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军火走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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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军火走私是指私运枪支、弹药、炸药和其他武器等。参与走私的除军界外,也
有商界。东海关、胶海关所查获的军火走私案中,以商界走私最多。军火走私大都
是采取轮船货舱藏匿、货物夹带、伪报货物名称等方式。
  德国侵占时期,革命党人从国外运来筹集的枪械弹药,支持反对清朝反动统治
的革命活动。东海关和胶海关破获了多起军火走私案其中大多是针对革命党人的。
  军火走私规模最大、最频繁的则是在北洋政府统治时期。据《胶澳志》记载,
1923年2月至1928年2月的5年间,军火走私共40余起。走私犯有日本人、德国人、
美国人、朝鲜人等。以日军人最为猖獗,走私军火约35次。
  1923年1月5日,“塔立克茂”船走私进口枪支3186支,各种子弹计4083680发,
1架拆开的飞机,价值达317856元(银元)。同年4月和10月“海之丸”轮和一渔轮走
私手枪619支,子弹71800发,弹夹2350个。值15741关平两(银)和15805银元。
  1927-1929年,正处在大革命时期,当时帝国主义为了扩军备战,大量走私进
口大批军火,收购铜元走私出口。仅1927年1月23日,德国轮船偷运到青岛枪支子
弹481箱、飞机2架。日本在1928年下半年3次偷运枪支弹药到青岛,被胶海关查扣
的各种手枪3827枝、子弹4599420发、弹盒124个、弹夹124付、飞机1架。同年4月
在渔轮上查获军火24个木箱,舱单上载明为机器等件,经拆开检验实为枪支及子弹。
1929年11月19日,税务司获悉国民革命军第一军从德国购买手枪2000枝,每枝带子
弹500发。用德国轮船由挪威奥斯陆港运到日本神户,准备由日本运到烟台。税务
司黎霭明函询大连海关税务司协查。经大连海关检查属实。12月8日,日本“东豫
丸”轮将上述武器运抵烟台,由东海关查扣。案发后,国民革命军第一军长带约
100名武装士兵将查获的武器强行拿走。
  1931年7月,胶海关扣留日籍“日光丸”轮所载蓝纸15箱,其中只有4箱装有篮
纸,其余11箱内装1号勃朗宁手枪215枝,2号勃朗宁手枪50枝,手枪子弹41400发。
  1945年日本投降后,日本、韩国的反动势力同国民党军队勾结大肆从青岛口岸
走私军火,以破坏和平支持国民党打内战。
  解放后,国家严令禁止军火非法进口,海关从各种渠道严禁查缉,没有发现走
私军火现象。

           1927-1929年查获军火走私统计表
表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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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各种手枪 │来复枪  │机枪   │各种子弹   │飞机   │查获 │
│  ├──┬──┼──┬──┼──┬──┼────┬──┼──┬──┤海关 │
│  │数量│单位│数量│单位│数量│单位│数量  │单位│数量│单位│   │
├──┼──┼──┼──┼──┼──┼──┼────┼──┼──┼──┼───┤
│1927│739 │支 │3000│支 │66 │架 │4155480 │发 │3  │架 │胶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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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8│216 │支 │  │  │  │  │21640  │发 │  │  │胶海关│
├──┼──┼──┼──┼──┼──┼──┼────┼──┼──┼──┼───┤
│1929│2000│支 │  │  │  │  │20000  │发 │  │  │东海关│
├──┼──┼──┼──┼──┼──┼──┼────┼──┼──┼──┼───┤
│合计│2955│支 │3000│支 │66 │架 │4197120 │发 │3  │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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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胶海关史料记载:1927年10月23日在德轮查获枪支弹药481箱,但无详细记
载;
  2.查获的军火中还有弹夹、枪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