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解放区进出口船舶货物报验纳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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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民国三十八年)

  第一、各种手续之规定及其实施范围
  一、船舶之进口出口的报结关手续:
  (一)贸易船舶不分轮船帆船,均须执行下列各种手续;
  1.航运执照;2.航运路簿;3.报关旗号;4.船用物料报告单;5.船舶港务费收
据;
  (二)港内船只,均须执行下列手续;
  1.港内船执照,(包括驳船、引水船、拖船及港内工程船等);2.渔船执照
  二、货物进出口报验纳税手续:
  (一)根据各海港进出口实际情况及海关机构之配备情况,对货物进出口之报验
手续分别规定以下两类:
  (二)第一类
  1.手续种类:
  (1)船舶进(出)口舱单(正副);(2)进(出)口货物报单(正副);(3)免税进(出)
口货物报单;(4)税款收据;(5)免税进(出)口货物登记证;(6)管理品出口许可证;
(7)转口税货物报单(正副)已完转口税货物报单(正副);(8)转口货物舱报单(正副);
(9)港务费收据;(10)进(出)口货物检查通知单;(11)进(出)口税征收证,(上列(
10)、(11)两项用于旅客行李内带货物及零星货物)
  2.施行第一类手续之条件:
  (1)沿海之进(出)口贸易商埠,并经海关指定者。
  (2)沿海集镇,且进(出)口贸易及代理业商行一向发达并经海关指定者;
  (3)上列海口之海关组织机构健全,人员分配可达到一定分工程度者。
  (三)第二类
  1.手续种类:
  (1)进(出)口货物检查通知单:(同第一类);
  (2)进(出)口征收证(同于第一类);
  (3)进(出)口免税货物登记证(同于第一类);
  (4)管理品出口许可证(同于第一类);
  (5)港务费收据(同于第一类);
  2.施行第二类手续之条件:
  (1)并无代理业商行亦非集镇之小海口,经海关指定准许进出口帆船停泊者。
  (2)陆地边缘进(出)口事务所。
  第二、货物之进(出)口报验纳税程序:
  一、进(出)口货物之报验纳税程序;
  (一)第一类:
  1.船舶进口报关手续(依本办法“第三”之规定)办理之后,经海关参照船舶进
口舱单,监督将货物卸入海关仓库或验货场存放,依下列各项规定报验。
  2.免税进口货物,由代理业商行或商人填具免税进口货报单一份,报请海关验
讫存查缴纳港务费,领得免税进口货物登记证,及港务费收据之后,凭证起货。
  3.征税进口货物,由代理业商行或商人填具进口货物报单(正)一份(副)数份,
报请海关检验核税,缴纳税款及港务费之后,海关将报单(正)连同税款收据及港务
费收据发交商人凭至仓库或验货场起货。
  4.特许征税进口货物,报验手续同于(3)项之规定,但须附呈所有之免税出口
货物登记证,始于检验放行。
  5.转口税货物,由代理业商行或商人,填写转口税货物报单(正)一份(副)数份,
再依(3)项之规定办理。
  6.旅客行李内带货物,由海关之检验单位检验填发进(出)口货物检验通知单,
交商人持往海关之征收处缴纳税款领取进(出)口税征收证以凭起货。
  (二)第二类:
  1.海口、船舶进口起关手续,(依本办法“第三”之规定)办理之后,由海关之
检验人员参照船舶进口舱单检验填发进(出)口税货物检验通知单,交由商人持向稽
征人员缴纳税款及港务费,分别领取进(出)口税征收证,免税进口货物登记证,港
务费收据之后凭证起货。
  报验时如系特许征税进口货物,亦得呈验所持有之免税出口货物登记证,始予
报验放行。
  为严格并便利管理,实施第二类手续之海口,不准报验转口税货物。
  2.陆地边缘之进出口报验纳税手续,同于前项规定,但无须使用船舶手续及港
务费手续。
  二、出口货物之报验纳税手续及其程序:
  (一)第一类:
  1.免税出口货物,由代理业商行或商人填具免税出口货物报单一份,报请海关
验讫存查缴纳港务费,领得免税出口货物登记证及港务费收据,即可凭证经海关监
督装货上船。
  2.征税出口货物,由代理业商行或商人填具出口货物报单(正)一份(副)数份,
报请海关检验核税,缴纳税款及港务费之后,海关将报单(正)连同税款及港务费收
据发交商人,凭单经海关监督装货上船。
  3.管理品出口,商人凭免税进口货物登记证请领管理品出口许可证之后,凭证
按(2)项之规定办理报验纳税手续。
  4.统销品出口,商人凭进(出)口公司之发货票据按(2)项之规定办理报验纳税
手续或按(1)项规定办理免税出口手续。
  5.已完转口税货物,由代理业商行或商人填具已完转口税报单(正)一份(副)数
份,附呈有关单据向海关报验无讹即可经海关监督装货上船。
  6.旅客行李内带物货,使用进(出)口货物检验通知单及进(出)口税征收证办理
之。
  (二)第二类:
  1.不分海口陆地边缘之出口货物报验,均经监验人员填发进(出)口货物检验通
知单,交商人向稽征员缴纳税款,分别领取进(出)口税征收证,免税出口货物登记
证即可运出或装货上船。
  2.在海口须缴纳港务费,领取港务费收据。
  3.管理品出口,统销品出口均得先行领取管理品出口许可证或进出口公司之发
货票据,始于检验放行。
  三、本解放区各海港之物资调剂及友邻解放区之物资转运手续
  (一)货物于解放区各海港相互转运,由代理业商行填具转口货物舱报单(正)一
份(副)数份,或由商人具殷实商号铺保一户报请海关检验装货上船,并在出口时须
缴纳港务费,取得港务费收据(另有规定者例外)始准转运。
  (二)商人所呈之转口舱报单经海关检验无讹后加盖验讫将舱报单之(正)联交商
人收执,(副)联一份由海关封发寄号递运往海港之海关以资核对监验,其余(副)联
留海关存查。
  (三)货物到达运往海港后,商人凭所持舱报单向当地海关报请检验不须另具手
续,转入港海关验查无讹准予货物卸地舱报单存查。
  (四)舱报单之(副)联,由转出口海关封发寄递转入口海关接到之后,核对运达
货物所报之(正)联舱报单,经检验无讹后,签注货物到达时间加盖验讫寄回原发出
之海关,以资结销转口货物。
  (五)海关收到别地寄来之转口舱报单,如在一定时间(估计航行需要时间)内,
货物仍未到达者,应注明“船未到达”字样及封发时间加盖图章寄回原发出之海关,
以资追究转口商行或商人。
  四、缉获走私偷税货物处理办法:
  (一)缉获走私货物经没收者,应掣给没收收据,处罚者应给罚款收据。
  (二)缉获走私货物补税者,概以进口货物检验通知单及进(出)口税征收证及免
税进(出)口货物登记证办理之。
  第三、船舶进(出)口之报结关
  一、进口船舶之报关
  (一)进口船舶之进口时间及寄泊地点,均得于进口前,发出汽笛或旗号由海关
指定。
  (二)船舶寄泊后,须于一定时间内,由船长经代理业商行向海关呈验下列文件:
  1.航运执照;2.航运路线簿;3.船舶进口舱单(正)一份(副)数份;4.船舶港务
费收据,(第一次入港者,须于报关时纳费领取);5.其他临时指定之文件
  (三)船载货物卸地,经海关查验船舱之后发给舱单(正)收执,其他文件留存海
关出口时再行发还。
  二、出口船舶之结关:
  (一)出口船舶于装货之前得报请海关查验空舱。
  (二)出口前由船长经代理业商行详为填具船舶出口舱单(正)一份(副)数份,并
附船载货物所有出口货物报单,免税货物出口登记证及其他全部证件,向海关报验
结关。海关查验之后发给舱单(正)及所附呈之一切单证收执。
  (三)出口时向海关领回航运执照、航运路簿、船舶港务费收据及其他应发之文
件,经海关指定地点时间,候风或起锚出口。
  二、船用物料之装卸手续:
  各种船舶所需日用物料,得于进口后填具进口船用物料报告单(正)(副)各一份,
经海关检验发给报告单(正)收执,出口前填具出口船用物料报告单(正)(副)各一份,
经海关批核数额,发给报告单(正)收执,凭单运送物料上船使用。
  四、港内船,除渔船外均不得出港,在港内驳运货物时须将各船执照随船携带,
以备检查。
  渔船凡经领得执照者,得携带执照自由进出,但须随时接受海关之检查。
  五、船舶停航及停业时间,得将航运执照及航运路簿交海关存查,于启航或复
业时领取之。
  第四、代理业商行代报及纳税商人直接报验办法:
  一、代理业商行,代进出口船舶报关须对委托代报之商人与船舶负担保证责任,
如查获进出口商人走私违法情事,代理商行得接受连带处分。
  二、纳税商人委托代理业商行代报纳税以自愿为原则,不得强迫。
  三、海口往来之小商人之零星货物得酌情准予口头报验,依旅客行李内带货物
之征税手续办理。
  第五、各种手续之填写及使用说明:
  一、代理业商行或商人填写各项报单及海关填发各项证件,均得保证清楚工整,
签字盖章印记齐全,各项报单舱单(正)联每次一份(副)联之份数由当地海关依具体
情况规定之。
  二、出口舱单所规定之各栏除编号及所附出口报单份数外均由船长或代理业商
行填写,送海关验讫之后,海关得依规定分别加盖机关及个人印记,将(正)联交船
长收执,(副)联分别交各部门存查或使用。
  进口舱单除左边第三栏及编号留由海关收到报单再行填注外其余与出口舱单同。
  三、免税货物报单只须填写一份,除编号外全部由商人或代理业商行填明,如
发现将征税货物误填入免税货物报单者,得随时涂掉,海关查对其货物单价总值核
算无讹,掣给免税进口货物登记证之后,将报单加盖印章,送交统计审核并供上解。
  四、进出口货物报单,除编号外均由代理业商行或商人填写,送达海关之后,
分别进行鉴定估价及税率,核算额款,检验货物等,均须由海关各该人员盖章,于
商人缴纳税款之后再行加盖机关印章将(正)联发交商人收执,(副)联分别送交各部
门使用或存查上解。
  五、转口税货物报单,同(四)项之规定处理,已完转口税报单除逐栏填明外,
并须附送转口税报单及税款收据等。
  六、进出口货物检验通知单,由检验员填写:存根及通知单之货名数量,商标
牌号(不分有税无税),商人姓名,从何处来,到何处去等项为限。估价及税率两项,
则待将通知单,掣交商人持向稽征人员缴税时由鉴定员填写,通知单上检验员鉴定
员均得盖章负责。
  七、税款收据,由稽征员于核算报单之后填写,交商人持赴收款处交款,收款
处将缴纳证一联留存,其余交商人持回凭领报单,收据联发交商人收执,存根联送
交会计处以凭记帐。
  缴纳证联及收据联由海关稽征处盖章,存根联由收款处盖章。
  八、进出口税征收证,由稽征员根据(检验通知单)填写,算出税款额之后即另
填两联(送款单)交商人持赴收款

处缴款,经收款处收款盖章之后一联交商人持回向稽征员领取(征收证)一联留存记
帐。
  九、免税进口货物登记证,在实施第一类手续之地区,由稽征员根据免税进口
货物报单填发,在实施第二类手续之地区,根据货物检验通知单填发。
  十、管理品出口许可证,由海关负责人根据商人呈交之“免税进口货物登记证
批准数量之后由稽征员填写掣发,原证留附存根备查,并上解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