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初期,青岛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关税的减免,遵照《华东区进口物品关税暂
行条例》的规定,凡陆、海、空军进口军用品,公、私立学校研究部门进口教育用
品,救济机关、教会、慈善团体进口救济物品,机关进口无营业性办公用品,一律
准予免税。1950年底,青岛海关根据政务院批交海关总署废止《华东区进口物品免
税暂行条例》。免税物品按下列原则办理:救济机关、教会及慈善团体、进口由国
外捐赠并将在国内免税配用的救济品,按政务院批准的《国外捐赠慈善物品报运进
口及免税暂行办法》办理。文教用品进口的免税范围,在政务院尚未正式批准海关
总署所拟《文化教育用品报运进口及免税暂行办法》,暂按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
呈政务院的对该办法的审核意见办理;军用品进口免税范围在政务院尚未批准全国
统一的《军用品报运进口暨免税暂行条例》之前,暂时仍按非军用专用物品不宜免
税的原则掌握。
195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公布实施。5月16日,政务院批
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暂行实施条例》,均对进出口物品明确了
免税政策。1985年3月7日,国务院批准发布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1987年7月1日公布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法》。这些法律法规是青岛海关实行减免税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根据上述基
本法规,青岛海关把关税减免分为3个类型:法定减免、特定减免和临时减免。
1984年以来青岛海关减免税统计表
表3-11 单位:万元
┌──────┬───────┐
│年份 │减免税总额 │
├──────┼───────┤
│1984 │4293 │
│1985 │12891 │
│1986 │21152 │
│1987 │23233 │
│1988 │27671 │
│1989 │48450 │
│1990 │52538 │
│1991 │63414 │
│1992 │13463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