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仓库、保税工厂和免税外汇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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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保税仓库
  保税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专门存放经海关核准的保税货物的专用仓库。它是被
许多企业证明了的方便可行、效益明显的重要保税方式,是目前国际国内应用最为
广泛的一种保税方式。它不但可以减轻企业的关税负担,加快资金周转、扩大再生
产,而且能够降低换汇成本,增强产品竞争能力,同时也增强了海关的有效监管。
至1992年,青岛海关关区共批准建立各类保税仓库162家,其中有公共型保税仓库
10家、寄售型保税仓库6家、维修型保税仓库5家、备料型保税仓库141家。这些保
税仓库主要储存船用物料、汽车配件、进料加工、来料加工的料件、转口货物以及
专门供出国人员购买的免税商品等,据统计,1990-1992年进口存入保税仓库的料
件价值达到10.5亿美元。随着保税制度的深入人心,山东省和青岛市的外贸公司只
要有经营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业务的企业,都根据各自的经营特点纷纷向海关申请
建立保税仓库,青岛海关深入各外贸公司了解考察,凡是具备建立保税仓库条件的,
均批准其建立保税仓库。
  青岛海关对保税仓库的监管是依据海关总署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
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进行的,采取“企业自管、海关监督”的方式进行
监管,仓库在海关监管下可以随时进出货物,但必须有经海关认可的货物进出仓库
的专用账册。必须在每月初向海关报送收、存和出仓库的情况表,每季或半年凭仓
库帐册及进、出口报关单,月报表以及《保税仓库领料核准单》等向主管海关办理
核销手续。青岛海关还在青岛地区试行了保税仓库义务监管员制度,主要是对保税
仓库管理人员进行系统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发给保税仓库义务监管员证书,试行结
果很好,在保税仓库监管工作中起到了积极作用,经检查,未发现保税仓库有超范
围经营,或利用保税仓库进行走私等违法活动。
  (二)保税工厂
  保税工厂是指经海关批准,并在海关监管之下将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
件等进行加工、生产、存放外销产品的专门工厂或专门车间。保税工厂进口的料件
可享受全额保税的优惠。待加工成品出口后按实际耗用的进口料件免征关税和产品
(增值)税。保税工厂进口的货物属海关监管的保税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内销
或挪为它用。
  自1988年批准专为加工出口摹拟蟹肉的青岛红旗冷藏厂为第一家保税工厂,至
1990年经青岛海关批准建立的保税工厂共有5家。至1992年底全关区的保税工厂已
增至51家。青岛海关对保税工厂的监管工作是根据海关总署于1988年4月6日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管理办法》进行的。对保税工厂为外商
加工、装配成品和为制造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料、材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
辅料、包装物料和加工过程中直接消耗的数量合理的化学物品准予缓办进口纳税手
续,按实际加工出口成品所耗用的进口料、件免征关税及产品(增值)税或工商统一
税,对保税工厂进口的料件的登记备案和核销,海关按对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管理
的有关规定和作业程序、方法办理。1990-1992年,进口入保税工厂的料件价值达
15.8亿元。
  (三)保税集团
  保税集团为保税工厂的延伸模式,是指经海关批准专为加工出口产品而用外汇
进口的料件,海关给予保税,这些保税货物准予在境内进行加工(不直接出口),然
后转换厂家进行再加工并最终出口。至1992年底全关区共批准建立3个保税集团。
  1989年8月,批准山东省服装进出口公司以及为其进行加工的青岛印染厂和其
他棉纺厂、毛纺厂等18个厂家组成保税集团,并制定了《青岛海关对山东省服装进
出口公司保税集团暂行管理办法》。1992年8月,青岛海关批准了以青岛电冰箱总
厂为龙头的有为电冰箱厂加工零部件的各加工企业参与的青岛电冰箱厂保税集团,
此集团是山东省第一家机电产品保税集团,青岛海关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这两
个保税集团偿试出多厂联合、厂库结合、多厂加工、多层次加工、多道工艺、产品
最后出口的多种组织方式,由一个法人牵头,全权负责集团的生产经营活动,监督
指导所属企业,按照海关的规定加工、生产、存储、转结保税料件及成品,如实向
海关提供单据、帐单,并承担违反海关规定的法律责任。这些做法促进了企业的生
产和经营,为海关对加工贸易管理探索出一条新路。
  (四)免税外汇商品
  免税外汇商品是指经批准的经营单位进口、销售专供入境的中国出国人员、华
侨、外籍华人、台湾同胞、港澳同胞等探亲人员,出境探亲的中国公民,驻华外交
人员免税外汇商品的业务。在1990年以前,青岛有3家免税店即青岛市对外供应公
司免税店、青岛口岸出国人员外汇商品免税店和青岛中旅外汇商品免税店。至1992
年,青岛海关经海关总署批准设立的经营外汇商品业务的免税店共有7家(除上述3
家外,另4家是烟台市外轮供应公司免税店、龙口市外轮供应公司免税店、威海市
外汇商品免税店、日照市对外供应公司免税商店)。青岛海关批准设立的代办外汇
商品业务的代办处4家,即中国出国人员服务公司青岛外汇商品供应站威海代办处、
济宁代办处、烟台代办处和日照代办处。
  青岛海关对这些免税店和代办处的监管工作是依照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华
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外汇商品业务的管理规定〉的通知》中所规定的原则和办法
进行监管的。主要做法是:(1)经营单位进口的免税外汇商品在对外签约前需将进
货计划(包括品名、规格、型号、价格)报经主管海关核准,货物进口时下属销售单
位可以代经营单位办理报关手续。(2)货物进口时由免税店的报关员填写进口货物
报关单向海关申报,经海关查验放行后,存放入保税仓库,由保税仓库管理人员详
细登记入账,海关进行后续管理。(3)保税仓库管理人员每月向海关递交报表,列
明上月转存货物的收、付、存等实际情况,海关每一季度派员深入保税仓库进行检
查。(4)对于销售给出境船舶和船员的免税外汇商品,免税店的报关员负责填写出
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向海关申报,货物验放后海关派双人监管上船并实施加封。
(5)规定到免税店购物的出国人员、华侨、台胞等必须持护照、旅行证和海关申报
单,并根据其本人所报外汇以及应享受的物品,经海关审核后,由免税店开具“五
联单”,海关在“海关签章栏”批注“征”、“免”字样,加盖印章和代号章后准
予提货,申报单予以注销。(6)对所有由海关放行的单据以及返回的“旅客提货联”
设有专人负责管理,并按规定每月上报。(7)除每季度派员深入仓库进行核查外,
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