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东海关货物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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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海关常关建立初期,负责查验进出烟台海口的国内外商船、民船所运货物。
山东23个海口先后建立钞关后,凡出入山东各海口的货物不分来往国内外,均由东
海关实行监管。1863年3月东海洋关设立后,从烟台进出口的外国货物统归洋关监
管。从1901年开始,烟台港口及其50里之内的常关并入洋关,所有进出口货物,不
分国内国外,统一归洋关监管,后逐步将其它各海口(除胶海关关区外)也统归洋关
监管。
  (一)监管依据
  东海关建关初期,对一般进出口贸易货物监管的依据是1861年清政府制订的《
海关规则》,详细审阅进出口报关单和查验货物是否与申报相符。如果单货相符,
货主将应缴税款缴清后,海关即放行货物。
  1867年春,清政府颁布《关于商船舱单规定》,东海关实施进口舱单制度,对
所有进口货物要求载入舱单,未领得合格准单,不准擅自装货或卸货。翌年9月16
日,总税务司通令《违反舱单规定处罚原则》,从此东海关规定,凡来烟台、青岛
等口岸船舶所载货物,无论在何口岸卸下,必须全部填入进口舱单向海关申报;如
不向海关申报和载入舱单,货物将被充公,船舶按条例规定处罚。1878年东海关实
施总税务司颁布的《海关总章程》,总章程规定轮船进港后,货主或代理人向税务
司保结领到普通卸货准单之后,必须填写洋货进口报单一式两份,连同轮船公司签
证过的提单、货单等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应交土货出口报单及子口税缴纳证、舱
口单。1931年1月28日,东海关执行总税务司颁布的《船只进口呈验单照规则》,
加强对进口货物的监管。1932年9月1日,据关务署通令,东海关实行领事签证货单
制度,凡报运进口货物,其上船价值超过90元者,除呈验海关规定所列各项文件外,
还应随附驻在出口地点的中国领事馆所发给的领事签证货单。同年,东海关按总税
务司规定,进口货物查验的范围是:寄存保税货物,补足上次短缺,免于重征税的
货物;海关决定查究的货物等。出口货物的查验范围是:(1)出口土货:运销国外
的土货和机制洋式货物运往国内口岸的应予查验;运往国内口岸的普通土货,从价
付税货物应予查验,从量付税货物免验。(2)预先查验,商人认为需要时,可以持
凭接到的船期电讯,要求在船舶到埠前预先查验,查验地点可在装货码头,验完存
放专设出口仓库,也可寄存于海关注册的驳船。(3)机制洋式货物,对与价格清单
有所出入或涉及伪报嫌疑的货物,必须查验。(4)商人临时决定退运的出口货物或
复出口货物,必须查验。至此,东海关形成了较完整的查验制度。1936年,为加强
对中外商号管理,东海关实施《稽查进口货物运销暂行章程》,规定中外运销商必
须在海关注册登记,否则海关不接受货物进口报关。是年9月1日起,按总税务司令,
对人造丝、药品、酒精、各类饮料、洋酒、染料、自行车配件、橡胶轮胎、烧碱等
36种进口商品实行运销执照办法。
  (二)申报查验制度
  1863年至1938年2月这段时期内,海关在货主呈递进口货物报关单并请领卸货
准单时,均需详细审阅报关单是否按照有关章程填写清楚,报关人(货主)的姓名、
船名、货物来自何地等。如果是应税货物,还要审阅货物的品名、规格、重量、尺
寸、价值各项是否填写清楚,以便海关按货物税则征收关税。同时海关还要把报关
单上的各项内容逐项与舱口单核对;如果该货是由通商口岸运来的,还要与上一口
岸的总单进行核对。如果核对相符并确知运载该货的船只已遵照规章报关登记并和
上述报关单所列项目完全相符后,海关即发给准单,然后将该货物驳运至海关验货
码头过验;倘若在过验中发现单货不符,海关将按情节轻重,或将报关单交货主改
正,或报告上级处理。海关在接受出口货物申报并申领装货准单时,应与进口货物
报关单同样审阅,核对报关单上所填写的货主姓名、申报日期、装货船名、开往何
港口等。对于所装货物虽不属和约规定所禁止者,但属应完税的货物,则仍需查明
报关单所填各项是否齐全、正确,以便核算其应征税款。如果是复出口货物,海关
要把报关单上的各项内容与进口时所申报的原报关单进行核对。在货主缴清出口税
款后,海关即将出口货物装货单发给货主。对于复出口货物,必须验明其在进口时
的报关登记,并逐件核对无讹后,方可将装货准单发给货主。
  在1939年3月11日前,所有进出口货物申报均按旧制度规定办理,之后采用出
口“控制对换体制”。出口到国外控制区,以及华南的12种特殊商品(蛋和蛋制品、
胡核、花生、杏仁、棉子、烟叶、挂面、管状面、煤炭、羊毛毯、草辫、盐等),
必须有出口兑换证明书才能报关。如果没有国外兑换者,必须出具出口许可证明才
能报关。两种证明书全由伪中国联合准备银行发给。17日,控制出口兑换物品的范
围扩展到所有出口货物,只有旅行用具、个人行李、船上必需品、最易腐烂的货物、
书籍(包括报纸期刊)、照片(包括胶卷)、包装物和包装必需品、无商品价值的货物
除外。
  1940年7月4日对华中、华南进口商品兑换进行有效控制,包括货单部分和从事
商业事务邮包部分,以及旅客携带的应税货物,都必须有兑换或不兑换的证明,才
能向海关申报。但下列各种货物除外,它们是属于外国人势力管理的物品、外国大
使馆和领事馆全体人员或他们家属在华北旅行时所带的私人和公用的物品、外国海
军和陆军的仓库物资和个人物品、旅客行李物品和船上物品仓库内的物品、政府官
员进口的物品、从华北原产地出口退回的物品、用于修理而进口的物品、个人或展
览会用的简单进口物品以及报纸杂志等。
  (三)一般进出口货物的监管概况
  东海关建立后,烟台港的进出口贸易日趋繁荣,进出口货运量稳步增长。据统
计,1864年东海关监管的进出口货物为12.4万吨,其中进口货物2.6万吨,出口货
物9.8万吨。到1883年进出口货物增长到18.3万吨,其中进口货物7.1万吨、出口货
物11.2万吨。1899年,东海关监管的进出口货物增长为31万吨,其中进口货物为19
万吨、出口货物为12万吨。1913年东海关监管的进出口货物已达39.4万吨,其中进
口货物32.1万吨、出口货物7.3万吨。1940年,东海关监管的进出口货物增至54.7
万吨。据进口货物品种数量统计,1863年进口棉布12.8万匹、毛织物5460匹、金属
9927担、煤815吨、海产品8514担。到1872年进口猛增,其中棉布108万匹、毛织物
3.8万匹、金属2.2万担、煤5388吨、棉纱1622担、煤油3860加仑、大米2849担、海
产品17.6万担。到1890年,棉布增至131万匹、棉纱11万担、煤油480万加仑、大米
53.4万担、面粉44万担。民国初期,进口洋货仍然持续不减,1912年,进口棉布61.
6万匹、棉纱3.6万担、金属8.7万担、煤5.6万担、煤油386万加仑、染料6万海关两、
糖15.5万吨、面粉16.7万担、海产品4万担。从日本第一次侵略中国后,进口货物
即受到严重影响迅速下降。
  出口货物方面,1863年出口豆类117万担、海产品3900担、粉丝1.9万担。到
1910年出口豆类49.5万担、花生仁5.1万担、咸鱼干4.5万担、粉丝23.6万担、蚕丝
2.8万担。民国初期出口货物减少,1915年开始回升,其中出口豆类29.1万担、花
生24万担、海产品10.7万担、粉丝27.5万担、蚕丝3.8万担、丝绸8万担。1923年出
口货物又开始下降,1937年开始仅有少量花生、粉丝和草辫出口。据对出口国别和
地区的统计,1864年东海关监管的进出口贸易主要是来自和运往香港、日本和南洋
群岛。1866年始与英国、俄国贸易,1872年始同西欧贸易,1882年同美国开展贸易。
1886年同朝鲜等国开展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