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解放区海关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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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放区海关对走私案件的处理是按照1946年10月9日胶东行署公布的《缉私暂
行条例》和1948年胶东行署转发的华东财办修订的《缉私暂行章则》办理。根据规
定,各解放区海关对走私案件的处理方法是:(1)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副的原
则。处理走私案件做到宽严结合,分清初犯、惯犯、事实求是,以不同阶级出身,
确定不同的处理办法。对走私重者没收罚款,轻者低价收购,一般则从宽教育准其
取保发还。(2)将走私人交到村委会或商会处理,如石岛海关对石岛洪泰渔行走私
的黄金、糖精,除按章补税外,将当事人交到商会召开商民会议,进行批评教育,
按私货值的1倍处于罚款,并通告群众教育其他。(3)结合政府镇压政策处理走私案
件。对查获刻假印章造假单据者和重大走私经济犯者,移送当地专署严肃审查处理。
(4)处理权限,缉私案件处理无论处罚或没收,统一由工商局处理,对毒品、武装
走私或具有政治性的案件交政府处理,而被处罚或没收者不服时,得准其上诉,尊
重商人的权利,做到慎重处理缉私案件。(5)处罚的原则做到严格和宽大相结合,
对个别的走私漏税的军人、贫苦群众、外来难民等不了解解放区规定和法令的,可
以宽大从轻处理,以教育为主。但对武装走私有奸细行为者,及私造假印章,政治
性走私者,应予以严重处罚,情节重大者,送政府司法机关惩办。缉私案件处理后,
用多种方法宣传教育群众认识到走私漏税对爱国自卫战争造成破坏的严重性。没收
的原则:没收是教育走私漏税者一种最后的办法,但只是对个别奸商及少数投机者
才执行没收。(6)处理案件手续:处理每件缉私案件必须运用《缉私报告书》详细
报告。被没收处罚者,还应发给没收或罚款证据,概不准以白纸条或机关便条执行
没收处罚案件,无工商局、海关手续执行没收处罚案件者,一律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