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德境以内更定征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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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九零七年四月十七日,光绪三十三年初五日,北京。
  为更订章程事。照得德境以内征税办法章程,曾于西历一千九百零五年十二月
初二厘订晓谕在案,兹拟将该章第十四条删除作废,另议新章一条,以补斯乏,合
即详列于左:

        第一端 总章

  第一款 各种货物之纳进口税,须以临时为断,或在离无税之区地时,或非运
入无税区地在他处起岸之前,方应完税。该货完税后,便可通行销售,即不归海关
限制(修改章程第四条)。凡由租界运往他处,于出口时须纳出口税(会订章程第六
款)。其由内地出入租界,至无税区地之外,不在海关境内者,海关于其往来,均
不稽征税项。租界内各产生之散碎物料及用该物料制成之各种货物,暨或用由海路
运入租界之物料制成之各货,均不纳出口税(会订章程第六款)。凡用物料制成货当
与寻常物料视同一律,惟若将该货配用之物料,于尚未制成之先,报明海关,方能
按照专章办法办理。至论纳税一节,物料制成之货,其在无税区地之内与外,均当
一律办理。
  第二款 凡在租界内制造之各种货物,如运赴内地,于出境时,可任由商便,
纳制成货之子口税,请领税单(当与后之解释合观)。
  第三款 土产之物料,或由内地,或由非通商口岸之处运来租界,以供制造厂
之需者,可先报明海关,呈立应税若干之保结存储,以备嗣后征收税项。所有用已
经报关物料制成之货,应于出口时照其配用物料之数目纳税,海关即照数该计注销
保结之内。自立保结之日起,应于三年限内,将税项清结。运制成之货出口,应照
则按成件纳出口正税,或照制货配用之物料纳税,均任听商便。若制成货物之所用
物料,或未经报明海关,或报关而未立保结,该货经过海关,于出口时应纳出口正
税。
  第四款 凡由外洋或由中国通商口岸运来之物料,所纳进口正税或复进口半税,
俟制成货物,若由海路运往他处出口时,应由海关照其所纳之正、半税银用存票发
还。但须于进口时,预先报明海关,该物料确系为制造厂之用。
  第五款 租界内制成之各种货物,由海路运往中国口岸,当至某口岸进口时,
应照则纳进口正税。若欲复运入内地,可纳子口税,领有税单,则沿途逢关过卡,
即不再行重征。
  第六款 由海关会同租界管理员,当彼此商订,制成各种之货应核计该货分类
配用之物料若干,有一定限制,列为册表。若运往他处,于出口时以便照算核减税
则应征之出口税数。
  第七款 所有制造厂,能有如上所论之利益,应由租界管理员挂号立有册簿,
以一份交于海关。嗣后可更改增减,如有更改之处,即随时声报海关。

        第二端 解释
  以下解释各节,系专指制造厂所用之散碎物料,运到租借界内时,已经报明海
关,确系为制造厂制货之用,并一面随时、随事立有保结,存储海关之办法。
  第一条 外洋所产之物料运至租界内,或系由外洋迳运,或系由外洋经中国通
商口岸转运。
  一、如制成之货若运往外洋:
已纳之税应发还。
  一、如制成之货若运往中国通商口岸,应发还所纳之进口正税。在通商口岸时,
其货应征何税如下:
  一、该货到口岸进口时,应照税则所载同货由外洋迳运而来者,一律征税。
  一、该货若入内地,亦可纳子口税,领有税单,则沿途逢关遇卡,即不再行重
征。
  一、如制成之货,若由水路运往各处,欲照内港行轮章程办理,其所征之税如
下:
  一、该货比照同类非由租界内之制造厂制成之货,欲复运入内地,于起程时,
或沿途,或抵境,征收各种应完税厘,与同运同类制成之货一律输纳。
  一、然该货如按照成件完清值百抽二点五之子口税项,领有入内地之税单,则
沿途逢关遇卡,即不再行重征。
  一、如制成之货,若离租界由陆路运入内地,应如何对待:
  一、照内港行轮章程待同一律。
  第二条 由中国通商口岸运来土产之物料。
  一、如制成之货,若运往外洋:
  一、已纳之复进口税应发还。
  一、如制成之货,若运往中国通商口岸:
  一、应予以复进口税之免重征执照,按照该货配用之物料数目核计,以便持至
通商口岸免征税项;此后即视同中国土货,不能享洋货入内地之利益;然亦可任听
商便,如下办理:
  一、将复进口税项若干发还,俟所至之通商口岸,应照制成之洋货,同类,照
则纳进口正税;若欲复运入内地,可如下办理:
  一、该货如完清值百抽二五之子口税项,领有入内地之税单,则沿途逢关遇卡,
即不再行重征。
  一、如制成之货,若由水路运往各处,欲照内港行轮章程办理,其所征之税如
下:
  一、该货比照同类非由租界内之制造厂制成之货,欲入内地,于起程时,或沿
途,或抵境,征收各等应完税厘,与同运同类制成之货一律输纳。
  一、然该货如按照同运同类制成之货,完清值百抽二五之子口税项,领有入内
地之税单,则沿途逢关遇卡,即不再行重征。
  一、如制成之货离租界,若由陆路运入内地,应如何对待:
  照内港行轮章程待同一律。
  第三条 土产之物料若按内港行轮章程运来者。
  一、如制成之货,若运往外洋,须在海关完纳出口正税:
  一、该出口正税可任听商便,按照该货配用之物料核计。
  一、亦可任便按照制成之货,完纳正税,即将货内配用之物料核计数目,注销
保结之内。
  一、如制成之货,若运往中国通商口岸出口时,可任听商便,在海关照则完纳
出口正税,或照制货之物料核计,或照制成之货核计:
  一、若照制货之物料核计,于运至通商口岸时,再纳复进口半税,嗣后即视成
中国土货。
  一、若按照制成之货核计,给予免重征执照,以便持至通商口岸时,同洋货一
律免征税项;
  一、该货如另行完清值百处二五之子口税项,领有入内地之税单,则沿途逢关
遇卡,即不再行重征。
  一、如制成之货,若欲按照内港行轮章程离租界,应在海关照则完纳复进口半
税:
  一、此半税可任听商便,按照该货配用之物料核计。
  一、亦可任便按照制成之货核计。
  一、该货比照同类非由租界内之制造厂制成之货,欲入内地,或沿途,或抵境,
征收各等应完税厘,与同运同类制成之货一律输纳。
  一、然该货如按照同运同类制成之货,完清值百处二五之子口税项,领有入内
地之税单,则沿途逢关遇卡,即不再行重征。
  一、如制成之货,若由陆路运入内地,应如何对待:
  一、照内港行轮章程待同一律。
  第四条 由内地陆路运来土产之物料。
  一、如制成之货,若运往外洋,应照该货配用之物料,核计数目,注销保结之
内,其在海关应完之税项,办法如下:一、可任听商便,按照该货配用之物料,纳
出口正税;
  一、亦可任便按照制成之同类各货,纳出口正税。
  一、如制成之货运往中国通商口岸出口时,可听任商便,在海关照则完纳出口
正税,或照制货之物料核计,或照制成之货核计:
  一、若照制货之物料核计,于运至中国通商口岸时,再纳复进口半税,嗣后即
视成中国土货;
  一、若按制成之货核计,给予免重征执照,以便持至通商口岸时,同洋货一律
免征税项;
  一、该货如另行完清值百抽二五之子口税项,领有入内地之税单,则沿途逢关
遇卡,即不再行重征。
  一、如制成之货若欲照内港行轮章程离租界,应在海关照则完纳复进口半税:
  一、此半税可任听商便,按照该货配用之物料核计;
  一、亦可任便按照制成之货核计,此后即照同运同类制成之货情形一律者,征
收沿途税厘。然若领有入内地之税单,则沿途逢关遇卡,不再重征。此项税单,由
租界之海关发给;一、当发给税单时,该货按照制成之货估计,应完值百抽二五之
子口税。
  一、以上所论已经报明海关之制货,所用各种散碎物料若离租界时,或仍系原
来未制货之物料,或系已制成之货物,如欲由陆路复运入中国内地,应与同运同类
之中国土货,一律看待,即照征沿途、抵境各项税厘。
  西历一千九百零七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