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关对港务局码头界内堆栈仓库进出口货物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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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1年8月25日)
  一、为贯彻国家贸易政策,加强进出口货物监管,特与青岛区港务局,根据码
头实际情况及工作需要,商定本暂行办法。
  二、凡出入码头区域之货物及其存储与移动,如(一)货物之装卸,(二)货物在
堆栈仓库货场内之存放,(三)货物由甲堆栈或仓库搬运至乙堆栈或仓库,(四)货物
由堆栈或仓库运出码头区域,(五)货物由市内运入码头区域,海关均有监管之权。
  三、海关为执行上述职务,应调派关员驻在各堆栈及仓库,监视货物出入,清
点货物数目,并作出详细纪录,以备随时与港务局簿册核对,港务局应在各堆栈及
仓库内划拨相当办公室或办公座位,以便关员执行职务,并予以必要之协助。
  四、堆栈及仓库之建筑、设备等,如不合于海关规定时,海关得向港务局提出
意见,加以改善。
  五、堆栈内同一间(段)中不得同时存放进口货、出口货及转口货,以免混淆。
  六、堆栈及仓库进出货物之通门,应由港务局及海关双方共同加锁,俟有货物
进出时再由双方会同开启。海关所置门锁,多备钥匙一枚,放置于玻璃面小箱内,
经海关加封交港务局负责保管,专备万一有水火等不测事故发生时应用,开启之门
户以实际需要为主,其他非必要进出货物之门户概予封闭,并在内面反锁。
  七、凡非同一船只装运进口之货物,卸存于同一堆栈或仓库或货场时,应按装
运船只分别标明隔离存放。
  八、留置仓库及危险货物仓库,系分别作为专备存放过期之进口货物及进口危
险物品之用,必要时得由港务局商准海关,在留置仓库内,存放出口及转口货物。
  九、各堆栈仓库货物应备具簿册,详细载明船名、载货清单号数、货名、标记、
件数、存放地点、进出堆栈仓库货物日期等,以便海关随时查阅。
  十、进口货物应凭海关发给之卸货准单卸入堆栈仓库或货场。
  十一、在海关监视下卸存堆栈或货场之进口货物须由港务局于收货完毕四十八
小时以内(星期日及海关放假日不计)签具收货清单交关查核。危险品应卸存危险货
物仓库。
  十二、在堆栈仓库货场内检取货样或整理包装须经海关核准,并派员监视办理。
  十三、存储于堆栈或仓库或货场之进口货物须凭海关签字盖印之“提单”提取。
  十四、未经海关放行之进口货物,由堆栈移至留置仓库或由甲堆栈移存至乙堆
栈,由甲留置仓库移至乙留置仓库时,港务局应事先通知海关,并在关员监视下为
之。
  十五、出口货物须凭海关签字盖印之“出口货物入栈准单”存入堆栈,装船时
须凭海关签字盖印之“装货准单”出栈,退关货物须凭海关签字盖印之“退关货物
出栈准单”运出堆栈。
  十六、港务局应保证货物在堆栈、仓库或货场存储时间,不得有遗失或商人私
自顶替等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