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设关征税办法续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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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九零四年四月十七日,光绪三十年三月初二日,北京。

  一、兹因德国政府允中国在胶州界内之青岛地方设关征税,是以现定本关应有
发给内河行轮专照之权。凡有轮船准其驶赴内港来往,一切规条总应按光绪二十四
年五月、七月前后所定之《内港行轮章程》,并光绪二十八年八月《补续章程》驶
行,尤应按以后彼此订明之各项专章办理。
  一、凡有轮船欲在内港行驶,无论华、洋船只,该船主应持有本国所发之牌照,
另具一函附呈海关税务司处收存,换领关牌;此项关牌以一年为限,缴回海关注销,
换领新牌。其牌费初次应纳关平银十两,厥后每年换领新牌纳费二两,并应每四个
月纳钞一次。
  一、此项轮船准在青岛水面随意行驶,或照章由青岛赴内地各处,并由该内地
处驶回青岛,或由青岛赴驶内地,转过通商他口至内地驶回青岛。并准报明内地管
卡,逢关纳税,遇卡抽厘,即可在沿途此次所经贸易各埠上下客货,但非奉中国政
府允准,不得由此不通商口岸之内地至彼不通商口岸之内地,专行往来。若有此项
所经贸易各埠驶至通商他口之船,该船主即须报关,按该口华、洋各项章程办理。
  一、此项轮船出入青岛时,该船主总须报关,请领各单,将出口、入口货物之
仓口单呈验,并须声明欲往内地何处。归时亦须报明已到某处,仍须照例完纳船钞。
至洋药一项及其余违禁货物,不准运入,亦不准运出。倘查该船有装运洋药及违禁
货物情事,可将该货入官,并罚该船洋银五百元。若再犯,即将关牌撤销,亦不予
以关牌上所有一切利益。
  一、此项轮船总应代中国运送邮袋,不收运费,该关邮政司应办一切事宜,或
自行办理,或会同德国邮员议办,亦无不可。
  一、凡有防范偷漏事宜,德国自可襄办,其巡缉洋药走私及别项未尽货物,尤
应襄助办理。至邮政按章推广一切,德国允以格外相助,不加阻拦。

  光绪三十年三月初二日
  西历一九零四年四月十七日
                   总税务司 赫德
                   德国驻京大使 穆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