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关、胶海关和解放区海关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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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关和胶海关财务管理
  东海关设立后,按关口大小、税务繁简酌定全年经费。光绪元年(1875年)改按
收税比例核定经费。当时关税由新关(亦称“洋关”)征收,税款由海关监督保管。
具体手续为:在新关办理手续后,商人持新关制发单据向海关所指定银号缴纳税款,
银号收清税款并发给收据,收据转送新关作为实收税款季度报告的根据,并依此作
为报领海关经费的基本依据。按税额每百两扣除二两五钱为海关经费。胶海关设立
后至1914年日本占领青岛,一直按照此例。
  1915年8月,胶海关开始执行中日两国所定《会订青岛重开海关办法》,将进
口税净数扣出二成作为海关津贴。
  20年代末至30年代初,胶海关所征洋税按季结算,其总额按四、六分成。其中
四成按季通过指定银行解缴。其余六成除支取本关所用经费外,与常税厘金一并暂
存本关,听候拨用。
  1938年3月,东海关、胶海关均按日本占领当局所定《海关问题之纲要》执行:
1.中国海关全部收入,应以海关税务司名义存入横滨正金银行。2.外债分摊额,应
在每次所定期限到期时,由前项存款收入中提出,汇交上海横滨正金银行总税务司
账内。3.以海关收入担保的外债以及赔款的偿付,均应较其他诸费用优先。但总税
务司保证海关行政维持经费(总税务司处之经费亦在内),以及向例由总收入中较外
债及赔款优先支付的诸经常费用及补助金不在此限(税务司所付经常费及总税务司
本身的付出款项均在内)。各海港税务司应由海关收入总额中,支付成文所定或习
惯所承认的较其他诸费用应先行支付的地方支出,如海关行政维持费征税、银行手
续费、海关监督津贴、检疫所及河道工程局补助金。但此项地方支出的具体金额,
若无外债及赔款有关各国同意,则不得增额或附加任何新负担。
  1943年东海关、胶海关每半年向伪总税务司署呈报关务、海务收支预算书、税
款账预算书、收支预算明细表、关船预算明细表共计34份,应加说明处均附详注。
  抗战期间,胶海关按伪总税务司署规定,在中国联合准备银行青岛分行开立各
项帐户存拨各款,其各类帐户如下:胶海关关务经费账、船钞账、税款账、退税账、
征税账、邮包税账、统税账、杂项收入账、交际费账、领事签证货单费账、关税押
款账、经费基金账、职员福利设施账、职员食粮垫款账。抗战结束后,胶海关按财
政部所订领支经费月归月清的规定,按月报送请领经费预算书作为每月领支经费根
据,以领款凭单为凭证呈请支拨款项,凭单和预算书内所列款项必须相符。若有特
定支款成案者或有其他机关支拨或以积余经费抵充,须在预算书内对其来源数额等
详细注明。

解放区海关财务管理
  解放区海关设立初期,经费以自筹自给为主并建立财经预决算制度,此后根据
形势不断完善修改。1946年以后,海关经费报领,由海关基层单位造具名册并按实
有人数汇总上报工商分局及区局,再统一上报行署财经办事处,按地区供给标准、
伙食费等折算当地物价后拨发经费。
  海关税款缴库在初期以事务所为单位,每旬解缴当地金库,不得留存,银行附
近的检查站或分关经银行认可后直接解缴,满30万元以上则随收随缴。1946年后,
逐级向省工商总局解缴。1947年,因解放战争需要,关税直接解缴当地公营商店和
工商局,取得收款凭证后以税收报表逐级上报总局转帐。1948年8月后,按新会计
制度将关税解缴当地金库,取得收款凭证后逐级上报省工商部,再转报省财经办事
处。
  1946年,解放区海关开始征收港务费,港务费不缴金库,留地方作为专项使用。
初期此款项由海关专账保管,使用单位通过海关提出预算逐级上报,海关凭行署工
商局决算批文提取开支。1948年,按工商部规定将各地征收港务费逐级解缴,由工
商部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