托烟台市政府于12月底召
开烟台、威海、龙口海关联席会议,统一了胶东区各海关对船舶管理制度。统一的
船舶登记的具体手续是:由船主事先向海关领取申请书,按所列项目填写,寻找殷
实商号在申请书上签字作保,经海关审查批准,予以登记编号发给路簿和航运执照,
凭以合法营业。统一管理制度后,1945年9-12月,各海关船舶登记发放路簿执照情
况是:东海关发放648只,威海海关发放451只,龙口海关188只,石岛海关2882只,
合计发放3669只。
  据统计,烟、威、龙、石岛在1945年9-12月,由于胶东解放区海关对进出胶东
的船只实行有效监管,促进了进出口贸易船只的往来。进出口贸易情况见下表。

┌────┬────┬──────┬────┬──────┐
│海关  │出口船只│出口贸易总值│入口船只│入口贸易总值│
│    │(只)  │(元北海币) │(只)  │(元北海币) │
├────┼────┼──────┼────┼──────┤
│东海关 │349   │18189492.50 │356   │20483575  │
├────┼────┼──────┼────┼──────┤
│威海海关│410   │14125565.86 │428   │16386515.30 │
├────┼────┼──────┼────┼──────┤
│石岛海关│734   │19193342.23 │735   │26154215.00 │
├────┼────┼──────┼────┼──────┤
│龙口海关│354   │7943952.90 │295   │14343292.63 │
├────┼────┼──────┼────┼──────┤
│合计  │1847  │59452353.49 │1814  │77367597.93 │
└────┴────┴──────┴────┴──────┘

  烟台、威海、龙口的船只多来自和驶往大连、安东、丹东、大沽、渤海及胶州
各海口;石岛船只则来往浙江、上海、浒浦、青岛及大连、朝鲜等港口。
  1946年,胶东各海关经调整、改进、充实,建立了较系统的船舶监管制度,规
定:凡胶东解放区所有船只不分公私所有,均需分别到烟台、威海、龙口、石岛、
黑港口、乳山等地海关或海口事务所申请登记。驶往胶东非本区所有船只,其持有
1946年海关登记注册的各项手续者均视为有效,否则需在上列海口之一,向当地海
关申请登记注册,始准营业。
  外国船只驶入本区港口,须由船长将其国际证书及所运货物单据呈经海关请示
行署核准后始准在本区营业。各船只须事先向海关申请领取“船舶登记申请表”,
由船长或船主逐项填明,同时本区贸易船只须有一家殷实商号的保证;非本区的贸
易船只,须取得两家殷实商号的保证;其他渔船及港内用船须取得海关同意,报请
海关丈量、检验、核发航运执照,航运路簿及信号旗(信号旗长2.6,宽1.3市尺,
旗分红、白、黑三种,旗面书写船名、编号并加盖登记机关的印记,旗自做也可,
但须符合海关规定大小颜色相同)并刷号烙印。申请船只丈量,各船均需办理执照。
执照分3种:贸易船只不分帆船、汽艇、轮船,概用“航运执照”并发给“航运路
簿”;渔船,不分帆、轮、汽船概用“渔船执照”;港内船(驳船等)概用“港内船
执照”。执照由各负责登记的海关根据申请的情形,据实填明编号加盖印记,其编
号应用各该海口名称的首字(如烟、威、龙、石、乳),渔船加渔字,如“烟渔”,
港内船加“港内”字,以示区别。各港所用的号数由1号编起。凡登记注册的船只,
依各船执照号码于各船首的两侧写明其编码号数。贸易船只以黑地白字为准;渔船
及港内船以白地黑字为准。字体大小应视船只的大小而定,务求显明雅观,用中文
书写,号码用阿拉伯数码,概以4位数书写,如烟字1号应写为“烟0001”,由此类
推。贸易帆船须于不易毁损处,烙印该船的字号。非本区的船只,为便利其航运起
见,如其原有编号及烙印均属清晰者,可免用此项手续,但须将原字号在执照及路
簿上注明,以便检查。如其原无编号或原编号不清晰,应按本区规定进行编号烙印
手续。
  免于登记的船只有:1.解放军不进行任何营业的军用舰、艇及其他船只;2.海
关及水上公安机关自用的巡港工作船只;3.不进行任何盈利的游船;4.不堪使用及
入坞的船舰;5.大船的附舟及海关认为不需登记者。胶东解放区对船舶进出口的管
理办法规定如下:
  (1)进出口贸易船。轮船当驶至锚地进口前,海关先在旗台用旗语令其在锚地
停泊,待向海关表明船籍、性质(军用贸易等是否装有危险品)及来自何口岸后,海
关根据情况向军事机关及有关部门通报研究,是否准其入口。海关派员上船初步检
查,指令停泊锚地,下达准入口命令,海关人员下船时将该船路簿、执照及船舶证
书带关存押,在海关人员未登船前,任何机关团体群众不得上船,然后由船长找代
理行填具舱单甲乙联2张,舱单所列货物须与船所载货物相符,向海关申报,海关
将舱单进行挂号,派员凭单到船监视,准许向关栈卸货,经监管核验签印后,甲张
留关存查,乙张交船主收存。船舶出口时,由代理行填具出口舱单到海关申请结关,
并缴从船港务费,然后海关派员持单到船检查无讹,准其结关起航开船。船舶结关
后不准再装卸货物与上下旅客。如船舶结关后因故需在港内较长时间停泊,需事先
报经海关批准。汽船、帆船入口前,先将海关发给信号旗挂船桅杆上(信号旗分红、
白、黑三面,出入口各挂几种及排列次序,随时机动),船舶进口经海关检查后,
将入口信号旗降下,出口时挂出口旗,进出口申报手续与轮船相同。
  (2)转口船舶。转口船舶的进出口手续,大体与进出口船舶相同,只是在出口
结关时,将副张转口报单加以“关封”寄往到达口岸海关,到达口岸海关接到“关
封”后,与该船所报的转入口货物进行核对,是否单货相符,然后在原关封的报单
上签字盖章,注明该船到达日期,仍寄回原转出口海关销案。
  (3)渔船。①本籍渔船,向海关注册,领取渔业执照、路簿缴纳港务费以后,
可随时出入港口,但在港内停泊时,须挂渔船旗,以资识别,不必报结关。②外籍
渔船,在胶东区海关注册,领取渔业执照路簿,从事捕鱼,并在胶东市场出卖鱼货,
其管理办法与本籍船同,否则按出入口船、货办理。③贸易船只改短期渔船,由代
理行和船主向海关申请,经海关批准后,将原贸易执照、路簿交海关立卷保存,改
发渔业执照,待鱼市过后,再将渔业执照交海关换回原存贸易执照、路簿。④港内
驳船,需向海关申请登记注册,刷印号码、领取港内船执照、缴纳港务费,但不须
丈量。另外,非解放区偷驶本区的船只,海关收存其国民党颁发的船舶执照和路簿,
并临时将船号刷印于木板上钉在船舷水板上,以便于在港内识别和检查,出口时即
将临时刷号拆除,并发还其船舶路簿与执照。
  (4)船用物料。①入口船舶,入口后将船存物料(粮食、食盐、燃料等)及所需
补充物料,随时由船长填具入口船舶物料报告单甲乙两份,报请海关核准,免费免
税购买装船备用(报告单甲张留海关存查,乙张交船长收执)。②出口船舶所需添置
船用物料,应由船长填写添具船用物料报告单甲乙2份,(用途与进口同)报请海关
核准后,装船备用。③船用物料不需列入舱单,海关检查船舶时,凭船舶物料报告
单核验其船用物料。舱单、船用物料报告单,印刷成本费,由商人缴纳,舱单每张
1元,船用物料报告单每张5角。
  1946年,省工商总局根据当时的需要,采纳吸收了烟台等地各海关的经验,于
1947年2月25日命令渤海、滨海等各解放区海关,对海口出入口货物管理采用舱、
报单报结关制度,实行后,现行各种手续停用,货物税票转移为陆地出入口货物用。
从而统一了山东省各解放区海关船、货管理制度和手续。此后,渤海行署、滨海工
商第一分局参照胶东解放区海关的规定,根据当地海口的地理环境和各自口岸船商
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了《渤海区海关暂行管理办法》和《滨海区出入口货物报验
纳税手续》,下发下属各海关遵照执行。
  此项进出口船舶管理办法,至青岛解放,各解放区仍沿用此办法,对进出口船
舶实施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