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证制度 进口舱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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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可证制度
  1932年9月1日,根据总税务司通令,胶海关开始实行领事签证货单制度,凡报
运进口货物,其上船价值超过海关金90元者,除呈验海关规定所列各项文件外,还
应随附驻在出口地点的中国领事馆所发给的领事签证货单。1937年胶海关奉令对部
分进出口商品执行凭特种许可证放行货物的做法。到1946年11月17日国民政府颁布
和施行《修正进出口贸易办法》,胶海关开始对进出口货物实行许可证验放制度,
凡自国外起运的货物应于进口船舶结关后15日内,将进口报单连同输入许可证递交
海关,否则此项货物即以走私论处,予以没收。此项制度实施到山东解放。
  进口舱单制度
  胶海关在监管中,按照总税务司的《商船舱单规定》和《违法舱单规定处罚原
则》实行舱单制度。规定进出青岛港的船舶所载全部货物,无论准备从青岛或国内
其他口岸或国外任何口岸卸下,必须全部填入进口舱单向海关申报,如不向海关申
报和填入舱单,货物将被充公,船舶按条约规定处罚。1931年1月28日,总税务司
颁布《船舶进口呈验单照规则》,胶海关于2月1日执行。《规则》共16条,对进口
货物向海关申报的内容、程序、要求以及伪报处罚等都做了详细规定。凡商船驶入
中国领水或在中国领水内航行者,应在船上备有该船船长签字的舱单一份,舱单应
详载船名、国籍、船式、所载货物、每件货物标记、包装式样等,船舶抵港24小时
内应由船长向海关报到并呈递舱单,以此加强对进口货物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