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胶海关船舶监管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a&A=52&rec=73&run=13

  (一)民船管理
  民船,旧时称帆船,指经营国内沿海贸易的小型船只。山东沿海各口岸未设海
关前,民船贸易多由厘金局管理,东海常关设立后,始由海关监管。
  1899年7月1日胶海关建立,胶海关兼有常关职权,自是日起,胶澳地区的帆船
贸易改归胶海关管理。凡有民船进胶澳口,须在青岛前海栈桥码头前抛锚理船。由
船主来海关申报,递交进口仓单与船舶登记本(旧称船票),等海关查验后,付给总
单式样,该船主即将船内所载货物按要求开列总单,并注明赴何处分口后,交付海
关。海关将总单封入关封内,托船主递交有关海关分卡查收,并付给号旗一面,该
船即可驶进胶州湾内。海关所发号旗须常插桅上,以示该船已完进口手续。湾内各
海关分卡凭号旗与船主所带的关封,准予起卸和查验货物,完税后放行。如船只初
次来青岛,不明章程即驶进胶州湾内,须另雇舢板,来青岛总关报关领旗后,方准
起卸货物。
  民船于胶州湾内装载货物出口时,出口货物经查验并完税后装船。离港后,海
关分卡人员将装有货物执照的关封交予船主。关封内的货物执照列明船上所装货物
清单与各种货物所完税额。民船在到达总关锚地时,由船主将海关关封与出口载货
报告书呈交登船关员,同时交还进口时所领号旗。载货报告书与货物执照核对无误
后,该船即可结关,由海关在货物执照上加盖关印,并与船舶登记簿一同发还船主。
至此,该船结关手续完毕,即可出口放洋。
  捕鱼船如装运货物,须遵照民船管理章则办理海关手续。胶州湾内贸易舢板,
则毋须领取号旗,准须请领进出口准单。民船进出口须向海关呈验的单据,胶澳地
区与山东其他民船港口大致相同,主要有进出口货物仓单、民船登记簿、船钞执照
与货物执照,民船登记簿,抵港时一律由海关收缴管理,结关时发还,抵港时无登
记簿的民船,由海关签发1份,收费银5两。
  胶海关为管理民船,专设帆船管理股,以司该职。委派1名帮办主管、1名华籍
税务员负责登船办理民船的进口与出口结关手续,记录和保管船舶文书档案,发放
和收回号旗,另有两名书办为助手。胶海关下属的小港分卡、沧口分卡、女姑口分
卡、沙子口分卡、塔埠头分卡、红石崖分卡,灵山卫分卡等各分关、分卡分设在各
民船港口,管理各口民船。
  (二)轮船监管
  旧海关所称轮船是相对帆船而言的,指往来于国内通商口岸之间和国际间经营
贸易货物海上运输的洋式汽船。轮船监管是胶海关的主要监管工作,绝大多数进出
口贸易货物都是轮船装运的。轮船与其所载运的货物统由洋关监督管理,而帆船则
由常关管理。胶海关初建时,海关码头在前海栈桥,而常关码头则在衙门桥。轮船
在青岛进口,须在栈桥前抛锚,等海关人员登轮理船,办理进口手续。轮船申报进
口时需要向海关交验的单据有《进口货物仓单》、《船舶登记簿》,转口货物还需
交验货物执照、顿税执照或顿税执照申请(初时由港务部门办理。1922年以后始由
海关经办)。吃水较浅的轮船办完进口手续后,可停靠码头装卸货物,吃水较深的
大型船舶则在锚地过驳。轮船装卸的货物在青岛大港建成使用前,均在海关前验货
场进行查验,缴纳税款后始得放行。
  1904年3月6日,建成的大港1号码头正式对外开放,轮船运输的重心遂由前海
栈桥码头逐渐转移至大港。前海栈桥码头则演变成引水、检疫、理船码头。
  据统计,1900-1901年,胶海关监管的民船计11103艘次。1911-1912年胶海关
监管的进出口轮船计2780艘次,吨位是454万吨。1916-1919年,胶海关监管的进出
口轮船计6334艘次,吨位是647.70万吨。1922-1929年胶海关监管的进出口轮船计
23771艘次,吨位是3839.55万吨。1932-1943年,胶海关监管的进出口轮船计35241
艘次,吨位是5194.39万吨。1946年,胶海关监管了2653艘次进出口轮船,吨位为
118.58万吨。1947-1948年,胶海关共监管进出口轮船3660艘次(其中进口1835艘次,
出口1825艘次),此外还监管了来自各通商口岸的民船16406艘次,开往各通商口岸
的民船16610艘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