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来一补”和“进料加工”贸易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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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来”即指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来样加工,通称来料加工装配,“一补”
即中小型企业补偿贸易。
  青岛海关关区的“三来一补”监管业务是从1979年开始的。在国务院颁布《开
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试行办法》后,山东地区开始兴办服装一类的来料加工企业和
进口冷冻机械设备以食品偿还等的补偿贸易项目,后来陆续出现玩具、电器等的来
料加工企业和进口钢材机器设备,出口海产品、食品等的补偿贸易项目。据统计,
青岛海关关区在海关登记备案的来料加工合同,1979年16份,收取工缴费610万美
元,1980年32份收取工缴费712万美元,1981年33份收取工缴费1140万美元,3年合
计81份收取工缴费2462万美元。补偿贸易合同1979年6份进口设备价值800万美元,
1980年10份,进口设备价值311万美元,1981年5份,进口设备价值264万美元,3年
合计21份,进口设备价值达1375万美元。这种利用外资引进技术、劳务出口结合在
一起的综合性贸易方式,有利于发挥国内劳动力资源丰富而价廉的优势,避开中国
物资资源比较缺乏的短处,更多地利用国际市场的原材料加工出口,多创外汇,值
得大力推广,1987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经贸部《关于抓住有利时机进一步发展来料
加工装配等业务的请示》后,“三来一补”业务有了很大发展,1987年来料加工备
案合同为99份,合同进口料件金额为3.76亿元,进口设备金额为366万元,补偿贸
易备备案合同为46份,进口设备金额为9185万元,1990年来料加工装配的备案合同
增至246份,合同进口料件金额为6.5亿元,进口设备金额为513.7万元,补偿贸易
备案合同为42份,进口设备金额为1.45亿元。1991年统计,仅来料加工项目在青岛
海关登记备案的就有676份,比1990年增加2倍,进口料件1亿979万美元,出口成品
1亿3681万美元,分别比1990年增长93.8%和60%,来料加工贸易额占加工贸易额的
19.9%,1992年前3个季度的来料加工出口成品达1.26亿美元,比1991年同期增长32.
6%。1992年的来料加工备案合同达到1051份,进口料件金额为20.19亿元,进口设
备金额为6190万元。补偿贸易备案合同为76份,进口料件金额为2875.8万元,进口
设备金额为5208.7元。
  来料加工和补偿贸易是在不使用国家外汇的前提下,引进比较先进的设备、技
术,扩大出口的品种、规格、增加外汇收入,是利用外资的途径之一。国家对来料
加工和补偿贸易进口的料、件、设备等均给予免税。针对这种情况,海关对来料加
工和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监管的目的和要求是要做到方便正常进出与堵塞漏洞相结
合,坚决打击走私逃税,投机诈骗的非法活动,促使这些贸易方式的健康发展。为
此青岛海关认真把好前期管理关、查验货物关、核销结案关、案件处理关。
  前期管理是做好对来料加工和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监管的首要环节,它除要按
照对一般贸易货物审核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审核外,还要对这种贸易方式的特点及国
家所给予的优惠,重点审核其批准权限和贸易性质等,从而确定其贸易性质和免税
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的规定。审核没有问题,海关就凭有关批准文件和合同副本予以
登记备案并核发《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然后经营单
位凭《手册》填写报关单和交验有关单证向海关报关,《手册》既是向海关报关的
主要凭证之一,也是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的必要证件,从而使料、件、设备的进口
和成品返销出口紧密地联系起来。青岛海关一开始接受该类货物申报是按海、陆、
空、邮等运输性质不同而分散接受申报的,后为了加强对该类进出口货物的监管,
把分散接受申报改为集中到申报台统一接受登记申报,经审核后再分散到各监管现
场查验放行。1992年青岛海关实行“前期管理、现场监管和后续管理”三位一体的
监管体制后,“三来一补”进出口货物的全套监管业务也随其它保税货物一起全部
由保税业务处一个“窗口”承担,从而方便了货主,加快了通关速度。
  查验货物重点是检查有无超合同进口原材料、原器件和设备,甚至高级消费品
等现象;出口以少报多现象,以及利用这种贸易方式的名义变相进口货物,或夹藏
物品进口等走私违法行为。如1982年青岛海关在查验潍坊无线电厂进口的来料加工
装配的收录机散件时,发现其中一箱夹藏高速复录磁头4对,价值港币19万余元,
按规定做了处理。
  来料加工补偿贸易进出口的货物,均具有保税货物性质,自料、件、设备进口
之日起至成品出口之日止,或全部偿还止,均属海关监管货物。因而,在每一合同
执行完毕后,进行核销结案是非常必要的。通过核销结案可以督促外贸公司和生产
单位履行合同条款,改善经营管理,保证国家税收,防止擅自转为内销或走私倒卖
等违法行为。把好核销结案关,除了要核对《登记手册》和报关单证外,还要有重
点地下厂查帐,进行调查研究,使核销工作落到实处。自1987年至1990年,青岛海
关共核销结案“三来一补”合同412份,其中下厂核销合同130份。1991-1992年,
青岛海关核销结案“三来一补”合同726份,其中下厂核销合同196份。青岛海关在
核销工作中都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如设计了“来料加工核
销单”发给加工单位,由加工单位向海关填报一式二份详细列明进口料件的名称、
规格、合同规定数量、实际进口数量,出口成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单耗、总耗、
节余料件的数量、价值、多余料件(成品)处理意见,或料件短缺原因等,经海关查
核后批注意见,如准予结案的,一份留关存查,一份寄给履约单位。为了简化手续,
提高效率,在核销工作上,青岛海关还对由企业连续进行加工的商品实行了“总体
核销”的办法,即加工单位每年7月底和次年1月底持“登记手册”并附上“总体核
销表”“结汇发票”等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为了弥补现场监管和核销结案之间某
些脱节现象,从1990年开始青岛海关把中期核查有效地引入对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
进行监管的体系中来,所谓中期核查就是在现场监管结束后,核销结案之前,对正
在执行中的加工贸易合同(协议)项下的进口料件的库存,调拨加工情况及企业经营
状况进行核查监督,以保证海关对保税料件在进口之后至加工出口之前的全过程实
施有效的动态监管。通过中期核查,一方面使海关三位一体监管体系更加严格有效,
更好地发挥了宏观监控职能,促进企业完善自身的管理,另一方面还能从中发现一
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事情,如发现有些加工企业擅自内销料件,仅1990年上半年青
岛海关通过中期核查就追补税款1486万元。青岛海关对在监管中发现的走私违规案
件,做到分清走私与违规的界限。处理时执行了“教育与惩罚相结合”、“教育为
主、惩罚为辅”的方针,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区别情况、依法处理”的原
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政策、有根有据。重点是打击内外勾结的大案、
要案。1987-1990年共处理了“三来一补”中的违规案件4起,除补征税额232.45万
元以外,另罚款5000元,1991-1992年在“三来一补”项目中仅处理了一起违规案
件,罚款2100元。
  青岛海关为扶持海水养殖事业的发展,经总署特案批准给予优惠政策,确定对
海水养殖业补偿贸易所进口的物资属直接用于生产性项目的进口物资,如用于建虾
池的钢材,每百亩10吨以内的,建冷库、扬水站、育苗室等的进口物资以及生产用
叉车、饵料车和用于养虾的科研仪器、仪表设备、捕捞工具等均予以免税。对用于
非生产性项目的进口物资,则照章征税。
  青岛海关监管的进料加工自1979年以来发展非常迅速,至1987年累计在海关登
记备案的加工合同达15000余份。1990年,登记备案的进料加工合同1年就有2405份,
进口料件的金额达到16亿余元。1991年在海关登记备案的进料加工合同猛增至4679
份,比1990年增长77%,进口料件为3亿5434万美元,出口成品达6亿3,430万美元,
分别比1990年增长59.4%和19.3%,进料加工贸易额在整个加工贸易中占79.9%。
1992年前3个季度,青岛海关关区进料加工进口的料件达5.26亿美元,比1991年同
期增长66.4%,出口成品5.7亿美元,比1991年同期增长31.1%。1992年进料加工登
记备案合同达到7194份,进口料件金额为54亿余元。
  山东省的进料加工,主要进口制作服装、纺织品和鞋类、机电产品的原材料,
出口的成品主要是服装、纺织品、鞋、机电产品等商品。
  进料加工的特点是由中方企业自进原料、自行安排加工和出口,自负盈亏。进
料加工的进口是为了成品复出口,扩大出口的品种,适应国际市场,增加外汇收入,
因此,对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必须针对进料加工的特点,既要严密监管又
要促进和有利于这种贸易方式的发展。青岛海关在对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工
作中认真把好前期管理关、查验货物关、核销结案关、案件处理关,其工作制度和
作业程序与对“三来一补”货物基本一样。但在前期登记备案时特别注意两点,一
是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进料加工进口的料件,只有各种未销毛皮和已制成形的包
装用品等15种商品在进口时可以按95%免税,5%征税,其它料件进口时一律按85%免
税,15%征税,如经营单位与外商订有进口与出口各作各价的对口合同,则进口料
件可以全部免税。二是注意进口的料件是否属于国家已批准下达的出口计划内列名
的19种商品的进料加工业务,如属于这个范围的进料加工,经营单位必须按有关规
定办理审批手续。然后凭核发的“审批表”和所签合同副本或订货卡片向海关领取
《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并凭当年的出口计划和《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向经贸部有
关发证单位申领进料加工商品的出口许可证。
  在核销结案中坚持二点,一是坚持在核销结案前的中期核查制度;二是坚持“
三证”对照核销,即经营单位必须持凭《登记手册》经海关签章的进出口专用报关
单以及《进口料件使用表》、《核销申请表》等表报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海关审
核无误后才准予核销结案。为了支持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促进外贸事业发展,青
岛海关制订了《青岛海关对进料加工合同实行集中核销的管理办法》,它规定了经
营塑料、服装、长毛绒玩具、橡胶、绦纶棉、人造棉、晴纶棉、地毯等8种商品的
进料加工业务的23家省、市外贸专业进出口公司,可以每半年向海关申请集中核销
已执行完的合同,改变了过去按合同逐一核销的做法,简化了核销手续,提高核销
效率。同时还采取室内帐册核销及下厂核销相结合的办法,对帐册清楚、进口料件
及出口成品正常的合同,一般采取室内帐册核销;对帐册混乱、进口料件出口成品
不正常以及属海关重点管理的加工合同,就采取下厂查帐核销。下厂核销合同一般
占核销合同的10%左右。由于采取上述核销办法,核销速度加快了。1987-1990年核
销了进料加工合同2645份,其中下厂核销合同586份;1991年核销了1,774份进料加
工合同,其中下厂核销了483份合同;1992年核销了4159份进料加工合同,其中下
厂核销711份合同,1987-1990年共处理了进料加工项目中的违规案件10起,补征税
款1363817元,罚款500000元;1991-1992年共处理了进料加工项目中的违规案件7
起,补征税款328625元,罚款187500元。
  在对“三来一补”和进料加工等加工贸易货物的监管工作中,还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登记备案环节的监管。要求经营单位必须持有关证件和加工合同等到青岛
海关及其下属各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经海关三级审批核准后,向经营单位核发
《登记手册》,并按国家规定给予全额保税或部分保税。未办理《登记手册》的经
营单位,其进出口货物不能享受优惠政策。货物进出口时,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持
凭《登记手册》以及有关单证到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并接受海关的查验。(2)
加强加工过程中的监管。要求经营单位必须按合同将进口料件和有关设备的使用以
及加工成品或补偿产品的出口等情况记入海关认可的专门帐册。对上述帐册和有关
来往函电以及保税仓库、加工车间等,海关有权进行检查调阅。在企业加工或生产
过程中,青岛海关定期或不定期地派员到企业进行中期核查,以监督企业进行正常
加工和设备的正常使用。(3)加强核销环节的监管。要求经营单位在合同执行完毕
后1个月内持《登记手册》和经海关签章的进出口专用报关单以及《核销申请表》、
《进口料件使用表》等有关单证到海关办理核销手续,经海关审核无讹后,即准予
核销结果。此外还根据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资信情况、历年纳税情况、遵守海关
规定情况等,将进出口企业分为三类。经海关评审为一类的企业,即为“信得过企
业”和“信誉良好企业”,海关在其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上加盖“信任放行”
戳记,在进出口环节上给予最大的通关便利,货物进出口时凭清单发票、《登记手
册》等即予放行,每月1次集中办理报关、纳税手续;除特殊情况外,海关对货物
不予以查验;加工贸易合同量大的企业可实行集中备案,集中核销;有条件的企业,
海关给予计算机联网报关等便利。对国营大中型企业和省市各大外贸公司进一步放
宽加工贸易产品单耗定额,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尊重企业提出的定额标准。对进
出口货物的查验率限制在3%以内,为山东省创造一种宽松的通关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