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订青岛设关征税修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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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零五年十二月一日)

  大清国、大德国愿将光绪二十五年三月初八日会订青岛设关征税办法修改,以
期德国青岛租界与中国海关彼此交涉更较妥善期间,拟订后列修改条款。其大意即
系中国所允者有二:一系于进口养活及洋药征税收数内提若干成归青岛租地应用。
二系后列之款内,所有与各通商口岸贸易办法及新关章程,改宜之处,专允在青岛
照办。德国所允者,特因既得提成应用,并专允各益,即应辅助中国在德国租界内
所设立之海关办理一切,以重应征之税课。所有两面公订条款,开列于左:
  一、由青岛德员在租界内划定无税之地一区,俟划定后,除此无税区地外,应
由在租界内中国所设之海关征收各色货物税项,并由中国按胶海关进口正税实数,
每年提拔二成,交与青岛德官,作为中国政府津贴青岛租地之用。此二成津贴之数,
现订试办五年,应于每年结底后划拨。倘于此二成津贴办法,彼此或有商酌之处,
应于第五年正月以前声明改订,以便从容酌办。
  一、在青岛划定无税之区地,应设于停泊船只之正湾一旁。由德政府或照此时
拟定订局面,或日后若有因整顿码头等项工程,须与此划定无税之区地一同开拓之
处,应与海关一切公务无碍。
  一、凡在海关税则免税之物,则在青岛租界一同照免,其续行免税之物列后:
  一、为军营需用之物,即如各色军械、号衣等项,虽有水陆武员运到,总应持
有该政府所发之凭据,方能照免。又如军用物料及各色食品,亦应一律照办。
  二、凡需用各物尚有数种免税者,即如机器并机器厂之全副配件,以及机器各
分件,制造厂所用之家具、机料暨各种农器,与建盖衙署以及各等工程之木料、器
具运到时,亟应来关成交保结,填注该货价值,并须担保确系租界内应用之物,方
能照免。嗣后若有运入中国地界之处,应报关完一进口正税,否则按保结上所注之
情节,照应完税数两倍罚充入关。
  三、凡某样机件,即如车辆并运物之器机等项,只因有修理之处出入无税之区
地即准免税。惟遇出入无税区地之时,均应报明,以便关员稽查。
  四、凡有运入租界之邮政包裹,若系界内住户自用之物,倘按照该包随单上所
注之情形,应完税不过一元者(即系估值银二十元之数),即应免税。但若欲随时查
考之处,允由海关启验。
  五、凡来往搭客携带之行李,若物主声报确无应行纳税之件,亦无违禁之物,
即准免税。虽海关不行逐次查验,但遇有另外之情节,仍可照例查察。
  一、光绪二十五年三月初八日所定之会订青岛征税办法第五、七、九三条,专
指征收进口税项,现经酌改者,即系将从前青岛口岸概行免税之法,改为在租界限
内另行择地一区,作为无税之地,其余均行起征。惟嗣后完纳进口正税,随时之办
法有二:一系若将货物运入无税之区地,应俟出此地区时,方行完税,一系货物非
运入此无税之区地,因欲运往区地限外起岸,则须在未经起岸以前,先行完税。凡
货一经完清税项后,听由货主自便,关员即不过问。是时既有以上所定由中国在德
国租界内征税之妥善办法,或于租界边限,或于边限左近,除稽查往来华式船只各
卡外,自毋庸设立关卡。至嗣后应否设立之处,暂行缓议。
  一、凡在德国租界无税区地外,设立制造厂所制成之各货,应由中、德两面设
法,于此等货物不必较无税区地所出各货,因征税受有亏损。其租界内之制造厂所
用散碎物料,因工作成物后,其价目较原料增加,兹因其增加若干之数,照德章不
计在应完国课之内,是该厂制成各货,原来所用之料件,或由内地运来,或由海路
运到,出口时拟定应完税数,不得过原运物料约定应完之税数为妥。由胶海关会同
青岛德员查看情形,订明应否立一册簿,填注制成某货,须照某散碎物料,应完税
数纳税。每届年终若有应修改之处,即可酌定。
  一、凡在通商海口贸易及行驶船只之便益,在德国租界内,除照该地情势应行
改``办外,余均视同一律。
  一、凡有漏税、走私及违悖海关章程等弊各案,除因无领事应由青岛大宪特派
委员与关员会议外,其余照同治七年会讯章程之意,酌情订办。
  一、以上各节即系照原订章程第二条内载声明办法修改者,其中未经修改之处,
仍照光绪二十五年三月初八日之原章办理。

  光绪三十一年十一月初五日
  西历一千九百零五年十二月一日
                 德国驻京大臣 穆默
                 总税务司 赫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