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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辑 行李物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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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放前行李物品税
  1864年,东海关执行总税务司令,凡进出烟台、青岛等口岸的中国旅客,若携
带有海关监督签发并盖有官方图样的免税执照,东海关关员不核查其行李物品。
1872年执行总税务司署关于征收行李物品的有关规定,对其它口岸携带价值在银10
两以上洋货入口,没有免税执照的中国旅客征收行李税。来自香港或国外的旅客,
其携带行李数量若达到征关税数,则要交纳关税,若达到应税数量隐匿不报,处以
银10两以内罚金,并仍照章纳税。税率比照进口税则。
  胶海关设立后,对出入胶澳地区的船员旅客属自用合理的物品准予放行。对从
其他口岸携带价值在银10两以上的洋货入口,又无免税执照的中国旅客征收行李税。
对外国或香港旅客,其携带行李物品者达到征税数,则要完纳关税。对隐匿不报者,
处以银10两以内罚款,并仍照章纳税。税率比照进口税制执行。
  解放区行李物品税和其他物品税一并统计,未做单独统计,此处不再详述。

二、解放后行李物品税
  解放初期,青岛海关仍按照旧海关的规定对进出境旅客进行查验征税。因为山
东各口岸旅客极少,船员下地携带物品也很少,所以无行李物品税。
  1951年,青岛海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对自用的行李物
品进口税按最低税率征收。
  1956年,青岛海关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对进出境旅客所带自用物品实行“可
税可不税的不税,可退可不退的不退”的方针,对船员所带食品、衣着、洗刷用具、
少量日用品、小孩玩具等,均免税放行。
  1962年1月6日,青岛海关开始执行外贸部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入境旅客行
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此办法共有21个税则号列,除免税外,
税率从20-40%共有13个税级,此办法执行后,对旅客和船员进境所带物品进一步减
征放行,对正常往来人员所带自用物品给予估价,超过规定的物品照章收税。
  1951-1962年,青岛海关对国际航行船舶船员进境携带需要完税物品的征收,
对系香港或其它外国船舶上就职的华裔船员,其携带完税物品以食品、衣物等生活
用品为主,期间10余年平均每年征收税款2000元左右。
  1963年国内经济逐步好转,船员携带食品进口完税也随之减少,逐步转向大量
携带衣物、布料及其他日常用品。至1964年共征收税款1000元。1965年以后,随着
中国远洋船队的发展与扩大,租用外籍船舶相继减少,华裔职员完税进口物品也相
应减少。但由于国(境)内外某些商品价格相差悬殊,国内较缺的商品如花生油、衣
服、食糖、糖精、味精以及一些小的家电商品船员纳税进口的仍为数不少,平均日
征收税款万元。1965-1977年共征收税款4400多万元。
  1978年8月,青岛海关执行外贸部重新颁布的《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
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将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合并为进口税,实施范围是:
一切入境旅客的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的应税自
用物品和其他方式进口的个人自用物品。进口税则的号列由原来的21个减至13个,
税率由原来的13个税级降为6个税级(免税、20%、50%、100%、150%和200%)。因新
办法的税率大部分降低,故进境人员携带物品开始增加,但应税物品减少。
  1981年8月,国家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
个人自用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公布实施。对个人进口自用电视机、收录机、电子
计算机的完税价格,由原来按到岸价格计算改由参照国内零售价格计算,提高了完
税价格。但由于旅客携带应税物品件数不变,远洋船员在日本购买的旧电视机、旧
摩托车等机电产品日趋上升,平均日征收税款3万元。至1982年共征收税款3000余
万元。船员在日本大量购买旧的家电用品,也曾发生过个别船员“强买”问题,对
外造成了不良影响。对此,中国远洋船舶总公司下令禁止船员在外购买旧货(主要
指摩托车和进口家电产品),制止了船员携带旧家电商品进口的现象。1982-1992年
间除有部分企业进口礼品超出限量征收税款外,船员携带进口物品征税合计1500万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