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陆运转口输出入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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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01年3月,胶济铁路通车。为管理经铁路运输进出青岛德占地的货物,胶海
关于4月20日颁布了《青岛车站海关章程》,并同时在青岛站和沧口站设立驻火车
站海关办事处。后于1902年6月7日,又设台东镇火车站(今四方火车站)海关征税处。
《青岛车站海关章程》规定:所有由德占地域内装运火车的各种货物均须报关,报
关单有德、英、汉3种文字,任商人选用。货物经海关查验后,始得放行。应税货
物,无论车装客带,均须先行完税,持有准单,方能运进车栈。无报单,无收税单
均不能装车。运赴内地货物如未经报关或无收税单过车栈栅栏,即予罚充入官。
  青岛火车站装车货物在海关办理报关手续,验货地点可在火车站货栈、火车公
地、靠铁路的商人栈房,或在海关前验货场,由商人自己选择,并由海关发给准单。
邮政局包裹及应税货物包裹均须报关完税后始得放行。沧口火车站、四方火车站装
运货物、包裹,一切章程与青岛火车站相同,验货、完税均在火车站办理。应税货
物经现场海关人员查验并签字后,由商家将报单送回海关,由海关核明税款后发给
税单。此收税单同铁路公司货单一起交火车站海关验货人员注明货物后,即可装车。
  运往沧口及其它德占区域内各车站货物均免税,但须报关。海关所发免税单并
铁路公司装货单须一并交该处海关验货人员。此类免税货物无须详细列报及查验。
  洋、土各药(鸦片)由德占地运往内地,或由内地运至德占地,无论何项客商均
不准零星夹带,必须成箱报关,照火车快货章程装运,并须有火车提货栈单,如不
用装货单而藏匿夹带者,一经发现,即罚充入官或按药土章程究罚。所有由内地运
至青岛之洋土各药,铁路公司须一面将提货栈单及药箱并交海关栈,一面知照客商
来海关完税。
  各种兵械与爆炸物及其制造所需的物料以及咸盐,不准运赴内地。如有私装运
者,查出即予罚充入官。矿务公司所用炸药,该公司须具一保结,方准运往内地。
  1905年12月1日,改订胶海关征税办法,规定胶澳租界无税区仅以码头附近为
限。因此,胶海关撤销了胶济铁路各车站的海关办事处。自1906年1月1日起,停止
了对胶济铁路的监管,而仅对进出港口无税区的货运车皮进行监管,海关在无税区
设火车运输货物出入港检查站。
  胶海关无税区东北门检查站初期的主要任务是监管从此处出入港区的货物运输,
铁路运输进出港区的货物仅为其中的一部分。抗日战争结束后,始有从青岛经铁路
输往香港的转口输出货物,海关驻火车站办事处负责监管经铁路转口输出入进出口
货物。
  建国初期青岛海关开始有了对中苏铁路联运货物的实际监管工作。1951年10月
2日-11月6日,有1473.8吨棉花和柴油从苏联陆续运抵青岛,1952年4月19日,中苏
铁路联运货物首次从青岛输出。为加强对中苏铁路联运货物的监管,青岛海关与济
南铁路局青岛分局根据中央人民政府铁道部和海关总署1951年12月共同签订的《中
苏铁路联运进出口货物装卸监管暂行手续》,规定青岛火车站为海关监管中苏铁路
联运进出口货物的装卸地点,车站所辖区域为海关监管区域,除特殊原因并经海关
同意者外,所有联运货物不得在其它地点装卸。装载中苏铁路联运货物的车辆到达
时,由车站事先或立即通知海关,并由海关派员前往监管。车站将国境交接站海关
签印的装载清单交给海关关员,由关员在第一份随货到站的装载清单上签收,然后
由海关对加封的车辆予以启封,并监管卸车。已向海关申报出口的联运货物,则应
先卸入规定的仓库场所听候查验;装车时由车站通知海关监装。所有进出口联运货
物的报关,查验,征税等其它海关手续均在青岛海关办理。对铁路运输经深圳出口
的转口输出货物的监管,青岛海关于1952年上半年与济南铁路局青岛分局签订了《
青九铁路出口货物装车监管暂行手续》,并报经海关总署批准实施,规定所有由青
岛经铁路运输至深圳出口的货物,均在青岛海关办理报关查验手续,并尽可能用篷
车或可以用帆布篷加封的高边车装运,由青岛海关加封,至深圳时由九龙海关凭单
查验封条后放行。1953年下半年,为了进一步便利内外交流,打破敌人封锁和开展
对外贸易,充分发挥铁路运输在进出口货运中的更大作用,以适应国家对外贸易上
的需要,铁道部和对外贸易部在颁发的《铁路运输经深圳整车转口输出入货物报运
监管暂行手续》基础上修改,向各地海关下发《铁路运输转口输出入货物报运监管
暂行手续》,明确规定凡在一设关车站办完海关出口手续经铁路运至另一设关车站
出口的货物,及自边境设关车站经铁路运至其它设关车站办理海关进口手续的货物,
不论整车或零担,均应按照新的暂行手续办理。1953年9月,青岛海关停止了在港
区入口处检查货物的工作。青岛海关驻火车站办事处从此全面担负起对经铁路运输
转口输出入货物的监管任务。1959年后,铁路运输货物逐年减少,时有时无,青岛
海关驻火车站办事处虽始终未对外公布撤销,但海关不再专门派人员常驻。1969年
2月,青岛海关根据外贸部的指示精神,通知各外贸公司,解除了海关对铁路运输
进出口货物监管的职责,青岛海关驻火车站办事处的工作完全处于停顿状态。1970
年4月,为认真贯彻对外贸易部关于《海关对国营公司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职责不能
解除》的指示,青岛海关报经当时的领导机关山东省对外贸易局军管会同意,发布
《关于恢复经铁路运输进出口货物监管职责的通知》,通知所有外贸公司正式恢复
了青岛海关驻火车站办事处的全部工作。驻车站办事处的工作人员也开始固定。海
关的监管职责恢复后,对经铁路运输转口输出入货物的报关手续、应缴验的单证、
关封的递交、货物的监装和车辆的加封等制度,均仍按原规定办理。
  青岛海关驻火车站办事处监管的经铁路转口输出入的货物在出口方面主要有青
岛啤酒、棉纺织品、钢铁管件、食盐、乌枣、新鲜水果、皮货等,进口货物主要是
装饰材料和进(来)料加工的面料。输出入货物的主要转口地是深圳,满州里和二连
浩特。铁路运输具有不受气候影响、时间比较有保证、货运安全等特点,所以转口
输出入货物的数量逐年有所增加。据统计,1978年青岛海关监管了1060个车皮,创
历史最高记录。
  改革开放以来,为方便货运,海关派员到内地发货地点接受申报,办理验放手
续,青岛海关先后在济南、益都、潍坊等地设立了火车站海关监管装车点,1990年
5月批准烟台海关设立驻火车站办事处负责对转口输出入货物的监管工作。烟台海
关驻火车站办事处成立以来至1992年底已监管转口输出入货物1.6万吨,价值4.5亿
元。
  随着山东省对外贸易事业的发展和设立海关机构的地市的增加,为开展陆海联
运创造了有利条件,1990年青岛海关积极开展了陆海联运监管业务。内地企业可以
到当地或就近地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经当地或就近地海关验放监管装车后,内
地企业即可到当地银行结汇,货物运抵青岛后,青岛海关凭当地或就近地海关的关
封介绍监管装船。这项工作开展后,提前了结汇时间,缩短了内地企业办理出口退
税的签单时间,使内地企业大大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