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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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1年,青岛海关业务统计按海关总署规定报送的9种报表,以每5日1期寄送
海关总署。是年起编制的税收统计分为交税与不交税统计两类:前者以交税日期为
准,后者以放行日期为准。每5日为1期,至多再经3天整理即行寄出。新表格寄单
清表逐日将税收总额分别填入以资核对。烟台分关的贸易简报于每月10日前寄送青
岛海关,编入青岛海关贸易简报内一并报至总署。
  1952年,各报关单以放行日起3日1期(原为5日1期),按每星期3、6分批寄送。
根据总署修正的海关一般对外贸易统计资料的填报编送方法,除“未了案件先行放
货”与“出口寄售货物”外,均以完成海关手续后将货物放行日期为依据。凡对资
本主义进出口货物及苏新(苏联及新民主主义国家)非联运货物均以核准放行签印提
货单或装货单的日期为放行日期,即进口以办完验征监管手续准予提货为准,出口
以办完验征监管手续准予装运出口为准。每日寄送集中纳税统计报单附寄单。每月
5日前寄送各种业务报表。
  1960年,月报、季报均于次月5日前报送总署。
  1963年,报送业务统计报表和原始统计资料的时间为:每月终了后10天内寄送
各种月报、季报。每季头两月寄送日期自行掌握,第3月终了后两天内寄出当季全
部记录单;各国使领馆公私物品进口清单也于每季终了后两天内寄出。
  1981年1月1日起,青岛海关业务统计是每季终了10天内报送:进出口货运统计
表,进出境人员统计表,进出非贸易性邮递物品统计表,进出口非贸易性印刷品统
计表,查获走私案件统计表,进出口货运违章案件统计表,海关主要技术设备发挥
效能统计表。次月5天内报送:海关税收缴库月报表,进口货物减免关税月报表。
此外,青岛海关的统计奉总署令除按现行制度审核寄送有关统计资料外,建立电报
报告制度。自6月起,自行汇总进出口货物总值,电报报送总署。主要商品数量自
第4季度开始报送。青岛海关的统计电报代号是27,烟台海关为28。于月后7日内将
上月的统计数字用电报报送,表中累计栏由总署汇总。未了案件的资料可在结案月
内统计,遇更改金额及主要商品数量可在发现月内调整差额。
  1988年,青岛海关业务统计报表在填报后续管理统计1月份统计数字时另填表
报去年年末统计数字进行汇总。此后每年填报1月份数字均按此规定表式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