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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胶东区暂行关税税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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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6年3月13日)   一、遵照山东省政府:解除封锁,放出物资之命令,及抗战期间解放区既定之 关税保护政策,而制订本暂行税则。   二、凡胶东解放区之货物外运,即为出口,运入胶东解放区者即为入口,出入 口之货物,均须按章向各该出入口地海关或工商所站机关。报请检验征税放行。   三、出入口之货物并须根据下列原则确定具体税率:   (1)粮食、花生、生米、生油、食盐、各种矿产等主要物资,出口实行专卖, 减低税率或免税入口。   (2)工业原料,机器,根据供求状况,免税或低税入口,提高税率或禁止出口。   (3)我之工业生产品及农业副产品,已能自给者则提高税率或禁止入口,免税 或从低税率出口。   (4)奢侈品,迷信品,提高税率入口,免税出口。日常通用杂货根据生产供给 情况,酌为确定出入口税率。   (5)毒品及其制成品,用具,法西斯性之宣传品,均列为违禁品,严禁贩运。   四、出口专卖之物资,不论解放区或其他地区之商人拟购运出口者,均得直接 到各地区各海口工商局之公营商店,订立买卖合同,办理出口手续,始可向海关报 验出口。   五、商民办理一般物资出入口者,均可遵照本税则及具体税率之规定,自由经 营。   六、凡未列名未具体规定税率之货物,出入口时,应呈由各该地区之工商局订 定之。   七、胶东、渤海两解放区之运转货物是谓转口,自由贸易概予免税。   八、旅客携带之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个人用品,或亲友馈赠之少数物品,视为旅 客行李概予免税;其携带以营利为目的之货物,应依章完税,定名为:旅客行李内 带货物税,但税额不满50元者免征。   九、邮寄包裹出入口,内带货物,应依章完税,定名为:邮寄货物税,但税额 不满20元者免征。   十、各种税证由胶东工商局统一印制,严禁白条征税及乱行涂改税证,一经查 获或告发,均送交司法机关,按贪污或伪造公文惩处。   十一、严禁走私漏税,违者按情节轻重予以惩处,对缉私或告发人,应予奖励, 以没收货物估价,或罚款数额提奖30%为原则。   十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准予退还多征之税款:   (1)估价超过市场平均批发价格多征之税款,经工商局核查属实准予退还者。   (2)税率用错多征之税款,经商人质问或经上级审查而指示纠正者。   (3)征收时核算有错多征之税款,经商人质问或审查发现者。   十三、有税货物概以从价征税为原则,估价征收之。   十四、因税率用错或核算有错而少征之税款,应动员商人补缴(但不强迫)。   十五、本税则及税率不分公私营业,均须遵照执行,经本署特准者例外。   十六、本税则经由胶东区行政委员会通过公布施行之,呈报山东省政府备案( 修正时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