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东海关船舶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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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海关建立后,随着烟台港对外贸易的发展,进出烟台港的船舶逐年增长。据
统计,1864年,东海关监管的进出口船舶为900艘次,吨位为279449吨。其中进口
船舶448艘次,吨位13.89万吨;出口船舶452艘次、吨位为14.06万吨。到1883年,
东海关监管的进出口船舶为1890艘次,吨位为134.79万吨。其中进口船舶944艘次、
吨位为67.3万吨;出口船舶为946艘次、吨位为67.5万吨。至1899年,东海关监管
的进出口船舶为3291艘次,吨位为272.6万吨。其中进口船舶为1646艘次、吨位为
136.25万吨;出口船舶为1645艘次、吨位为136.7万吨。至1913年,东海关监管的
进出口船舶达5393艘次,吨位为376.14万吨。其中进口船舶2698艘次、吨位为188
.26万吨;出口船舶2695艘次、吨位为187.88万吨。到1940年东海关监管的进出口
船舶为3325艘次,比1864年增加了近4倍。
  东海关对进出口船舶的监管,主要依据是1864年东海关制订的《烟台东海关港
口管理章程》。《管理章程》中关于烟台口各国商船进出口起下货物完纳税钞章程
规定:凡商船进出口未领准单者,不得擅自起下转驳货物以及压载沙石等。如装卸
各货,必须先禀税务司请发准单,方许起下各货。凡商人有报禀海关核办事宜,均
应写明呈请税务司核准;凡商船进口时,海关可先准领事馆将进口船报单送交海关,
也可以由该船船主自行将船牌及舱口单呈送海关,海关方许发给准单,在所递交的
舱口单内,必须详细填明该船所载的一切货物的货名、件数、重量、收货人字号等。
上述报单或船牌、舱口单等均应在商船抵港后2日内呈交海关,逾期由海关按条约
罚银;进口货物一起岸,货主即应完税;凡商船要下出口货物时,必须事先将出口
装货舱口单呈送海关验明并请领红单,经海关核准后,才发给红单,所有进口货物,
出口货物,均必须送到海关码头称验;商船起下货物或押载沙石等事,每天早6点
起至下午6点止,如遇星期日,商船仍须起下货物者,必须事先禀请海关发给特别
准单方准起下。对华洋轮船驶赴中国内港时规定:“(一)领牌挂号。(1)中国内港,
准在口岸注册的华洋各项轮船任意进出。(2)非出海式样的各项华洋贸易轮船或在
口岸内驶行,或往来内港,除随有牌照外,需赴税务司处请领关牌,其关牌内应将
业主姓名、藉贯注明,并将船名、船式及水手人数等项按行开列,每年换领1次,
如改业主及停止贸易等事,即将所领之关牌缴销,初次领牌,应纳牌费关银10两,
其后每年换领新牌纳费2两。(3)轮船如只在口内驶行,不须每次赴关呈报,欲前往
内港,应在出口回口时报关,无关牌者一概不准前往内港。(4)轮船应悬挂灯盏防
范碰撞及招顾、更换水手与查验水锅机器等事,俱需遵照各该口原有的章程办理,
该章程应由海关颁布,并列入关牌内。(二)税课办法。(1)轮船如在各口装载应税
货驶赴内港,应即报关,由关核定应否照完何项出口税,如由内港装载应税之。货
驶回本口,应报关,由关一体核办。凡属洋商船,应完何税,即按条约税则办理。
(2)轮船在内港各地起货下货,应照该处定章遵纳各项税厘,凡属洋商之船,应照
条约税则比例办理。(3)轮船若拖带船只,被拖船所载的货物,洋商应遵章须与条
约相符,仍由海关一体颁布,长江轮船若无海关特照,一概不准拖带货船。(4)凡
在内港犯事者,或违背税章、或殴辱人命、或盗窃财产等事,均须由该处地方官按
惩办本处人民之律章审断。若犯事者为洋人,应送交就近口岸税务司转交该领事官
办理。(5)轮船如经过税关厘卡等处,并不遵允停轮,或搭客水手等在内港地方滋
闹肇事等,即照各关卡定章罚办,一面由海关将该船之船牌撤销,不准复往内港贸
易。倘系洋商船,若该商以审断案情及罚款,均请照同治七年(1868年)会讯船货入
官章程办理”。
  内港行轮补续章程规定:
  “(1)凡有轮船装载洋货入内地或领取子口税单,或沿途逢关纳税遇卡抽厘,
均听商便,该货已到指运处,所有本地应征税厘与该船无关,该船不得私起货物。
(2)凡在通商口岸将土货装载轮船运往内港,应先报明该关,照民船装货出口完税
规定,完纳出口正税。所报货为复进口土货,已在他口完清出口正税,即无需重征
出口正税,但该货沿途仍应按内地章程完纳各项厘捐。该货无论由何处运来,已到
指运处,所有本地应征税厘与该船无关,但该船不得私起货物。(3)凡土货在内港
已装轮船欲运他处,即可认明系已完该处各项税厘,遇沿途关卡,仍须按该处章程
完纳税厘,该轮到口时,该货若系在本地售用,在该处征税,但不征各项税厘捐款
经费,若所装土货系欲运往外洋,或照本章程办理,或照镇江子口单章程立具保结,
领取三联报单,凡运土货到口,除征收出口正税外,不再征别税。(4)凡华洋各轮
来往内港,每4个月按章征纳船钞一次,民船被轮船拖带者,必须按章完纳船钞。
(5)凡有民船装载货物被轮船拖带者,其货物征税办法与轮船货一样。(6)凡华洋轮
船往来内港,必须在民船贸易常用码头起货下货,不准在别处起下,如违章在别处
起下即照条约所载沿海私作贸易办理,又挂号行驶内港船只,若驶赴中国境外,初
次罚银在200两以内,再犯者不准在内港贸易。(7)行驶内港船只报明往内港时,本
口海关应发给本关总单,内注明该船载有何项货物及斤两,以便至沿途各关卡时呈
验,若征纳税厘即按总单征纳,有怀疑者即时盘验,至该轮到起货之处,船主须备
一舱口单,内注明在该处所应起货物。(8)轮船及拖带船只载货到地内港,各关卡
之章程应以本年为限,否则如有船只过内港,各关卡不行停轮候验,尚不得骤行议
罚,只有该轮经本处关卡或巡船唤令停轮,竟不遵照停候者,应即议罚。(9)内港
各关卡该派员代收轮船往来内港之税厘,遇有轮船报明欲驶往内港,该员即将该轮
所装货物,沿途应经关卡,应完纳税厘多少,核明总数后先行征收,随即发给总单,
以便前往贸易。该轮过沿途关卡时,即将此单呈验放行,不得阻滞。遇有疑难事件,
应清本口税务司与监督通融酌议办理,若案中牵涉洋人,即可任便商酌,按照会讯
章程办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