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区海关海务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a&A=52&rec=264&run=13

一、海务管理
  抗日战争胜利后,胶东解放区接收了烟台、威海、龙口、石岛海关及所属海务设
施和烟台海坝工程会,同时接收烟台山、崆峒岛、芙蓉岛、金线顶、皂埠嘴、屺

岛、镆铘岛等地灯塔。因接收前灯塔被拆毁破坏或断绝气源,均不能使用。1
946年年初,胶东解放区海关以东海关港务科及海坝工程会为基础,先后修复上述灯
塔,灯塔发光时间定为18时止6时30分止。同时,修复烟台东海坝南尾灯椿、东海坝
北尾灯椿及西海坝东尾灯椿;还修复龙口沙门导航标识灯和威海的北口门塔形导航灯
标。
  1947年,因军事需要,解放区海关将镆铘岛、成山头、芙蓉岛、崆峒岛等灯塔彻
底拆除;同时,因国民党军队侵占和撤退中的破坏,猴矶岛灯塔损坏严重,其管理人
员不知下落;烟台山灯塔因短少机件,亦不能发光。烟台、威海、龙口第二次解放以
后,上述灯塔陆续被修复。
  烟台港务船艇及设备在战争中损失甚大,“李村号”、“建舸3号”挖泥船及“
驳船2号”被掠走。“李村号”拖船在途中被抛弃,于1948年12月由天津驶回烟台;
其余两艘被掠至长山岛,长山岛解放后方驶回烟台。
  1948年连云港解放后,滨海解放区海关接收港务处铁工厂、海港设施和东连岛灯
塔。当时仅有3艘港内挖泥船,因国民党军队侵袭被炸毁2艘并烧毁1艘,港口因此大
受影响。1949年上半年曾力图恢复,但收效不大。
  1949年因台风袭击,烟台海港设施破坏严重,3艘港务船舶和1艘海关巡艇沉毁,
码头护岸防波堤毁坏89600立方尺。为此,省工商部拨款5000余万元,港务处随即开
始海港修复工程。以上工程共用石料735吨、沙5125吨,全部自采自运,共用劳动日
22205个。修理码头办公室、仓库外墙1470立方尺、修理房屋、门窗210立方尺、制造
修理工具64件套、修理安装汽船发动机5部,共用劳动日1316个。此外,修理港内拖船
汽艇各1艘,修理港务铁工厂护岸堤,更换了陇海铁路码头支线被损设施等。为修复
海港码头和疏浚航道,解放区海关作出了巨大努力。

二、征收港务费
  在旧海关时期,山东各海关征收港务费甚多,如码头捐、海坝捐、灯塔费、锚眼
费、浮标费、船坞费、仓库费、称杆费、船舶出入口费等。胶东解放后,解放区海关
废除了这些苛捐杂费。
  为发展解放区的对外贸易,保护船舶出入及停泊安全,便利货物装卸以及指引船
舶出入口航线,解放区海关增建码头、仓库、验货场、船坞、防波堤、灯塔、浮标等
设施,并随时疏浚航道。同时,对征收港务费制定新规定。
  1946年2月,胶东行署决定对出入口货物及船舶征收港务费,并颁布港务费征收
办法。自3月1日起,由解放区各贸易港口海关机构统一执行。其内容为:(1)从货征
收者凡出入口货物,均依其完税估价及免税出入口货物的估价总值,征收港务费8‰
,由出入口商人报结关时缴纳。(2)从船征收者,①轮船入港在港内停泊不满12小时
者按其注册吨位每吨征收两元(北海币),12小时以上96小时以内者每吨征收10元。为
发展国内航运,凡中国轮船即减半征收。②入港帆船港依其注册担位,每担征收3角
。③驳船、木制渔船不分种类每年每只征收20元,渔轮汽船全年征收200元。港内长
期停泊的贸易船舶全年依其吨位,每吨征收20元。帆船依其担位,每担征收两元。④
征收时间,入口船舶在出口结关前缴纳;港内船舶按全年4季度征收。(3)免纳港务费
船舶包括军用或被军事征用非营业性的各式船舶、海关及水上公安机关自用非营业性
的船只、邮务船只、港内引水船,疏浚航道用船及拖船、避难、入坞或入港拆卸不能
继续航行的船只、贸易船舶的附舟。(4)征收港务费由海关代征并签发证明及负责保
管。(5)港务费由各港口海关会计保管,各港务科(股)按港建计划支拨使用。此项收
入仅限港务建设,不得挪用。废止各港口码头费、海坝捐(包括船捐、货捐)。
  征收港务费为港务建设提供了经费。但解放区各地海关的转口船货征收标准尚未
统一。为此,胶东区工商局先后两次修订规章。1946年4月4日,重新颁布修订办法。
  为打破海上封锁,发展解放区海上运输,胶东区工商局于1948年8月8日下达修正
征收港务费的指示:(1)转口从货港务费的征收。①以金口、乳山口、石岛、威海、
烟台、龙口、石虎嘴7个港口作为转口从货港务费征收界限点。在两点之间往来转口
货物一律免征。超出界限点的转口货物照章征费。②金口以西船只至乳山口或乳山口
以东口岸结关均征出口港务费,不到乳山口者不征。石虎嘴以西船只东至龙口港征费
,不到者不征。往来渤海、胶东的转口货物不论出入何港仅征出口从货港务费,入口
不征。(2)从船港务费。①本港贸易帆船,每季依其注册单位,每担征收70元,不满
1季者按1季计。②外港贸易帆船,每入港1次,依其注册单位,每担征收40元。③为
奖励发展汽船,其征率与帆船同。④渔船、驳船,10担以下者不征,10担以上者,依
其注册单位,每季每担征收50元,不满1季者按1季计。⑤渔船、贸易船停航或不在本
解放区港内营业期满者,即免征1季港务费,满两季者同样按季免征。1948年11月,
石岛进出口管理局根据胶东区工商局指示又规定:为奖励汽油、枪械弹药、西药、医
疗器材。汽车及其零件、各种生产机器、印刷器材、道林纸、粮食、金银等货物进口
免征港务费,出口照征。
  为加强各海口建设,所需经费需统一征收管理。华东财办工商部拟定《山东解放
区港务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其内容为:本规定执行机关为进出口管理机关和海关
及所属海关事务所。凡设置海关或海关事务所的海口、船舶及进出口货物,均按本规
定征收港务费,以充海港修建经费。港务费按月逐级转解华东财办工商部管理。凡需
修建的港口设施由当地海关编造预决算,逐级报请核准。修建计划、经费收支与核算
事宜,由海关按港口所需设置专门机构、人员。并由海关召集当地有关方面组成3-
5人的委员会,执行监查职务。因形势发展迅速而青岛尚未解放,港务费征收管理办
法尚待完善,上述暂行规定未正式公布实施。
  1948年,工商部指示各地将收存港务费于本年9月起随会计报告上交工商部。同
时,在全省各解放区推行港务费征收规定。渤海、滨海、滨北解放区海关按从货港务
费征收5‰,胶东则仍按8‰征收。据华东财经办事处关务科统计,各解放区1948年9
-12月征收港务费数额(北海币)如下:胶州关区16982500元,滨海关区174022186元
,烟台关区870561319元,石岛关区441487355元,共计1503053360元。
  烟台、连云港解放后,码头及港湾亟待修理、疏浚。按工程需要,山东省工商部
拨专款29515474元。山东全省解放后,港务费的征收移交港务局。

三、海坝工程会
  海坝工程学会作为海关的附属机构,专司修筑浪坝、防波堤及修船,兼管本港旗
台、浮标等港务行政。
  内部组织有:秘书主任、指导员(平行),下设庶务会计及工务2科。庶务会计科
下设坝捐征收股、仓库、码头仓库业务股、海上交通股、信号处及会计员、庶务员等
;工务科下设机械股、土木工程股、潜水作业股及船坞管理股等。全会干部15人(原
17人,有两人调到胶东区交通部),各工种工人73名。总计海关海坝工程会机关干部
72人,各工种工人164名。直至1948年8月脱离东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