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概况(建国初期至197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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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国后,青岛海关监管的一般进出口货物仍以海运为主,空运和陆运货物发展
也很快。接管胶海关初期,为尽快恢复生产,繁荣经济,青岛海关沿用了旧海关的
监管制度,采取了促进外贸发展的措施,使山东的对外贸易在较短时间内得到了复
苏,达到了促进内外物资交流、恢复发展生产的目的。
  1951年,国家实行了对外贸易管制政策,对进出口贸易实行集中管理,统一对
外。海关总署根据政务院的决定,先后发布了《各地海关可验凭特准进口许可证放
行特许进口的禁进货物的通令》和《各地海关可验凭特准出口许可证核放特许出口
的禁出货物的通令》以及《进出口贸易许可证制度实施办法》、《关于废除报单建
立以许可证为依据的实际监管制度的指示》等文件,规定所有进出口货物由各地海
关验凭外贸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放行,与此同时,对旧海关的监管作业制度进行
了改革,使用全国统一的新报关单,强调海关必须从凭单(报关单)监管转向凭证(
许可证)监管,在海关系统内正式确立和实施了许可证制度。
  从建国初期至1978年,从青岛口岸进出口的货物,除少量经深圳口岸转口输出
入货物外,绝大多数均为从青岛直接进出口的一般贸易货物。对一般贸易货物,青
岛海关针对不同类型的货物采取不同的验放办法实施监管。

  1.对抢运进口货物的监管
  1950年6月,美国发动侵朝战争,同时对中国实行经济封锁,禁止战略物资输
入中国。在美国的压力下,香港于1950年6-12月先后公布了4个“禁运令”,明令
禁止钢铁产品、石油制品、化学原料、交通电讯器材、药品及医疗器材、军用物资
等10多类物资200多种货物输入中国,以后又公布了“紧急法案”,对违反禁令者
规定了明确的处罚措施。
  当时,中国正处在经济恢复时期,许多物资还必须依赖进口。“封锁”、“禁
运”严重地影响了经济恢复的进程。为此,中国政府开展反封锁反禁运的斗争,要
求各有关部门团结一致,积极配合,打破帝国主义的“禁运、封锁”,千方百计抢
运急需物资进口。首先,为了摆脱对资贸易出现的“存外汇有危险,出口易,进口
难”的困难局面,1951年1月贸易部召开了全国对外贸易管理会议,迅速改变结汇
办法,采取以易货为主不放弃结汇的贸易方针,并辅以“以进带出”“双边结汇”
等具体措施,推动欧洲一些国家与中方建立贸易关系。1949年青岛市的对外贸易完
全集中在香港,进出口总额仅为2500万美元,1951年贯彻了上述贸易方针,使青岛
市的对资本主义国家(以下称对资)贸易有了长足发展,与17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贸
易关系,进出口总额达到4500余万美元,1952年以后国家对资贸易合同大大增加。
其次,坚决贯彻执行大力组织土副产品出口换回急需物资进口的方针,1951-1952
年青岛市组织出口的次要物资占全部出口总额的55%,1953年达到78%。在进口方面,
1952-1953年争取进口重要物资及建设器材(均为甲类物资)占全部进口总值的86-
89%;第三,充分利用私营进出口商在国外关系、资金条件、经营能力等方面的特
长,发动他们积极组织土副产品出口,争取国家急需物资进口;第四,积极发展与
苏联和东欧民主国家(以下简称苏新国家)的贸易往来,1950年苏新国家在青岛市的
对外贸易中仅为第4位,1951年,对苏贸易一跃而居首位,进出口贸易总额达到
2500余万美元,占青岛市进出口贸易总额的36.65%,对新民主主义国家的进出口贸
易总额为2100多万美元,占青岛市进出口贸易总额的31.17%,居第2位。
  青岛港历来是对外贸易的一个重要口岸,为了配合斗争,抢运国家急需进口物
资,青岛海关最大限度地采取灵活措施,加速进出口货物的验放,为反封锁反禁运
作出应有的贡献。采取的措施:一是对国营外贸公司进口的货物,简化申报查验手
续,准许外运公司(当时为陆运公司)在向海关申报时,即使遇有货物单证不齐或不
符等情况,也可以凭临时申请书先放行后补单证。二是实行24小时值班作业,进口
船舶到港,海关就立即派员联检,使船舶及早靠岸卸货。三是在现场实际监管中,
全面推行了“边卸、边理、边验、边放、边提”的流水作业方法,海关工作人员在
现场,一方面把海关的验货环节与商检人员的验残结合起来进行,以方便货主,提
高效率,另一方面,主动协助有关部门解决好货物交接过程中的一些困难。对国营
外贸公司为抢运进口急需物资而出口的大宗货物,尽可能采取在码头上边验、边放、
边装船的办法,以加速货运,减少船舶停港时间。四是根据1951年5月中财委发出
的有关迅速疏运进口货物的通知,选派领导干部到码头现场,组织指导现场的疏运
工作,使91%的货物在中财委规定期限内运离港口,有力地防止了港口堵塞,实现
了抢运物资货畅其流的要求。由于采取了上述措施,使青岛口岸抢运国家急需物资
进口的工作得到圆满完成,据统计,自1951年至1957年通过青岛口岸进出口的货物
达3712465吨,其中抢运进口的国家急需物资达821473吨。

  2.对私营公司进出口货物的监管
  建国初期,山东省的对外贸易企业中,既有国营外贸公司,也有私营进出口公
司,而私营企业在最初一段时间内进出口业务量占的比例还较大。1950年国营经济
在青岛的对外贸易中占51.75%,私营经济占48.25%,1951年国营经济上升到74.68%,
私营经济下降为25.32%,1952年国营经济继续上升为90.29%,私营经济仅占9.71%,
1953年国营经济占到93.14%,私营经济占6.86%。青岛海关在配合有关部门执行对
私商实行的限制利用和改造政策时,为限制私商消极面,发扬私商积极面,在监管
私营企业进出口的货物上,着重监督他们守法经营,对他们合法进出口的货物给予
方便。同时,针对当时国内外不法商人互相勾结、逃避许可证管理、逃套外汇、偷
漏关税、运进次劣、假冒货物等经济破坏行为相当严重的情况,把对私商进出口的
货物作为监管重点,规定许可证必须逐项申报审核,在货物的装卸、搬运、出入库
等环节上加强实际监管,对他们的进出口货物适当提高开箱查验的比例,查验过程
中,细查细验,注意发现疑点。在对他们进出口货物的审价工作上,采取会同银行,
外贸管理机关进行联合审价的办法,从而有效地防止了私商的违法行为。如1953年
青岛海关严肃处理了青岛大定华商行为达到牟取暴利的目的,在未申领进口许可证
的情况下擅自将国外商人出售的应证商品装船运来青岛的问题。再如处理了青岛中
孚行在货物进口后,不按规定出售给国营外贸企业,而自行处理的问题。1956年,
外贸系统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海关对私营企业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工作也随之宣
告结束。

  3.对国营公司进出口货物的监管
  由于国家对私营企业实行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国营公司迅速发展。
  从1951年起,为支持国营外贸公司的发展,增强其竞争能力,巩固其在外贸经
济中的领导地位和绝对优势,青岛海关对国营外贸公司进出口货物的监管方法和制
度做了相应的改革和调整。首先采取有力措施,简化手续,加速货物的验放。对国
营外贸公司的进口货物,一般情况下,根据进口许可证件结合发票、包装清单等单
据核对货物的品名、件数、包装、标记、号码、重量等相符后立即放行(即外形查
验),免于开拆包装查验或衡量,为方便货主,实行边卸、边验、边放、边提的办
法。但如国营外贸公司进口的货物有下列情况时,则应开拆一部分或全部货物的包
装,进行查验或衡量:一是发现货物有残损,水渍,变质或偷窃迹象时;二是对于
货物是否与许可证件、有关单据相符发生疑问时;三是根据货物性质、特点及发货
人信誉等认为可能有伪劣货情事时;四是由于贸易合同上规定或其他原因如计征关
税,必须由海关开验时。如遇有上述情况需要开验时,青岛海关结合商检局进行验
残的环节进行查验,或者在查看标记唛头并点明件数后,允许国营外贸公司把进口
货物提运至其自备的仓库内保管,随后由海关结合用货部门对货物的提取环节进行
查验。但在海关验放以前,应视为海关监管货物,有关部门和外贸公司不得自行开
拆包装或调拨使用。对国营外贸公司的出口货物,采取船到前即到国营外贸公司堆
放出口货物的仓库内进行查验,或者在码头上边验边装的办法。解放初期验放一批
货物的时间较长,1951年以后,只要单据齐全、无不规则现象的进出口货物,做到
了货到就可放行。这大大便利了国营外贸公司的发展。1957年3月,对外贸易部实
行了新的许可证制度,许可证上只注明进出口货物的外汇金额,国营外贸公司对进
出口货物的申报,是在货物明细单上填列许可证号码,海关凭公司填写的明细单的
内容进行监管,从而进一步简化了进出口货物的实际监管手续。1958年,青岛海关
按照海关总署指示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工作做到了“三快”,即快接受、快检查、
快放行,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迅速办完海关手续,验放货物。遇有个别国营外贸公
司由于工作疏忽,在明细单上漏填许可证号码等情事,则采取先放行货物,后补填
许可证号码的灵活做法,以方便货物的及时进出口。
  1955年4月,全国海关关长会议决定把检查揭发货运事故作为海关的基本任务
之一。主要任务是预防、揭发和处理进出口货物在口岸上发生的不规则现象和事故,
促进进出口货物及时、正确、安全地装卸、保管和运输,推动国营外贸公司改善经
营管理,以防止对外贸易货运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和政治上的不良影响。青岛海关在
实际监管工作中,对出口货物着重防止品质和包装不良,以维护国家的外贸信誉,
对进口货物注意重点货物的卸运安全,注意发现进出口货物在装卸、存储、发运过
程中的事故。如,1958年8月开始,青岛港进口货物激增,每月都在9万吨左右,但
由于青岛港的装卸工人、装卸设备和运输工具都不敷需要,致使港口严重堵塞,大
量进口物资积压,有的货物在卸船后2-3个月,还未运离港区。据统计积压在港口
的进口货物,1958年10月底为37866吨,11月底为42032吨,至12月中旬达到52080
吨。由于大量进口货物长期积压,致使货件上的标记唛码逐渐模糊不清,难于识别,
加上货场拥挤,一票货物往往分散堆放在几个地方,紊乱不堪,错发错运事故不断
增多,仅1958年9月份发生错运事故4起,10月发生16起,11月发生14起。由于错发
错运,又使得一部分积压在码头上仓库内的货物因帐货不符而无法查清提运,更加
重了港口堵塞现象,同时大量五金钢材因长期堆放在码头上的露天货场,经受风吹
雨淋,已经锈蚀严重,有的钢材只能报废,有的需要加工后才能使用,经济损失严
重。面对这种情况,青岛海关深入现场做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来解
决港口堵塞问题:一是对港口货运中存在的问题做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后提出
解决意见,督促地方党政机关和外贸公司及时解决;二是在坚持必要制度的前提下,
进一步简化作业程序,便利货运。如对货物单据迟到不能申报的货物,允许省外运
公司填写临时申请单先予放行,单据后补,应与有关部门加强协作,明确责任,减
少错发错运的混乱现象。海关、港务局、省外运公司商定,如因海关办理手续迟缓
而影响货物提运的,由海关负责,如外运公司不及时申报,港务局未凭海关盖章的
放行单据就交付提运的,则由外运公司和港务局分别负责,并接受海关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有关条款作出的处罚。三是在日常监管工作中,随时向装
卸工人、理货人员进行爱护国家财产的教育,宣传港口堵塞、物资积压以及错发错
运等事故的严重性。由于青岛海关及时检查揭发和采取相应措施,经有关部门的共
同努力,到1958年年底港口堵塞事故终于得到了解决。
  1958年9月《海关检查揭发进出口货运事故办法》实施之后,青岛海关为进一
步做好检查揭发货运事故工作,收集整理了发生在青岛口岸上的货运事故事例,举
办了“防止货运事故展览会”,共计展出图片128幅,实物20件,展览会自开展至
闭幕历时45天,参观人数达3674人。通过这次展览会,使职工普遍提高了对货运事
故危害性的认识,同时也使有关部门职工从中吸取经验教训,丰富了防止货运事故
的常识,为今后防止货运事故的发生打下了广泛的群众基础。展览会结束后,有关
单位职工在实际工作中确有明显改进,如丹麦籍“阿格里木”轮载运6700吨五金杂
货来青,港务局、外运公司与青岛海关一起联合搞“三无”船(即无装卸延误、无
货损、无理货差错)试点,以便为今后工作树立旗帜,他们积极与海关一起研究并
采取有力措施,结果这条船的全部货物仅用了四天零七小时就卸完,未发生一起货
运事故,90%以上的货物在卸地后10天内提运完毕,这一成绩的取得与有关部门职
工参观展览会是分不开的。1959年,对外贸易部海关总署在(59)关货胡字第393号
《关于加强货运监管和检查揭发货运事故工作的指示》中谈到对缺乏理货经验的理
货人员和工人,海关应尽可能的予以具体的帮助时,总署肯定了青岛海关在这方面
作出的成绩。
  1963年8月,海关总署制订了《海关货运监管和检查事故工作试行规则》,青
岛海关在实际工作中,贯彻执行了《规则》中“坚持制度、严密监管、简化手续、
加速货运”的监管工作方针。1963年以后连续数年,青岛口岸进口货物大部分为粮、
糖、化肥、工业原料等物资,为了使这些物资早日投入生产和投放市场,青岛海关
不断改进工作,简化手续,以加速货运。如继续采取行之有效的边卸边验边放办法
优先验放这些进口物资,在货物起卸过程中,加强了现场的巡视检查工作,发现有
不按操作规程作业,足以造成货损的事情,值班关员及时提醒纠正。为防止不应有
的损失,还采取边卸边清、卸完总清的办法,防止了进口物资在外轮上被漏卸的事
故。1963年通过清舱清出漏卸的化肥1100公斤,小麦3300公斤,磷灰土6000公斤,
糖200公斤。1964年清出漏卸的粮食6895公斤,化肥370公斤,磷灰土9000公斤,同
时针对进口化肥在起卸过程中破包多,理货难以理清的情况,青岛海关向港务局提
出“三定”(定钩、定车、定垛)的改进建议,为港务局采纳,使后来进口的大批化
肥做到了起卸破损率低,理货交接正确,解决了口岸长期没有解决的问题。至今“
三定”的做法仍然行之有效,成为港务局装卸工人的一条传统规则。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货运监管工作受到很大干扰。在“左”的思潮
影响下,青岛海关拟订了《青岛海关关于解除海关对外贸专业公司进出口货物监管
职责试行办法》,于1968年11月15日起试行。次年1月对外贸易部发出了《关于废
除海关对国营进出口公司货物的监管手续的通知》,正式解除了海关对国营外贸专
业公司进出口货物的监管查验职责,海关对国营外贸专业公司进出口货物放弃监管
后,有的国外商人在进口货物中掺假,无人过问,有的国内单位违反外贸政策擅自
进口物资,畅通无阻,至于错发错运等事故更是经常出现。这些情况都是海关放弃
监管后所造成的混乱现象,给国家在政治、经济上造成难以估计的损失。直至1969
年下半年,对外贸易部下发了《海关对国营公司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职责不能解除》
的指示后,混乱局面才引起重视和注意。1970年7月1日起恢复了海关对国营外贸专
业公司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职责,1972年8月,对外贸易部发出了《关于实施海关对
进出口货物监管办法的通知》,重新规定了国营外贸专业公司的货物进出国境时必
须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海关的监管,同时海关有权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查验,发现不
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依法进行处理。青岛海关据此针对进口货物中出现以少报多、
以次顶好,配件短缺、商品残损等问题,出口货物中出现包装不良、质量下降、标
记唛码错乱等问题,决定把货管工作的主要力量仍然放在检查揭发货运事故上,帮
助国营外贸公司提高进出口货运的质量。青岛海关每月编写“货运事故简报”分送
各有关单位和各外贸公司,简报中除列举事故事例外,并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意见,
同时不定期地召开事故分析会,与外贸公司一起分析研究克服货运事故的办法和措
施,这些作法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外贸企业改善了经营管理,得到外贸企业的赞赏
与好评。据不完全统计,青岛海关自1954-1980年,共检查揭发了各种货运事故
6473起,为保护国家对外贸易物资和维护对外贸易信誉作出了贡献。
  自建国初期致改革开放前夕,青岛海关对所有海运进出口货物进行监管的方法,
除针对不同类型的货物采取不同的验放办法进行监管外,还通过抓住货物装卸,货
物出入仓库、港区这两个环节做好监管工作。(1)进出口货物装卸时的监管方法:
进口货物起卸前,海关对货物的起卸、堆放和提运计划做到全面了解,掌握卸货时
间。进口货物起卸时,值勤关员主要查看货物包装是否正常。核对货物包件上的标
记唛码是否与进口载货清单所列相符,进口货物卸毕后,关员登轮进行清舱,也可
以在卸货过程中进行边卸边清,以防进口货物漏卸。出口货物装船前,海关在对出
口货物查验完毕后,即在装货单上加盖放行章,交货主转港务局,港务局凭经海关
盖放行章的装货单将货物出库装船。在货物装船过程中,值勤关员可以随时索阅装
货单。货物装船完毕后,装货人将已由船方在收货联上签字的装货单交由关员与出
口载货清单(外代预交的尚未经船长签字的出口载货清单)进行核对无误后,在装货
单上签注装讫时间,同时进行清库,以防出口货物漏装。海关通过港务局与船方交
接这一环节,确定装货数字。出口冷藏冻货,由值勤关员(1987年7月17日,改由业
务一处出口科验货人员验放)在现场逐票验放后直接装船,毋需入库出库,以加速
货运。出口植物油一般在锚地过驳,海关采取派员驻船监管的方法。(2)对国营外
贸公司出口的货物实行计划装船的监管方法:为改进对国营外贸公司出口货物的监
管工作,促进国营公司对出口货运的计划性和组织性,简化手续,加速货运,防止
货运中的混乱,浪费和不正常现象,青岛海关于1954年8月联系各有关国营外贸公
司及港务局共同研究制订了《对国营公司出口货物实行计划装船办法》,9月正式
执行。《办法》规定:载运出口货物船只预报进口后,海关即与有关外贸公司联系,
了解出口货物的名称,数量,督促有关外贸公司做好申报,发运等准备工作。有关
外贸出口公司于接到中央通知后即与外轮代理公司联系,确定船到日期,并向港务
局了解船只停泊区域,应立即做出:“出口货物装船计划书”一式二份,最迟应于
货物入库前一日送交海关审查。海关在审查计划书时,应参考船舶预报情况,对出
口货物的查验,搬运,储存,装船等各方面进行认真研究,如无异议即予以批准。
货物如已由海关会同商检局在国营公司自备仓库内进行查验者,则应在计划书中批
注。对国营外贸公司所送的计划书,海关认为有必要时,得联系码头联合办公室召
开会议,将计划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后再执行。装船计划书经确定后,一份送港务局
凭以收存货物。港务局根据计划书内容做出堆放与装船计划。并征求海关及外贸出
口公司的意见,以便有计划地收发货物。另一份则由海关留存,凭以监管。货物进
库或边运边装时,海关凭计划书内容检查其搬运、堆放、装船等方面是否按计划执
行,并将每日入库及装船数量详注于计划书背面有关栏内。货物进库后,因舱位容
积不够,或因船只改航它处等原因而申请部分或全部退关,或撤销报运者,有关外
贸出口公司应填具《货物退关单》或《撤销报运通知书》一式二份送交海关,经海
关审查后,以一份加盖印章后转送港务局,凭以放行货物。出口的散装油类、矿砂、
冷藏货物免填装船计划书。随着新的工作制度实行,该办法于1955年7月份废止。
(3)对海运进出口货物出入仓库和港口的监管方法:青岛港自建立无税区制度时起,
出入码头的一切货物,均受海关监管,并建立了相应的码头仓库管理制度。青岛解
放后,青岛海关对海运进出口货物出入仓库的监管方法基本上沿用旧办法。1950年
6月1日,青岛海关制定并实施了《对出口货物运入大港码头仓库暂行管理办法》,
规定出口商人在报运货物出口前,须填具《出口货物运入码头准单》甲、乙两份,
送交海关货运监管科进出口股。经签字并加盖海关印章后,发还给出口商人,凭以
运货。出口商人运货至港区码头入口,将准单(甲)交值勤关员。经检查无讹后即准
货物运入码头区,该准单由值勤关员签字加盖“运讫”戳记,于次日晨汇送至进出
口股,以备与出口报单核对。出口商人将货物运进码头仓库时,便将准单(乙)交海
关驻仓库的关员核对收存。出口货物运进码头区但不入库而直接装船者,则将准单
(乙)交该船靠泊地点附近的仓库值勤关员核对收存。青岛海关于1953年9月15日起,
停止在港区出入口检查货运,将港区检查人员撤离。根据海关总署1953年6月公布
实施的《仓库管理办法》的要求,青岛海关规定经海关核准卸入指定仓库的进口货
物,仓库经理人必须在收货完毕48小时以内签具收货清单,并注明准放情况,送交
驻库关员查核。出口货物在申请许可证出口之前,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按照海关规
定格式书面申请,经海关核准后,存入出口仓库候验。进出口仓库内所存各项货物
须按装运船舶分批整齐堆放,并在堆放地点,对每批进口货物标明船名、航次、货
名、件数、提单号码、起运口岸及船舶进口日期,对每批出口货物标明入库核准证
件号码。出口船名,货名,件数,装货单号,指运口岸及进库日期。各货非经值勤
关员许可不得移动。非经海关放行,不得提出和装运。这个管理办法对加强存放进
出口货物的仓库的管理,防止出现混乱差错事故起到了积极作用。保证了进出口货
运的正常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