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证制度
1932年9月1日,根据总税务司通令,胶海关开始实行领事签证货单制度,凡报
运进口货物,其上船价值超过海关金90元者,除呈验海关规定所列各项文件外,还
应随附驻在出口地点的中国领事馆所发给的领事签证货单。1937年胶海关奉令对部
分进出口商品执行凭特种许可证放行货物的做法。到1946年11月17日国民政府颁布
和施行《修正进出口贸易办法》,胶海关开始对进出口货物实行许可证验放制度,
凡自国外起运的货物应于进口船舶结关后15日内,将进口报单连同输入许可证递交
海关,否则此项货物即以走私论处,予以没收。此项制度实施到山东解放。
进口舱单制度
胶海关在监管中,按照总税务司的《商船舱单规定》和《违法舱单规定处罚原
则》实行舱单制度。规定进出青岛港的船舶所载全部货物,无论准备从青岛或国内
其他口岸或国外任何口岸卸下,必须全部填入进口舱单向海关申报,如不向海关申
报和填入舱单,货物将被充公,船舶按条约规定处罚。1931年1月28日,总税务司
颁布《船舶进口呈验单照规则》,胶海关于2月1日执行。《规则》共16条,对进口
货物向海关申报的内容、程序、要求以及伪报处罚等都做了详细规定。凡商船驶入
中国领水或在中国领水内航行者,应在船上备有该船船长签字的舱单一份,舱单应
详载船名、国籍、船式、所载货物、每件货物标记、包装式样等,船舶抵港24小时
内应由船长向海关报到并呈递舱单,以此加强对进口货物的监管。
许可证制度 进口舱单制度
许可证制度
1932年9月1日,根据总税务司通令,胶海关开始实行领事签证货单制度,凡报
运进口货物,其上船价值超过海关金90元者,除呈验海关规定所列各项文件外,还
应随附驻在出口地点的中国领事馆所发给的领事签证货单。1937年胶海关奉令对部
分进出口商品执行凭特种许可证放行货物的做法。到1946年11月17日国民政府颁布
和施行《修正进出口贸易办法》,胶海关开始对进出口货物实行许可证验放制度,
凡自国外起运的货物应于进口船舶结关后15日内,将进口报单连同输入许可证递交
海关,否则此项货物即以走私论处,予以没收。此项制度实施到山东解放。
进口舱单制度
胶海关在监管中,按照总税务司的《商船舱单规定》和《违法舱单规定处罚原
则》实行舱单制度。规定进出青岛港的船舶所载全部货物,无论准备从青岛或国内
其他口岸或国外任何口岸卸下,必须全部填入进口舱单向海关申报,如不向海关申
报和填入舱单,货物将被充公,船舶按条约规定处罚。1931年1月28日,总税务司
颁布《船舶进口呈验单照规则》,胶海关于2月1日执行。《规则》共16条,对进口
货物向海关申报的内容、程序、要求以及伪报处罚等都做了详细规定。凡商船驶入
中国领水或在中国领水内航行者,应在船上备有该船船长签字的舱单一份,舱单应
详载船名、国籍、船式、所载货物、每件货物标记、包装式样等,船舶抵港24小时
内应由船长向海关报到并呈递舱单,以此加强对进口货物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