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旧海关退税
东海关和胶海关的退税可分为两类,一是普通退税,二是特别退税。普通退税
分洋货退回原进口税和土货退回复进口半税。
1861年,总税务司经总理衙门同意,在所定土货复进口半税章程内,规定由通
商口岸运抵另一通商口岸的土货,如交运国外其已交纳的复进口半税,可在3个月
内视为押金。货物如果在期限内装运出口,押金可予退还。东海关设立后即执行该
退税办法。1863年6月总税务司署将退税3个月期限延伸到1年。
东海关对已付税洋货,因无法销售而退运国外时,采取签发存票的形式,作为
特别付税的凭证,持存票已缴纳未来应付的税款。该制度实行到1871年又改用“派
司”制度。该制度规定商人有意于货物进口复运出口者,必在进口付税后向海关申
请领取“派司”,凭以报运复出口。“派司”上记载进出货物的有关内容,货物复
出口时可凭以核查。1931年2月总税务司又废止该退税制度,规定对所有已照章交
纳税款的货物,无论是复运国外或沿海口岸,一律不予退税。
特别退税,主要有:进口货物凭发票计征放行,事实上是短缺货物,根本未曾
卸货,或货物在运输途中到埠卸货之前,早已有所损坏,被盗或短装;出口货物,
由于某种难以控制的原因,未能如期装出,以后也拟不再装出;海关在税制归类、
估价、计征的过程中,工作不够完善,以致造成误征、溢征等情况,不得不将多征
的税款退还;货物本身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如本是在国内转运,作为内销的货物,
以后改为外销,其出口税率低于转口税率,两种不同的税率所造成的差额予以退还。
(二)解放区海关退税
解放区海关在战争形势不断变化的情况下,制订了一套退税制度。规定,凡有
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办理退税:(1)装船完税货物出口,遭受天灾人祸受到损失,
原船货回航者;(2)船装完税货物出口,因形势变化到岸不能卸货与销售,原船返
回者;(3)陆运完税出口,货物因故,理由正当,不能出运者,经海关查证属实,
均予以退税;(4)凡海关错用税率或计算错误多征税款,可主动予以退还多征税款。
退税方法是:海关发现多征税,即通知纳税者到海关办理退税手续,商人发现
海关计算税率有误或计算出现差错多征税款可向海关申请办理退税手续。据统计,
1946年度,胶东解放区各海关及事务所因多征而退关税12.2万元(北海币)。1947年,
胶东解放区海关查帐发现多征关税2156.8万元(北海币)。当时经查有主者,当即进
行退税,无主可查者与少征税相抵,余额上缴。
(三)青岛海关退税
解放初期到60年代中期,青岛海关无退税现象。1980年,随着国营外贸企业进
出口货物征税工作的全面恢复,青岛海关恢复办理进出口货物退税工作。
青岛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和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按照“依率计征、依法减免、严肃退补,及时入
库”的退税方针,青岛海关制定了《退税工作岗位操作规范》,规定:
1.退税条件
(1)因海关方面差错造成多征税款。如预录入错输数据、H883系统出错、审价
归类错误等;(2)按规定可予减免税的货物,由于各种原因在货物进口时予以征税,
事后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补办减免税证明的;(3)进口货物放行后,发现货物残损
或品质不高,外商同意削价并在国内确已收到结汇的,可就削价部分退税。对其中
由于无使用价值予以销毁的可就销毁部分退税;(4)海关核准免验进口的货物,在
完税后,发现有短缺情事,经核实商检证明,船方认可的理货报告,保险公司索赔
报告书以及银行划款单据等单证之误的;(5)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
口,申请退关,经海关查验属实的;(6)进料加工项下进口原料,进口的按比例征
税,经核销,确认全部加工复出口的;(7)因纳税争议经青岛海关、海关总署复议
或经法院裁决,应退还多征税款的。
2.退税手续的办理
退税单位向海关提交“退税申请书”1份,写明退税理由,并附有加盖海关指
定银行的章印的税款缴纳证复印件以及海关认为有必要的其他保证。
海关职能部门接收申请后实行经办、初审、复核、科处长三级审批制度。经办
人员将填写的”退税审批表“签订意见后经科处长核批。其中,一次性退税额在50
万元以上的(单一税种达到50万元)必需上报主管关长批准后方可办理。凡因改变税
则归类造成一次性退税税额在30万元以上的(单一税种30万元)还应报总署核批。
对经审核准予退还的税款,海关开出“退税单”加盖有关规定印章后,交由申
请人凭以到指定银行办理税款退库。由于海关归类,计算等原因造成的多征税款为
数甚少,退税金额约40余万元。对有关企业在货物进口后,由于没有办理免税手续,
海关给予先税后放,待免税手续办妥后,给予退税。
此外,为促进外贸发展,鼓励出口创汇,财政部1987年下达了《关于出口退税
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实际出口的产品,可退还税务部门已在生产环节征收的产品税
和增值税。对此,青岛海关与当地税务部门制定了联系配合制度。税务部门凭海关
在出口报关单上的核签给予退税。青岛海关平均每天签核此类报关单200余份。由
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中,某些经营部门为了本单位的利益置国家法律不顾,采
取不正当手段骗取退税,其主要作法是多报少出、以次充好、高报价格和伪造单证、
印章等。对此,青岛海关在原有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又制定了单证的三级审批制度。
还积极与税务部门密切联系配合,提供情况,加强管理,采取措施,杜绝骗退税款
现象发生。
第三辑 退税
(一)旧海关退税
东海关和胶海关的退税可分为两类,一是普通退税,二是特别退税。普通退税
分洋货退回原进口税和土货退回复进口半税。
1861年,总税务司经总理衙门同意,在所定土货复进口半税章程内,规定由通
商口岸运抵另一通商口岸的土货,如交运国外其已交纳的复进口半税,可在3个月
内视为押金。货物如果在期限内装运出口,押金可予退还。东海关设立后即执行该
退税办法。1863年6月总税务司署将退税3个月期限延伸到1年。
东海关对已付税洋货,因无法销售而退运国外时,采取签发存票的形式,作为
特别付税的凭证,持存票已缴纳未来应付的税款。该制度实行到1871年又改用“派
司”制度。该制度规定商人有意于货物进口复运出口者,必在进口付税后向海关申
请领取“派司”,凭以报运复出口。“派司”上记载进出货物的有关内容,货物复
出口时可凭以核查。1931年2月总税务司又废止该退税制度,规定对所有已照章交
纳税款的货物,无论是复运国外或沿海口岸,一律不予退税。
特别退税,主要有:进口货物凭发票计征放行,事实上是短缺货物,根本未曾
卸货,或货物在运输途中到埠卸货之前,早已有所损坏,被盗或短装;出口货物,
由于某种难以控制的原因,未能如期装出,以后也拟不再装出;海关在税制归类、
估价、计征的过程中,工作不够完善,以致造成误征、溢征等情况,不得不将多征
的税款退还;货物本身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如本是在国内转运,作为内销的货物,
以后改为外销,其出口税率低于转口税率,两种不同的税率所造成的差额予以退还。
(二)解放区海关退税
解放区海关在战争形势不断变化的情况下,制订了一套退税制度。规定,凡有
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办理退税:(1)装船完税货物出口,遭受天灾人祸受到损失,
原船货回航者;(2)船装完税货物出口,因形势变化到岸不能卸货与销售,原船返
回者;(3)陆运完税出口,货物因故,理由正当,不能出运者,经海关查证属实,
均予以退税;(4)凡海关错用税率或计算错误多征税款,可主动予以退还多征税款。
退税方法是:海关发现多征税,即通知纳税者到海关办理退税手续,商人发现
海关计算税率有误或计算出现差错多征税款可向海关申请办理退税手续。据统计,
1946年度,胶东解放区各海关及事务所因多征而退关税12.2万元(北海币)。1947年,
胶东解放区海关查帐发现多征关税2156.8万元(北海币)。当时经查有主者,当即进
行退税,无主可查者与少征税相抵,余额上缴。
(三)青岛海关退税
解放初期到60年代中期,青岛海关无退税现象。1980年,随着国营外贸企业进
出口货物征税工作的全面恢复,青岛海关恢复办理进出口货物退税工作。
青岛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和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按照“依率计征、依法减免、严肃退补,及时入
库”的退税方针,青岛海关制定了《退税工作岗位操作规范》,规定:
1.退税条件
(1)因海关方面差错造成多征税款。如预录入错输数据、H883系统出错、审价
归类错误等;(2)按规定可予减免税的货物,由于各种原因在货物进口时予以征税,
事后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补办减免税证明的;(3)进口货物放行后,发现货物残损
或品质不高,外商同意削价并在国内确已收到结汇的,可就削价部分退税。对其中
由于无使用价值予以销毁的可就销毁部分退税;(4)海关核准免验进口的货物,在
完税后,发现有短缺情事,经核实商检证明,船方认可的理货报告,保险公司索赔
报告书以及银行划款单据等单证之误的;(5)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
口,申请退关,经海关查验属实的;(6)进料加工项下进口原料,进口的按比例征
税,经核销,确认全部加工复出口的;(7)因纳税争议经青岛海关、海关总署复议
或经法院裁决,应退还多征税款的。
2.退税手续的办理
退税单位向海关提交“退税申请书”1份,写明退税理由,并附有加盖海关指
定银行的章印的税款缴纳证复印件以及海关认为有必要的其他保证。
海关职能部门接收申请后实行经办、初审、复核、科处长三级审批制度。经办
人员将填写的”退税审批表“签订意见后经科处长核批。其中,一次性退税额在50
万元以上的(单一税种达到50万元)必需上报主管关长批准后方可办理。凡因改变税
则归类造成一次性退税税额在30万元以上的(单一税种30万元)还应报总署核批。
对经审核准予退还的税款,海关开出“退税单”加盖有关规定印章后,交由申
请人凭以到指定银行办理税款退库。由于海关归类,计算等原因造成的多征税款为
数甚少,退税金额约40余万元。对有关企业在货物进口后,由于没有办理免税手续,
海关给予先税后放,待免税手续办妥后,给予退税。
此外,为促进外贸发展,鼓励出口创汇,财政部1987年下达了《关于出口退税
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实际出口的产品,可退还税务部门已在生产环节征收的产品税
和增值税。对此,青岛海关与当地税务部门制定了联系配合制度。税务部门凭海关
在出口报关单上的核签给予退税。青岛海关平均每天签核此类报关单200余份。由
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中,某些经营部门为了本单位的利益置国家法律不顾,采
取不正当手段骗取退税,其主要作法是多报少出、以次充好、高报价格和伪造单证、
印章等。对此,青岛海关在原有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又制定了单证的三级审批制度。
还积极与税务部门密切联系配合,提供情况,加强管理,采取措施,杜绝骗退税款
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