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旧海关代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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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收厘金
  厘金(子口半税)是一种内地货物通过税(即商业税),开征于咸丰三年(公元
1853年),山东沿海各地厘局最初开设于1859年。1862年,东海常关设关后,其所
辖的23个常关于征收常税时代收厘金。常关每月所收税款十分之七为常税,另三分
为厘金。厘金按月汇解各地厘金局。胶海关设立后,即代征常税厘金,但改为五分
之四为常税,五分之一为厘金。代收厘金按季度报解济南厘金总局。1901年后,东
海关所辖50里内常关所代收的厘金,也经海关税务司解缴厘金局。宣统年间(1909
-1911年)山东省内常关厘金每年可收银6万两,内有九分之一是胶海关代为征收的。
海关代征厘金止于1931年。

二、代征鸦片统税
  光绪三十年(1904年),山东开征土药(土产鸦片)统税。光绪三十二年五月十日
(1906年6月22日),胶海关开始代征土药统税。土药每百斤征收土药统税正项银百
两,土药统税经费15两,而每百斤土药提支10两为本关津贴,其余款额则均按季度
拨交济南统税分局。1910年底,山东停征土药统税,济南统税分局及其卡所全部撤
销。其后再征收的土药统税改为汇缴山东统税局。1911年4月1日,胶海关停征土药
统税,开征鸦片附加税。停征土药统税后所收统税款额则系对缉获的鸦片所征。
1913年9月,鸦片附加税和统税全部停征。

三、赈灾附加税
  东海关和胶海关自1921年3月1日起奉总税务司电谕,对所有进出口货物于正税
之外附交一成作为北方数省赈灾之用,扣足1年。1924年各省区连续降雨,经政府
会议决议,参照1921年成案,海常关一律加征赈捐。所征数量是货物所纳税银的
10%,以扣足4个月为限。此项银两由税务司按月核实上缴,由总税务司巡交督办赈
务公署核收应用。1932、1933年又奉命续征救灾附加税。1946年5月13日总税务司
电令停征救灾附加税。

四、统税、货物税
  1931年1月1日厘金裁撤后,为补救中央财政,国民党政府财政部开征统税与特
税。2月1日,火柴、棉纱、水泥统征条例公布实施。统税税率按海关总务署所定,
以国币征收。征收的统税由税务司按旬交解。抗战胜利后,东海关停征统税。胶海
关按海关总务署指示,仅对境外进口货物征收统税。1946年8月16日国民党政府颁
布新的货物税条例,同时废止1931年颁布的货物统税条例。10月1日起,胶海关对
石粉、水泥、茶叶、皮毛、锡箔及迷信用纸、饮料品、化装品等7种货物征收货物
税。同年11月27日又公布了《修正货物税条例》,增加卷烟、洋药、啤酒、火柴、
糖类、棉纱等货物税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