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解放区海关港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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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5年8月胶东解放后,解放区民主政府废除了旧海关征收的码头捐、海坝捐、
灯塔费、锚眼费、浮标费、船坞费、仓库费、标杆费、船舶出入口费等。1946年2
月23日,胶东行署决定从出入口货物及船舶征收港务费,并颁布港务费征收办法。
各港口从3月1日起统一执行,规定。征收两种港务费:一是从货征费,凡出入口货
物,均依其完税估价及免税出入口货物的估价总值,征收港务费8‰,由出入口商
人报结关时缴纳。二是从船征费,(1)轮船入港在港内停泊不满12小时者,依其注
册吨位,每吨征收两元(北海币);12-96小时者,每吨征收10元,为奖励中国航运
事业,凡中国轮船得减半征收。(2)帆船、入港帆船每入港一次,依其注册担位,
每担征收3角。(3)驳船、木制渔船,不分种类每年每只征收20元,渔轮汽船全年征
收200元。港内长期停泊贸易船舶;全年轮船依其吨位,每吨征收20元,帆船依其
担位,每担征收两元。(4)征收时间,入口船舶由船长在出口结关前缴纳,港内船
舶全年分4期,每季度末征收。对军用或被军事征用非营业性的各式船舶、海关及
水上公安机关自用非营业性的船只、邮务船只、港内引水船、疏浚航道用船及拖船、
避难、入坞或入港拆卸不能继续航行的船只、贸易船舶的附舟,免纳港务费。
  港务费由海关代征,签发证明,并负责保管。所征收港务费的使用,由各港务
科(股)依建设计划支拨使用,此项收入除进行港务建设外,不准做其他任何开支。
但因缺少对转口船货的征收标准,胶东区工商局对征收办法修正过两次。在具体执
行中仍发现转口船货,沿海每经进出一港,征收一次,形成双重征费,办法规定大
小港口普遍征收,实行统收统支,合理负担,但小海口只收费,不建设;规定港务
费由海关保管,但对下属所站征收的港务费如何上解,不明确,港务费开支混乱。
针对这些问题,胶东行署经研究与修正,于1946年4月4日,重新颁布了修订办法,
具体规定如下:
  (一)凡出入口货物或转口货物,由各货主依下列规定缴纳:港务费。(1)出入
口货物及转口货物均依其估价总值,征收港务费8‰。(2)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税:
驳船载重万斤以内者,驳运货物或自营转口贸易所运输的货物出入本船籍港;胶东
区沿海港口及岛屿,所有渔船及外籍渔船,经海关或海口所登记注册者,由海洋捕
捞的海产品直接运至各港口出卖者。(3)胶东区内各港口转运的食盐,并非对其他
区出入口或转口者。(4)胶东解放区所属沿海岛屿,居民未经各港口购买日用货物
包括粮食、非属贩卖性质者。(5)入口货物因销售困难而转口者,其转口时应纳的
港务费(出口者除外)。
  (二)贸易船只、驳船、渔船由各船主依下列规定缴纳:(1)本港贸易轮船、汽
艇每期(3个月)依其注册吨位每吨20元。(2)本港贸易帆船,每3个月为一期,依其
注册担位,每期每担0.50元。(3)本港渔轮载重1万斤以上者,每期(3个月)每艘300
元,载重1万斤以下者,依其注册担位,每担0.20元。(4)本港木制渔船,每期(3个
月)依其注册担位,每担0.20元。(5)本港驳船,每期(3个月)依其注册担位,每担0.
20元。
  (三)外口船只入港应纳港务费规定(胶东区以外地区的船只)如下:(1)轮船,
入港在港内停泊不满12小时者,依其注册吨位每吨2元,在港内停泊12-96小时者,
每吨6元;96小时以上者每吨10元。凡中国轮船入港,依上列规定减半征收。(2)帆
船及贸易汽艇,每入港一次不论停泊时间长短,依其注册担位,每担0.15元。(3)
外口驳船,驳运货物或自营转口贸易,进入各该港口时免征,但需持有驳船执照及
港务费收据。(4)外口渔船应纳港务费的规定与各海口的本港渔船同。(5)外口渔船,
由海洋捕鱼回航至各该港口时免征,但以非经营出入口或转口贸易为限,并需持有
渔船执照及港务费收据。(6)外口船只,长期停泊于各港口者,依各港口的本港各
种船只征收。
  (四)免纳港务费的船只:(1)军用船只或军事征用期中的民船;因特殊情形经
民主政府或海关命令停港待命,不作任何营业的各种船只。(2)海关及水上公安机
关自用非营业性的船只。(3)邮务船只。(4)港内引水船及疏浚航道用船和拖船。(5)
避难或入坞及入港折毁不能继续营业的船只。(6)贸易船只的附舟。
  (五)港务费缴纳时间:(1)从货征收者需于出入口报关或结关时缴纳。(2)从船
征收者:依停泊时间长短征收者,须于结关前缴纳。依期征收者,需于每年的2、5、
8、11月缴纳。每期超过1月转业或转口的船只,不予加征,超过两个月者,即按期
征收。
  各海关以此文为准,立即执行,1946年2月23日颁布的征收港务费办法及与此
有关的规定,即予作废。
  渤海解放区仅埕口海关征收港务费108664元。
  1947年,胶东解放区各海关港务费情况以北海币为单位,从货征收2.1亿元,
从船征收1796.6万元,船舶丈量费10.6万元,关栈租金24.7万元,杂项收入1455.5
万元,共收入2.45亿元,全部上缴。渤海解放区下洼海关征收576.5万元。埕
口海关征收529.8万元,经分局决定交当地党委修桥,开支313.6万元。羊角沟海关
征收831.2万元。
  1948年上半年胶东各海关征收和上解港务费(北海币),总额3.9亿元,其中烟
台海关1281.6万元、西海海关所3757.6万元、威海海关1058.3万元、南海工商局67.
6万元、龙口海关1594.4万元、石岛海关2.7亿元、乳山海关4728.5万元。
  为打破敌人的海上封锁,奖励解放区海上运输,减轻商民负担,便于内地物资
调拨沟通,胶东区工商局与于1948年8月8日,下达修正征收港务费的指示,制订了
《港务费征收管理办法》草案。由于当时形势发展快,青岛尚待解放,未能公布实
施。1948年9月,华东财办工商部指示,各地将收存港务费于1948年9月起,随会计
报告上解至工商部。同时,指示将征收港务费办法普及于全省各解放区。渤海、滨
海、滨北解放区海关,依本解放区的情况,从货港务费征收5‰,胶东则仍按8‰征
收。
  根据华东财经办事处工商部关务科统计,1948年9-12月,各解放区征收和上解
港务费数额是(北海币)胶州关区1698.3万元,滨海关区1.7亿元,烟台关区8.7亿元,
石岛关区4.4亿元,共计15亿余元。
  1949年上半年,各解放区海关共收入港务费6248.7万(旧人民币)元,其中1948
年结存1366.3万元,1949年上半年新征收4872.3万元。

         1946年胶东解放区港务费征收统计表
表3-9                         单位:元(北海币)
┌─────┬────┬────┬────┬────┬────┬──────┬────┐
│部门   │烟台海关│威海海关│龙口海关│石岛海关│乳山海关│昌潍掖海关所│合计  │
├─────┼────┼────┼────┼────┼────┼──────┼────┤
│从货港务费│23546393│408434 │14768001│26380868│1137243 │573386   │6681435 │
├─────┼────┼────┼────┼────┼────┼──────┼────┤
│从船港务费│302655 │3871060 │128097 │363131 │321930 │5762776   │10749650│
├─────┼────┼────┼────┼────┼────┼──────┼────┤
│船舶丈量费│27678  │101299 │44435  │28740  │17610  │25460    │245222 │
├─────┼────┼────┼────┼────┼────┼──────┼────┤
│外出验货费│    │    │    │    │92640  │      │92640  │
├─────┼────┼────┼────┼────┼────┼──────┼────┤
│杂项收入 │1589814 │4350  │57061  │    │    │      │1651225 │
├─────┼────┼────┼────┼────┼────┼──────┼────┤
│关税租金 │54690  │    │    │    │    │      │54690  │
├─────┼────┼────┼────┼────┼────┼──────┼────┤
│合计   │25521229│4385143 │14997595│26772740│1569423 │63616221  │796077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