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设关征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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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青岛所设海关,应于各税务司中拣德国人派充该关税务司。倘有时应行更
调,则由税务司与德国驻京大臣定明另派。
  一、该关所用各项洋员,原宜选派德国人,惟或因未能预料,仓猝缺出,更调
不及,或因别关人地相需,必须调往,则青岛之关未便悬缺久待,即可调派别国之
人暂行委用。
  一、该关所用洋员,如应更调,总税务司亦应先行知会胶州巡抚;惟在关华人
不在此例。
  一、该关与德国官员暨德国商民等文函往来,均用德文。他国商民寓居青岛者,
均准用本国文字,以便交易,或用汉文来往亦可。
  一、凡有货物由海路运进青岛口岸,均不征完进口税饷。若货物由胶州界口运
赴中国内地,即由青岛海关照约征收进口税。惟各货若未领有青岛海关准单,不准
运出胶州界外,该处驻扎德员,现允酌定防范之法,以助该关严杜弊端。
  一、凡中国土货由内地运进胶州之德国租界内,若再装船运往他处,即由青岛
海关照约征收出口正税。惟德租界内所产之土货并界内土产,及由海路运来之物料
制成各货,其出口时无庸完纳出口税饷。至中国内地各物运入德国租界内制成各货,
其征税章程,嗣后酌议订办。
  一、中国土货由中国通商口岸运进青岛,若留于界内不再运出者,无庸完税。
若过界运往内地,即须按照条约税则,在青岛完税税饷。
  一、中国货物在青岛完纳出口正税,报运他口,凭领完税凭据,俟进通商他口,
将凭据赴关呈验,即照现行条约税则,完纳复进口半税。
  一、洋货在通商口岸已完进口正税,复欲装船报运青岛者,准照咸丰十一年所
立德国条约第二十六条之办法办理,即系准赴关请将所完之进口正税发给存票。该
货运进青岛,若不出德国租界,即不征税。若再运往出口外洋,亦不征出口税饷。
  一、凡中国土货由通商口岸运进青岛,若呈有在原口完过出口正税之凭据,复
装船运往外洋,即无庸完纳出口正税。
  一、所有收支船钞暨泊船规费一切事宜,青岛海关毋庸经理。
  一、青岛海关征收税饷。即照现时通商各口之税则办理。
  一、凡洋、土各药运进青岛,由该处海关照通商各口办法,一律征收各项税厘。
其在德国租界内所销用者,即由关代德国征收税厘,酌核届期,照数拨交。
  一、德国允于胶州界内青岛地方指定处所,足为中国建立海关暨盖造各员住屋
之需。其置价或租费,须在该处公同酌议订办。
  一、所有偕同听审暨帮同料理案件一切事宜,德国允不派海关人员充当。
  一、凡民船驶进胶州湾之青岛或所属别处地方,该船并所运货物应完之各项税
厘、规费等类,均归海关征收。惟各款数目不得过该处向来所征之数。且嗣后若在
山东他口所征数目,较胶州湾所征之数减少,则胶州湾亦一律照减,以昭平允。
  一、凡在胶州德国租界内,欲领运货进出内地之凭单者,祗须赴青岛海关请领;
其通商口岸监督关道所有之职分权柄,青岛海关均须一律无异。
  一、所有出入内地之子口税,应由青岛海关按照现行之条约税则征收,即进、
出口正税之半。
  一、缉查走私、偷漏暨违反关章等事之办法,嗣后酌核另订,惟所有掌握查讯
之大权自归德国所设之衙署。
  一、嗣后胶州商务扩充,其情形或至改变,彼此认明此次所订为试行之办法。
若遇有窒碍之处,可随时酌量修改,以期美善。

  光绪二十五年三月初八日
  西历一千八百九十九年四月十七日

                        德国驻京大臣 海静

                          总税务司 赫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