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邮递物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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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放前的邮递物品税
  东海关在1878年开办邮政业务,设立邮政专账征收邮税。1897年东海关又在青
岛口设常关邮局,1898年5月德国开辟邮政航线,烟台、青岛两邮轮按期对开。开
办邮局的业务有平信、明信片、挂号邮件、新闻纸、印刷物品、书籍、贸易契、货
样、包裹、保险包裹、汇兑、代收货价等多项业务,邮资分8类,计费单位按银元
角分计算。其中第6类寄送邮各国,第7类为寄往日本、朝鲜、关东、日本租界地。
第8类为香港、刘公岛(威海卫英国租借地)澳门、青岛(德租借地)等地。东海关、
胶海关兴办邮政业务后,对所有寄往寄自外国和中国各通商口岸的邮包进行监管,
对装有应税的包裹照章征收邮包税。凡包裹由本口邮局寄往外国者,对系应税物品
需征出口正税。若包裹系由内地寄往烟台、青岛邮局送往国外,此项包裹应完纳出
口正税及出内地子口税,其税可在海关完纳或在邮局缴纳。邮局代收关税税银按月
汇缴海关。凡由外洋寄往烟台、青岛的邮包,如包裹收货人是本国公民,则要交纳
进口正税,若寄交内地,则完纳进口正税及入内地子口半税。凡包裹由烟台、青岛
邮局寄往中国各通商口岸,若系应税货物,则完纳出口正税及进口半税。东海关和
胶海关征收包裹税,按照税则从价值百抽五。起征点为每件税银0.75元。当时海关
所收邮税全部上交总税务司署。直至1911年5月,中国邮政脱离海关系统后,改在
邮局设办事处,对进出境邮政包裹实行监管征税。一般应税邮包的进出口关税由海
关驻邮局的验货员计征,税款由邮局代为海关向收寄件人征收,并按月向海关解缴。
特殊情况由海关总务科直接征收,已征关税而又被退运的邮包及超量征收关税的邮
包等,海关予以退税,从邮局收到的关税税款数额内由总务科逐项审核后,记入邮
包税额日簿,列入关税收入项下。

二、解放后邮递物品税
  1949年6月青岛解放后,山东省进出境的国际邮递物品统由青岛海关办理,建
国初期胶海关驻邮局支所改称邮包股,1950年4月又改称青岛海关驻邮局办事处至
今。开始按“进出口税则”征收个人邮递物品税,1962年6月执行《海关对旅客行
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出口税办法》计征个人邮递物品税。
  从青岛口岸看,个人邮递进出口物品是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而变化。
1951-1962年,国内处于经济建设时期,特别是“大跃进”后的三年经济困难时期,
邮寄进口的邮包,大部分是食品、食糖、药品、衣物等,且又大都来自港澳地区,
但由于受“左”的影响,有海外关系的人,常常不愿暴露,所以此期间征收邮递物
品税较少,年均3万余元。
  1964年,青岛海关根据外贸部修订发布的《海关对进口邮递物品监管办法》和
《海关对来自或者寄往港澳的个人邮递物品的监管办法》的规定,开始实行新的《
海关委托邮局代收税款的办法》。
  1966年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影响,进口邮包明显减少,因而海关的税收也即
随之下降。1970年以后,随着国际、国内局势的变化,进口邮件数量开始回升,海
关税收也逐年增长。至1978年,共征收税款约200余万元。
  1978年以后,国家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原国内紧俏商品基本能满足人民生活需
要,因而,以往邮寄进口的商品,除部分走向农村外,城镇收件极少。但是,此期
间青岛的邮政事业发展较快,为与国际邮政接轨,青岛邮电局于1988年开展了国际
特快传递业务。初期此项业务萧条,随着山东关区外商投资企业的增多,一些小的
备件、材料、辅料等,都通过快递方式寄送。因此,海关此项税收有大幅度增加,
1978-1992年期间平均每年征收税款约6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