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青岛海关代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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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车辆购置附加费
  1985年4月,国务院发布《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规定进口车辆的购置
附加费,在进口环节中,由海关代征,定期划交交通部门作为公路建设资金。青岛
海关于是年7月开征车辆附加费用。青岛海关根据规定,对凡从原苏联及东欧各国
进口的载重汽车和大客车,按到岸价格的10%计征,其他进口车辆不论关税是否减
免,一律按照价格的15%计征。至1992年青岛海关共代征车辆附加费1.3亿元。

二、工商统一税
  工商统一税的前身是货物税和商品流通税。解放初期青岛海关仍依照1948年国
民政府颁布的《订征货物税条例》规定的范围、税目、税率,代征收进口货物税。
1950年2月13日,按中央人民政府税务总局制订的《货物税办法草案》规定的范围、
税目、税率代征工商统一税。1958年9月13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将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
一税,规定:进口外货在进口环节上缴纳工商统一税。并由海关代为征收。从解放
初期开始,原由青岛海关代征的货物税和商品流通税也因此停止,改征工商统一税。
1966年1月起,根据规定,对从国外进口的商品一律免征工商统一税,只对入境旅
客携带的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代征工商统一税。
  1972年,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规定,对国内工
商企业进口的货物都改工商税计征,仍由海关代征。但对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
合作经营企业,仍按工商统一税条例的规定征收工商统一税和地方附加税。
  1978年8月,停征个人进口非贸易性物品的地方附加税,《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
表》分为两大部分,即工农业产品部分和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及服务性业务部分。
工农业产品部分共有税目104个,税级40个,最低税率为1.5%,最高税率为69%,
税目税率表中未列名的农产品不征税;工业产品,如未列名不能归类的,都归入最
后一个税号,“其他工业产品”,按5%税率征税。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及服务性业
务部分有2.5%、30%、50%和70%4个税级。《工商税率表》划分为工业、交通运输、
农、林、牧、水产品采购和商业零售、服务及其他业务4部分,共有税目44个。最
低税率为1.5%,最高税率为66%,不能归类或未列名的工业产品均收入其他工业产
品栏中按5%计征,具体计算方法:
  工商统一税=组成价格×工商统一税税率
  组成价格=(到岸价格+关税)÷(1-工商统一税税率)
  1980年以来代征工商统一税近30亿元。

三、代征产品税和增值税
  产品税是对农牧产品以外的产品所征收的税捐;增值税是以生产商品的增值额
为征税依据的一种税收。1984年11月1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
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将原对国内企业和单位的进
口商品征收的工商税分解成产品税、增值税、盐税和营业税。是日起,青岛海关代
征关区进口商品的产品税、增值税。产品税应税产品共24类、270目,税率由3%至
60%共25个税级。增值税应税产品分为甲乙两类,甲类5个税目,最高税率10%;乙
类7个税目,最高税率80%,最低16%。产品税、增值税的征税办法与工商统一税相
同。1984-1992年其代征产品税和增值税款27亿余元,按规定分别上交中央财政和地
方财政。

四、代征特别消费税
  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务院的决定,于1988年底下达了《关于对彩色电视机征收电
视机特别消费税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决定》。其中规定,进口的彩电12英寸以下(含
12英寸)每台征收400元,14英寸以上(含14英寸)每台征收600元。
  1989年3月,国家税务局下达了《关于对进口小轿车征收特别消费税有关问题
的通知》。自1989年4月22日起,青岛海关对进口的小轿车在进口环节代征特别消
费税。但对外国驻华使馆和领事馆人员以及有关国际组织在华机构的代表进口的小
轿车、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小轿车和按规定免税进口的小轿车,免征特别消费税。
对外国企业、新闻代表机构在华的常驻人员和外商企业在华常驻的技职人员以及海
关规定免税进口的小轿车也免征特别消费税。

五、进口调节税
  1985年鉴于有些地区和单位耗用大量外汇,盲目进口国内外差价大的商品及成
套散件,对国民经济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6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对若干商品
开征进口调节税的通知》,决定对某些商品在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同时,开征
进口调节税。其品种有:小轿车、旅行车、工具车、越野车和其他机动小客车、摩
托车、录像机、复印机、彩色投影电视机、电视显像管、电子计算器、微型计算机
及其外国设备、涤纶加工丝、化纤织物等。至1989年底止,应征进口调节税的商品
共21种,税率20%至80%不等。

六、监管手续费
  1988年9月,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物价局联合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
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的办法》。青岛海关从9月25日开
始实施。手续费的征收标准是进口免税和保税货物按照海关审定的货物到岸价格的
3‰计征;进口减税货物按照实际减除税负部分货物的到岸价格的3‰计征;对于进
口后保税储存30天以上未经加工即转运复出口的货物,按货物到岸价格的1‰计征。
但对“三资企业”在投资额度内免税进口的机器设备、建筑材料等物资,可暂免征
收手续费。1988-1992年,青岛海关共征收监管手续费531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