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胶海关兼办其他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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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品检验
  青岛口岸对进出口货物的商品检验,自胶澳开埠至20世纪20年代中期,均由胶海
关办理。此项工作由验估课下设的化验室承担,化验室以化学检验为主,其它方式为
辅。化验室配置全套化验仪器设备以及各种试剂、溶剂和高倍显微镜。检验工作为:
分析货物质量并化验其成分,鉴定申报货物是否相符,并依此作为估价和税则分类的
有效参考。化学分析鉴定主要针对进口化学品,如染料、油料等的分类及油脂品质的
评定和进口药品所含毒品或化学品等。出口产品则主要查验矿产品。1926年2月6日,
南京国民政府设立工商部商品检验局,承担对进出口货物的法定商品检验。胶海关将
兼办的商品检验事务移交。

二、管理轮船
  1904年邮传部所订《续立会订青岛设关征税办法附件》的规定:凡轮船在内港行
驶,无论华洋船只,船主应持有本国所发的牌照,并另具一函附呈海关税务司处收存
,然后换领牌照。此牌照以1年为限,到期须交回海关注销换取新牌照。办牌费初次
办理应纳关平银十两,此后每年换领新牌纳费2两。
  1910年邮传部制定《各省大小轮船给照暂行章程》,规定所有华商大小轮船一律
须向该部注册领取执照。否则,海关不得发给船牌、“国家牌照”或海关执照。根据
该章附则,胶海关海关监督对海关验讫各轮每3月呈报一次汇总函送。
  1929年,交通部制订《修订轮船注册给照章程》。章程第3条规定:各航商将部
照赴海关呈验领取船牌后,须按指定之航线行驶,并遵照各海关理船厅现行章程办理
。第10款规定:领有交通部执照之轮船,须由海关验明发给牌照始得行驶。如未领牌
照或经查验不符规定者,应即停发。1930年,由于各项牌照、单据一向由各关自定,
名称、格式俱不统一。因此,又通饬各关呈报所有牌照、单据以备察考,胶海关奉命
呈报:小轮搭客限额执照、轮船注册凭单、内港专照、丈量轮船执照(共分两类)、轮
船搭客执照、海关船钞执照、给发小轮凭证、置买洋船牌照。此外,附呈各项说明一
并报送。
  根据《内港章程》胶海关还办理以下事务,对非远洋之各类大小华洋轮船在口岸
内行驶或往来于内港,除由海关查验其本国规章所定的应有牌照外,还规定须赴税务
司处请领关牌,每年换取1次。《海关验船章程》规定,各轮每年由海关查验1次。由
海关特配验船师查验船体、锅炉等,并由海关发放验船执照。
  海关制定的华洋轮船章程中虽有一些表面“平等”的条款,但实际上大不平等。
如1931年,广利轮自安东来青岛,因有难民登轮,并且安东已至封河期,对此难民既
免费装载且给饭食。当船长向海关报告,竟被罚银300两。于此同时,日本共同轮满
载货物仅可载客700人,但装至1200余人。海关抄关人员查出超载400余人,却没有处
罚。此行为对本国轮船横施暴虐,而对洋轮一味纵容。由此可见,在“平等”条约下
海关在管理华洋商轮方面是不平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