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无税区货物 资料库:专题库 章节:海关库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52/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52/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52/article/63/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52/article/63/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胶海关的“无税区”与“保税区”相似。1906年1月1日,胶海关按照清政府与 德国政府签订的《青岛德境以内征税办法章程》的规定,开始在青岛港实施无税区 (即保税)制度。无税区范围仅限于新建的大港码头区。水上界限是大港入口处两端 点的连线及西、南、东面的海堤,陆地方面以胶济铁路港区一侧的路基为界,包括 港区的码头、码头仓库、货场和当时的官方与私人的货栈。无税区在陆地方面围有 铁丝网篱笆,设出入口。胶海关在今新疆路设入港监管卡口,在大港沿路设出港监 管卡口,在普集路设东北门检查站,管理铁路一线的出入。大港码头入口处栈桥上 设有一处监管小型船舶出入的水上卡口。青岛港无税区采用了比较现代化的不来梅 自由港监管方式-海关对装卸货物、码头堆栈及卡口均负有职责。无税区的船舶进 口与出口结关、执照的申请与签发、完纳各项税费、签发放行通知和准单、提单与 放行单均按各通商口岸同样的方式在海关办理。没有海关准单,货物不准运离无税 区或装运上船。 进口货物的查验,通常是在堆栈内进行,有时也在露天货场或铁路车站验货。 完纳关税后,海关签发放行通知,送交验货员,凭以放行货物,并对每票运离堆栈 的货物签发出门证,在有关准单背面注上出门证开列的数目。到达卡门时,卡门值 班关员核对货物件数,并在出门证上签注放行时间。私商欲将货物储存于其在无税 区内的仓库内,须向海关递交“储存申报单”。如系进口货物,须交验提单;如系 出口货物,则须交验运单。经审核同意后,海关发给“储存准单”,有关关员即凭 “储存准单”监管货物自码头堆栈或铁路车皮等处放入私家仓库。移出仓库时,有 两种移动申报单据,一是由铁路或用民船、马车、汽车运往中国内地进口者,另一 种是由民船或轮船装运出口者。海关根据所交递的单据,于完税后发给所需准单, 或凭复出口执照办理。出口货物准予不需海关准单经由大门运入无税区,并可存放 在码头堆栈的出口货物一侧或露天货场。经由铁路用火车运入无税区的货物,由海 关驻东北门检查站监管办理。货物经查验并完税后,总务科在装货单上盖印并转交 码头值班关员,凭以准予装船。 无税区实施期间的海关统计系用英文记载,用其它文字填报在报单上的货物名 称均由进出口台帮办译成英文。无税区的海关统计册内容与其它通商口岸的方式相 同,按通商税则完纳关税或免税放行的所有进口、出口和复出口货物,均应给予登 记。对凭转运单据运往内地的货物按年度统计编制特别报表。 储存于无税区堆栈的货物、免税放行和按修订胶澳会订办法12款及14款延期完 税的货物不列入统计册。对这类货物,总务科在特别登记簿中记录,并将报单、执 照及其它有关文件归档,按年度装订成册。至此类货物完税时,其报单即与其它报 单合并于有关的船舶套子里,然后登记于统计册。 1914年日本侵占青岛后,保持了“无税区”制度,一直延至1922年中国政府收 回青岛后,遂停止实施“无税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