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减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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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减免税是法定减免税和特定减免税以外的其他减免税,又称特案减免或专
案减免。关税的临时减免由海关总署办理。临时减免税金额在50万元以内的,由海
关总署自行审批。超过50万元的,由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审批。减免税金额较大或
涉及的政策面较广的,由海关总署、财政部报经国务院审批。
  青岛解放初期,青岛市军事管制委员会1949年8月4日发布通令:为奖励工业原
料输入发展生产,自即日起,所有入口棉花一律免税。这属于临时性的减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由于其他特
殊原因要求临时减免税时,应当在货物进出口前书面写明理由,随附必要的资料及
证明向海关申请。经海关审查所述情况属实后,转报海关总署,由海关总署按照有
关规定审核批复。青岛海关,在执行临时减免税政策方面,坚持实事求是,做好宣
传,在全关区范围内对凡是向海关申请临时减免税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如符合减免
税要求的,均一一上报海关总署,明显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向当地政府、企业讲明
情况,取得理解。1988-1992年,青岛海关为山东省办理临时减免关税超过4亿元,
其中青岛海关转报总署审核批准临时减免税影响较大的有:(1)扶贫方面。山东沂
蒙山区、惠民地区等国有企业技术改造进口的机器设备,由于困难,无力付税,对
此,经报总署从批准缓税以至核批免税。以1990年为例,有费县毛纺厂、费县麻纺
厂、临沂针织厂等企业,减免税款1000余万元。(2)为支持国家和地方商品工程项
目的建设,缓解地方投资资金的不足,对其税赋的困难积极给予上报反映。如引黄
济青属国家重点工程,惠及子孙后代,其工程进口的设备税款670万元,经转报总
署批准予以豁免。同年青岛市重点工程之一的山东外贸营业用房,其进口的必需设
备,经报批免税额3000余万元。(3)掌握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发展的原则,对他们
因税赋原因产生的困难,逐案报批,并尽量争取得以解决。如莱芜钢厂,1989年进
口的制氧设备,至办妥免税手续之日计算,应缴纳滞纳金490余万元;又山东临沂
针织厂进口的技改设备减半征税后尚需缴税100余万元,报经总署核批,给予豁免。
  1988-1991年临时减免税4亿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