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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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2年,因报单多而散,编号、分类又与统计要求不尽相合,青岛海关建立统
计审核综合资料表,将原始资料再加整理、登记,以此为正式原始资料进行统计,
收效明显。
  1954年,自建立以许可证为依据的实际监管制度后,青岛海关根据《分工负责
审核制度》及《统计工作手册(草案)》有关规定进行审核。许可证的各指标除由进
出口处各业务环节加强审核,还由该处行政股在发证前保证各项指标正确。监管处
报运股保证许可证第2联与统计第3联一致后,送统计股进行全面审核。审核中对贸
易国别及经营成分的确定,则依据发票及函电等文件。
  因海关与各专业公司统计要求不同,故统计指标难求一致。对此,青岛海关采
取相应措施,结合实际修订《统计分工负责审核制度》,要求国营公司提供交验合
同、电报、货物明细单等有关资料,经统计部门全面初审后寄送总署,力求统计指
标的正确。
  1955年,对资本主义国家贸易进出口计划开始统一编制,不分中央和地方,只
分国营和私营。
  1960年1月,青岛海关开始执行对外贸易部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部分海关统计
商品目录编号的通知》。
  1967年因受“文化大革命”的干扰,青岛海关统计工作停止。
  1980年1月1日,中断多年的海关统计正式恢复编制。青岛海关联系有关公司并
积累商品编号资料,以帮助公司正确填写商品编号。
  1988年1月1日起,青岛海关统计实行对来料加工贸易“以产顶进”和“转内销”
货物进行统计。统计指标有:贸易方式、申请单位所在地、收货单位所在地、商品
编号、数(重)量、金额共六项,按原进口时的商品编号和原进口料件的价格进行统
计。“特区运往内地货物”中属进料、来料加工“以产顶进”和“转内销”的货物,
亦按此办理。同年,青岛海关业务统计按总署关于海关后续管理统计的通知,在填
报是年1月份统计数字时,另表填报去年年末统计数字进行汇总。其中“新贸方式”
和保税货物”按“登记备案”栏内项目填报,“临时进口货物”按“进口货物”栏
内项目填报。此后每年填报1月份数字按此规定表式填报。
  1991年,自1月1日起执行总署修改的海关统计代号、贸易方式统计代号,从10
至29依次为:一般贸易,国家间、国际间组织无偿援助和赠送的物资,华侨、港澳
同胞、外籍华人捐赠物资,补偿贸易,来料加工装配贸易,来料加工贸易,寄售代
销贸易,其他免费提供的货物,边境小额贸易(边民互市贸易除外),来料加工装配
进口的设备,边贸地方贸易,对外承包工程货物,租赁贸易,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
资进口的设备、物品,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供加工内销产品的料、件,出料加工贸易,
其他。
  1992年,海关统计商品目录取消一直沿用的《国际贸易标准分类目录》(简称
SITC),采用海关合作理事会制订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为基础的《中国
海关运商品目录》。为适应对外开放和深化外贸体制改革的需要,发挥海关统计的
信息咨询、监督作用,海关总署下达《关于修订海关统计经营单位指标的通知》,
统一修订经营单位编码。新的业务统计报表分16个大表46个分表,使统计业务量倍
增。虽统计工作难度加大、业务量剧增,青岛海关仍按时向总署报送各项快讯、原
始资料、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