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补税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a&A=52&rec=156&run=13

  关税的追补是指进出口货物和物品海关放行后,发现的少、漏征税款以及当事
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的偷、漏的税款。解放前旧海关补交关税很少。解放区海关明
确规定,对错用税率和计算错误或漏征的关税,海关设法找纳税者予以补齐应交税
款。据统计,1946-1948年共补征1982万元北海币。因在战争年代,找不到纳税者
的、无法追补的税款作为短缺款处理。解放后至改革开放前,青岛海关退补税现象
很少,1980年随着对国营外贸进出口货物征税工作的恢复,青岛海关也开始办理对
进出口货物的补税工作。
  《海关法》规定:“进出口货物、进出口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
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因
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青岛海关根
据山东口岸征税点多,工作线长、进出口贸易货物量大的特点,依据《海关法》对
一切漏征的税款,采取措施予以追征。(1)加强内部管理,职能部门对各业务现场
征税的单证进行复核,发现由于归类造成错漏征的问题保证年内纠正补征。(2)在
处理违规违法案件中,对其中只补税结案的案件,坚持以税为主的原则,如数予以
补征。(3)随着对外贸易的发展,山东口岸进出口货物激增,特别是由于计划经济
转到市场经济后,一些国营公司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偷税漏税现象尤为突出;一些
“三资”企业将其免税进口的原材料、设备、产品擅自出售偷漏税的现象也较严重。
对此,青岛海关加大管理力度,查处违法、违规案件,并且在处理案件中,税罚分
明,避免以罚代税的倾向。其中在1982年根据海关总署关于检查偷漏税问题的通知
要求,组织人力进行了全面大检查,1981-1982年共追补税款69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