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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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海关和胶海关在对待员工退职上基本一致,都有明确规定。主要是依据《中
国海关管理章程》的条款而制定的。凡关员服务满35年者,强迫退职。年龄满60岁
者,也强迫退职,关员服务30年以上者可以自动退职。因病退职的关员,由其自己
提出申请或由总税务司令其退职,但应由3名医生联合检查,经全体同意确认不能
胜任职务,方准病退,按规定比例发给养老金。
  在养老金发放上,关员退职时由海关发给,其数目以足付关员购买终身年金为
度,关员服务满35年以上、年龄在60以上者,按关员退职时年薪的四分之一作为计
算标准。此项终生年金可向经营此项事业的金融公司购买,如保险公司等处,逐年
照所定金额付给,到身故为止。服务未满35年、年龄未及60岁退职者,按其服务年
数比例发给。
  凡海关职员(杂役除外)每月从薪金中扣除6%作为养老储金,此项储金另列入
关员储金账内,待关员退职时,连同利息全数退还。但服务未满30年而自动辞职或
死亡、被免职人员只得储金本息,不得享受养老金。
  新中国成立以后,青岛海关执行1952年2月颁发的《国营企业工人、职员退职
处理暂行办法》和1956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退休的
工作人员男子在年满60岁,女子年满55岁,工作年限已满5年,加上参加工作以前
主要靠工资生活的劳动年限,男子共满25年,女子共满20年,男子年满60岁,工作
年限已满15年的,女子年满55岁,工作年限已满10年的,因劳致疾丧失工作能力或
因公残废丧失工作能力的方可批准退休。
  退休后,按月发给退休金,工龄满5年不满10年的每月发给本人工资的50%,
满10年不满15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60%。工作年限在15年以上的退休人员,发给本
人工资的80%,对革命有重大功绩的,经省人民委员会批准,可以酌情提高。
  1958年,青岛海关对退休退职人员的工龄计算方法是根据山东省和青岛市的规
定采取的一般工龄的计算方法,即工作人员在敌伪统治时期参加敌伪所办单位的第
一层负责人,如经理、主任等退休退职时不能计算为工龄,其它的除压迫人民者或
反动党团骨干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对因病退职退休的规定必须经过医生检查证明
确实不能继续工作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报请上级(一般是省级)人民委员会发
给退休证书。工作人员退休后有家可归的一般动员回家,无家可归的由县、市人民
委员会予以安置。青岛海关又根据海关总署的实施细则“海关系统科长级及其以上
人员退休,需经本署或转报本部批准;科员级以下人员退休,由各关关长批准,对
旧海关一般人员可以计算工龄”的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对离退休以后的海关员工1981年青岛海关制定了《关于老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
几项暂行规定》主要内容有:1.按规定组织离、退休老干部看文件听报告。2.经常
关心离退休老干部的身体健康,每月两次定期上门巡诊。3.享受厅局级待遇的离休
干部外出学习、开会、看病、用车时必须按规定以保证,其它退休干部有急、危病
时也应照顾。4.经常组织学习。5.每年组织游览1-2次,节日文艺活动组织他们参
加。6.经常走访离、退休干部,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7.机关分配各种副食品,同
时分配给离、退休干部。8.不定期召开座谈会等。
  1991年,离、退休干部的待遇得到进一步提高,对27名离退休干部中符合条件
的每月补贴金额共355.60元。同时调整了乘车费、公用经费。厅局级干部由每人每
月15元提高到30元,处以下离休干部乘车费由每人每月7元提高到15元。离退休干
部的公用经费,厅局级以上每人每年按600元标准列支,处级以下每人每年按400元
标准列支,一般退休人员每人每年60元提高到80元,建立了老干部活动室,设立老
干部科,专门管理离、退休干部的生活和其他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