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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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验货物是胶海关设立后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监管的基本制度和环节,也是征收
关税的重要依据。一切进出口货物,除特殊情况外,均需接受海关查验,货物的抽
查率为5%-10%,复出口货物因需退税,必须全部查验。
  对帆船运载货物的查验。胶海关建立至实行无税区制度以前,帆船运载土货在
青岛进口,一律在前海锚地抛锚理船,由海关派员登船查验货物。对于有疑点的货
物,令船只靠岸,将货物送至验货场查验过秤。帆船运载出口货物,一般于装船前,
在各分口岸验货场查验,关员凭出口载货清单核验放行。无税区制度建立后,进出
青岛的帆船载运货物的查验地点,由前海栈桥码头验货场移至小港民船验货场。洋
式船舶不进入无税区者,与帆船管理相似,仍在前海栈桥前抛锚理船,查验货物。
  对无税区货物的查验。青岛大港无税区内1号码头有堆栈4处,2号码头有堆栈3
处,各处均有验货员值班。货物的查验均在堆栈内进行。海关在1号码头和2码头的
堆栈内,分别设立验货员办公室,各办公室均配置较齐全的验货工具和资料。除以
上堆栈外,另有仓库17处。其中4处仓库供军事当局使用,存放凭军事当局签发的
执照免税放行的货物。另有8处仓库储存杂货,这些仓库存放已完税或未完税货物。
当商人要把未完税货物移离仓库时,即需申请办理进口或出口手续。另外5处仓库
用于出租,存放一切海关手续均已办妥的货物。无税区内的全部堆栈和仓库的产权
与管理均归码头当局,由码头当局负责向海关提供验货员办公地点。
  进口轮船停靠码头后,所有来自通商口岸和国外的进口货物均卸入堆栈。这时
海关勿需监管。进口商提货时,必须先向海关递交进口报单,并附由船舶代理行签
发的提单办理进口报关手续,海关进口台主管帮办在报单上批注“查验”字样后,
将报单封入报单箱内,由海关信差送至码头上验货办公室交验货主任。验货主任将
报单依次分到每一堆栈,各堆栈验货员凭收到的报单查验货物。验货时,货主或其
代理人必须到场,并负责开启和重封包装货物。经查验货物与报单相符,由验货员
在报单上批注“验讫”后将报单退交验货主任审核。符合要求者,将报单再用加封
的报单箱退交海关总务科。在总务科完纳关税并办完其它海关手续后,总务科在提
单上加盖海关“放行章”,货主或其代理人凭此提取货物出栈,同时签发出门证,
大门卡口值班关员对进口货物进行最后核对,并在出门证上签注放行时间。如有单、
货不符现象,即将该票货物予以扣留,听候有关验货员查询处理。每日结束,卡门
关员将出门证按号码和有关堆栈分类整理,然后交监察长。监察长将出门证与准单
对照,并按有关船舶归档。如果已完税货物经铁路运离无税区发往内地,则须签发
装车证,由普集路东北门检查站的值勤关员凭以核对放行。除军事当局签发执照的
军用物资外,所有进口货物均须经海关查验。
  出口货物的查验,基本上与进口货物的查验相同,货物运入无税区时,海关勿
需监管,径直存入码头堆栈。来青装运出口货物的船舶抵港前后,出口商必须向海
关总务科递交出口报单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但直接卸入船舶或私家仓库的出口货物
必须持有总务科在室内发的准单。由民船运入无税区装轮船出口的货物,在海关办
完进口手续并发给卸入堆栈或轮船的准单以前不得卸货。货主或其代理人在申报货
物出口时,必须在报单上填写清楚货物的存放地点,由总务科在报单上盖章标明验
货地点,特殊情况可以有条件地准予在私人仓库内查验货物,然后通过验货主任把
报单分发给验货人员进行查验,验货完毕,出口报单退交总务科。货主完纳出口关
税后,总务科在装货单上盖“放行”章,出口船舶上的值勤关员凭以进行最后核对
无讹后准予装船出口。除活牲畜、盐、原煤、鲜牛肉等外,所有出口货物均须查验。
复出口货物,因需退税,故必须全部查验。转运及通运货物不予查验。
  码头关员将所放货物的有关项目登记于放货记录本。结关时,海关先交代理行
一份临时结关准单(无异议文书),供向港口当局索还船舶文书用。而出口舱单,及
运往其它中国口岸的货物执照,豫后,码头值班关员将其与装货单核对无误,即签
字准予该船办理出口结关手续。如果货物未全部装船,还须由值班关员在舱单上注
明退关数额。退关货物存放于码头堆栈,经重新验明后,由码头关员签发《退关货
物通知单》给发货人。《退关货物通知单》副本送交原监察长,以备总务科了解情
况,填写退关登记簿,并更改出口报单和舱单,同时相应地通知有关口岸。
  胶海关设立后,曾制订青岛港洋船停泊码头申请卸货的管理规定。所有洋船到
港停泊码头都应置于海关管理之下。建国前,青岛港有2座可以停泊10余艘货轮的
码头,1座停泊油轮的码头,这些码头上共有7间大型仓库。德国人占领青岛期间,
这些仓库可以整间或者部分出租给轮船商行使用,以便他们各自有自己单独停靠轮
船的码头船位和有自己单独堆放进出口货物的库位,货物在这些库内可以免费存放
10天。到期货物仍未提走的,则在海关监督下,要转移放入政府需要收取栈租的仓
库(关栈),或者转移到港内私商仓库。德国从青岛撤走后,码头上的仓库统归政府
管理。在码头仓库的后面或靠岸一边门旁设有海关验关房,一切出港货物经过检验
和付税手续后,给一张证明,方得出港。
  出口货物亦须经过验关房检验和缴付出口税后,存入出口仓库,等候轮船外运。
轮船到港后,海关派值班人员上船取得舱单和货物证明文件后,即可将进口货物卸
到岸上码头仓库。每逢夜间或者节假日,不需事先申请许可,可以照常继续卸货。
对于已经缴税的出口货物,也可在海关人员监管下,立即装货上船。如遇出口货物
不能全部及时装船时,海关给予出具货物退关的证件。一切进口船只均可在到港前
向海关办理入港登记,并且也可在提供保证条件下,结关出港。
  1936年,胶海关实施“进口货物接受仓库”管理制度。规定进口货物从卸货至
放行,都须置于海关监管之下,仓库由海关和货栈双方共同加锁,不同的货物分开
堆放,便于海关查验,货物完税后48小时内由海关监视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