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解放区海关统计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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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范围
  包括解放区出入口贸易货物(含公司经营的一切出入口货物),有税和无税货物、
出入港船只(含本解放区船只、敌占区船只、其它解放区船只及国外船只)关税收入。
解放区海关按规定统计以下内容:出入口贸易概况、出入口数值对比、大宗出入口
货物、对外贸易关系、出入口(货物)往来地区、关税收入、出口税和入口税对比、
出入口货物各种货物税收对比。

二、时限
  各基层统计单位按旬统计,于旬后3日内报送各进出口局。各地进出口局或海
关按月统计,于月后15日内报送省工商部。月旬的划分依1-10日为1旬,1-30日或
31日为1月。
  旬报报送,滨北、滨海两地以海关事务所为单位,分别按旬统计,于旬终5日
内直接报告总局。胶东、渤海两地不向总局定期报送,按需随时报送。月报报送,
以海关为单位按月统计,于每月月终后的15日前分别逐级上报和直接报寄总局各1
份。

三、程序
  先由各海关事务所依所在口岸按统计要求整理资料,逐日登记并随时结算逐项
填写,然后将各种报表按先后顺序装订成册。然后报送分关或海关汇总编制统计表,
再上报工商管理局。由工商管理局关务科负责编制汇总上报山东省工商总局。
  战争年代,以基层为统计单位。因形势变化不定及交通不便,有时难以汇总,
则以基层统计单位直接上报各局。
  1948年8月以后,因机构改革成立华东财经办事处工商部,外贸易管理局为其
下属机构。各地海关在调整机构期间仍执行原规定,保证各项统计按期上报。各直
接办理进出口单位均建立等级制度,逐日统计分类科目,登记进出口货物、船只等
项。登记表格式自拟自制,逐日登记并随时结算按期制表。自基层统计单位起均按
《进出口统计分类科目表》统计,不得颠倒。

四、统计单位
  1948年12月1日,华东财办工商部根据形势要求制定《进出口统计制度》,规
定口岸分为两类,本口岸以所设海关或海口事务所为统计单位,外区口岸的蒋管区
与解放区海口分别统计,国内口岸与国外口岸分别统计。其他解放区则以苏中、苏
北、安东(含庄河)、大连、北朝鲜为单位分别统计。胶州进出口局所属的红石崖海
关、薛家岛所、大石头所徐戈庄、胶城所、南村所、即东所、即西所、 口所。石
岛进出口局所属的石岛海关、乳山分关、俚岛所、张家埠所、沙窝岛所、龙须岛所、
五垒岛所、八河所、海阳所、鲁古埠所、浪暖口,烟台进出口局所属的烟台海关、
威海海关、龙口海关、八角口所、刘家旺所、山口所、双岛所、蓬莱所、栾家口所、
虎头崖所、海庙后所、黑港口所、石虎嘴所,渤海进出口局所属的下洼海关、羊角
沟所、埕口所、郭家局子所、利津所,连云港进出口局所属的连云港海关、安东卫
所、涛雒所、石臼所所、新浦所。

五、计量单位
  统计货物价格:有税货物以进出口征税的估价总值为统计价格。无税进出口货
物统计价格,根据报关商行报告的价格为统计价格。统计科目分类按省人民政府公
布实行的进出口货物税率表执行。税目分类力求简明,为统计科目单位一致,将其
经常出入口的大宗货物与单位,统一分类制订《统计科目分类及单位表》,作为各
地海关货物统计的依据。此外,胶东、渤海、滨海三地区相互往来货物亦列入其他
解放区统计不另统计转口。货物统计单位:在进出口统计分类科目表中已有规定者
按统一规定折算,表中无规定者由各统计单位自定。税款统计单位以北海币为单位
统计,征税中按冀钞、边币、华中币计算者均按比值换算为北海币。此外,本解放
区各港口互相转运货物不得列入进出口统计之内,由各单位酌情自行统计。

六、统计工具
  东海关运用旧海关留下的手摇式统计计算器,进行半自动化统计工作,其它解
放区海关完全靠人工登记、计算,唯一的计算工具是算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