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类 货物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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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口贸易货物自进境起到海关放行止,出口贸易货物自向海关申报起到放行出
境止,过境、转运和通运贸易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均应当接受海关的监管。海
关监管贸易货物可分为一般贸易方式进出口货物、保税或免税进出口货物,转运、
通运、暂时进出口贸易货物等。
  1862年,东海关建立后,按照清政府制订的《海关规则》,要求商船载运进出
口货物,必须向海关申报,并经海关检查、纳税后才可放行。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制
度及环节是申报、查验、征税、放行。东海关税务司署和胶海关设立之后,均引进
西方国家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制度和方法,逐步形成了具有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
的海关监管制度和方法。1945年抗战胜利后,解放区海关接管了胶东的旧海关,并
逐步建立了解放区海关,对旧的监管制度和方法实行了初步改革。1949年青岛解放
后,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特别是经过改革开放以来新型灵活多样化进出口
贸易的实践,青岛海关已逐步建立起比较完整的现代海关监管制度和监管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