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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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定减免税是指《海关法》和《关税条例》等法律固定形式以外在某些特定条
件下、特定范围内进出口货物给予的关税减免。特定减免关税的有关办法、规定由
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海关总署或由其会同中央有关主管部门制订并下达执行。1950
年4月,青岛海关根据海关总署转发中财委《现行完税进口物品范围表》通令进口
货物申请免税应逐案报海关总署审批的指示,自建国后至改革开放前,凡进口货物
申请减免者均逐案上报总署审批。特定减免的项目主要是国防建设用品、军需用品、
救灾用品和科教用品。1979年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之后,为了鼓励引进外资和先进技
术,青岛海关按有关规定在关税征收方面给予减免优惠。现行特定减免税范围有:
(1)省以上的高教主管部门承认其学历的大专院校、市、地级以上的党校,经济上
独立核算的国务院各部委以及省、市、自治区专门从事科研的机构,以及工厂、医
院、大专院校所属专门从事科研的机构,承担省级以上科研项目的地区级科研机构
进口的属于科研必须的设备、仪器、标本、科研资料等;国有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
建立的技术中心进口用于开发新技术所需的,且国内不能生产供应的仪器、仪表、
化学试剂和技术资料。(2)企业技术改造进口货物。技术改造是指老厂矿、企业为
生产需要引进的先进技术、机器设备和仪器;以及随同设备进口数量合理不超过设
备价值5%的零部件,其项目正式列入中央主管部门或省、市、自治区技术改造规划
的。至1995年底以前按法定税率减半征税。(3)国家重大项目进口货物。“八五”
期间开展的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项目所进口的关键配套件、关键的器件、特殊工具,
按法定税率减半征税。(4)通信、港口、铁路、公路、机场建设进口货物。凡是进
口属于《进口通信、港口、铁路、公安、机场专用设备准予减免税品种表》所列范
围以内的各种机器、设备、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不分地区(经济特区、经济技术
开发区、保税区、旅游渡假区)一律按法定税率减半征税。(5)其他特定减免税范围,
如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利用中行贷款、利用日本贷款等进口的所必需机器设备都做
了具体的减免税规定。
  青岛海关在执行国家特定减免税政策中,在保证国家税收的前提下,帮助山东
省用好国家的优惠政策,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1984年10月国务院批准青岛、烟
台两开放城市设立经济技术开发区之后,青岛海关比照全国14个沿海开放城市的规
定办理特定关税的减免。经总署同意,参照《海关对深圳经济特区进口货物,运输
工具和个人自用物品暂行监管办法》,对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企业进口,用于开发区
建设和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等和企业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免于
征税。对烟酒和其他生产资料及投入市场的一切物资给予减半征税。(1989年后对
烟酒恢复征收全税)对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生产出口的产品、免征出口关税。1987年
至1992年对经济技术开发区减免关税、进口调节税4171万元。
  1983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加强利用外资工作的指示》,
1984年4月海关总署、财政部和对外经济贸易部颁布了《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
出口货物的监管和征免税规定》,具体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的免税办法。
青岛海关依照本办法,对山东关区内的三资企业开始实施关税减免政策。1987年6
月1日,海关总署、财政部、对外经济贸易部联合发出《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货
物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的若干具体问题的掌握原则的通知》。青岛海关根据此通
知规定对中外合资企业用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的机械设备、零部件和其他必需的
物料,按规定予以免税。合资企业进口的工具、货运卡车、客货两用车,只要是在
投资额度内的资金批准进口的,比照机器设备予以免税。1987-1992年对特定企业
减免关税13.3亿元。
  为了使关税政策更好地促进山东经济发展,青岛海关还对于某些特定用途的进
出口货物,如用于补偿贸易、对外加工装配、进料加工、寄售、技术引进及改造,
科教文化用品等也给予关税减免及优惠。1987-1992年共给予特定用途进口货物减
免关税15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