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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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胶海关设立后,对一般进出口货物的监管主要是通过申报制度来体现的,清政
府制订的《海关规则》规定:商船载运进出口货物必须向海关申报,经海关检查确
定进出口货物品种、数量,交纳关税后货物方可放行。总税务司颁布的《海关总章
程》规定:轮船进港,货主或代理人向税务司保结领到普通卸货准单之后,填写洋
货进口报单一式两份,连同轮船公司签证过的提单、货单等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
应交土货出口报单及子口税缴纳证、舱口单。胶海关据此规定:进出口货物的所有
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进出境时,必须向海关呈报必要的货物单据,并申请海关查验
放行;如不向海关呈报,即为私运,一经海关查出,严加处罚。货物申报必须是在
装载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口后;出口货物应在装入运输工具之前,海关规定
的时间内向海关申报。海关通过接受申报、审核单证,保证货物合法进出,并为海
关监管的查验放行环节打下基础,为海关查缉走私、估价征税和统计工作提供可靠
的数据单证和资料。
  凡进口货物,其收货人必须在载货的运输工具结关开出后15天内,向海关申报
纳税,提取货物,或申请办理移入关栈存储手续。转口货物的报关期限为15天。逾
期不报,处以罚款,报关时还须缴纳过期费。过期费不论一批货物多少,每5天为
一罚款单位。3个月内不办理报关完税的货物,由海关变卖充公。出口货物须于装
船前24小时内报验完税。
  出口货物报关,由货主先填写报单,出口国外者,填写《土货出口报单》;运
往国内其它口岸者,填写《土货运往通商口岸出口报单》并附出口税缴纳证与装货
单,一起呈交海关总务科出口台。海关在报单上批明在何处码头查验字样,交码头
验货员查验。等验货报告到关,且验明无讹,总务科即在出口税缴纳证上批注税额,
发还报关人,由报关人自行去海关银行收税处纳税后,将税款收据缴呈海关,海关
即在装货单上加盖放行关印,交出口商凭以装货上船。
  复出口货物报关,其手续与出口相似。根据货物原产国别与出口目的地,分别
填写“洋货复出口报单”、“土货复出口报单”、“土货运往通商口岸复出口报单”
。报关文件除装货单外,还须交验货物执照。洋货复出口,凭《进口洋货盖印原据》
即原始执照,或《已完进口税洋货凭证》。土货复出口,凭《土货执照》申报复出
口,可享免税。商人如无货物执照,则必须依照出口报关办法报关完税,不能享受
免税权利。
  进口货物报关,须事先取得输入许可证,并向海关呈验。洋货进口是由国外初
次来华者,进口商在轮船抵埠接到提单后,即可至海关报关完税提货。报关时填写
“洋货进口报单”一式二份和“进口货物明细单”一份。详细填报船名、提单号数、
请领件数、货物外包装标记唛码、货物种类、数量、价值以及报关人候单室铁箱号
数,并由报关人员签字声明所报各项无讹,连同提单、购货发票、进口税缴纳证四
联单,一并呈送总务科进口台。经查验货物与申报相符,由报关人缴纳进口税后,
将银行加盖“收讫”印章的税款收据呈交海关,由海关在报单上签盖关印后,商人
即可凭以提取货物。国内进口货物不分洋货、土货,凡自国内另一口岸运来,轮船
抵埠,收货人接到提单后,即可到海关报验提货。报关时,填写“土货由中国各口
岸进口报单”,填明起运口岸、进口船名、原装货单号码、提单号码、报领件数、
货物外包装标记唛码及货物名称、种类、数量、价值等项,以至报关人所用候单室
铁箱号数,并由报关人签字声明所报各项无讹,连同提单、货物执照等交总务科进
口台申报。不须纳税的货物,经海关查验后,商人即可凭海关盖印的提单提取货物;
应税货物,海关须验缴税收据后,在提单上盖印,放行货物。
  转口货物报关,属国内其它口岸装运货物来青岛换船出口国外者,由货主填写
《由通商口岸转运外洋报单》,填明各项,连同原装船之提单与换装船之装货单,
一并呈交总务科出口台。待补税或退税等其它海关手续办毕后,即凭海关盖印的装
货单,赴码头将货物移入出口船只。属国内各口岸之间的转口货物,填写转口报单
一式三份,其它报关手续与出口报关相同。
  1936年胶海关实施总税务司颁布的《稽查进口货物运销暂行章程》,规定中外
运销商必须在海关注册登记。从9月1日起对人造丝、药、酒精、各类饮料、洋酒、
自行车、各种纸、橡胶轮胎及内胎、烧碱等36种进口商品实行运销执照办法。上述
商品被海关稽查时,如无运销执照,将被没收。1948年10月11日胶海关实施总税务
司规定,海关仍继续负责稽查出口货物的品质、数量及顶替蒙骗现象,对有与结汇
单不附虚报蒙混实情者,海关可处差额价值30%-50%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