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旧海关船舶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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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舶吨税,是海关对进出本港的商业船只征收的一种税费,旧称“船钞”。船
舶吨税是一种使用费,由于商业船舶使用了港口和助航设施而应交纳的报酬。在旧
中国,根据1858年《通商章程善后条款协定》,海关所收船舶吨税,专款专用于助
航设施的建造与维修,因此船舶吨税也有“灯塔税”之称。
  东海关建立后,对洋式船舶按照片面协定关税,每吨位征收税银5钱。对沿海
贸易民船按船只大小征收船钞。对于首次申请卸进口货物的帆船,每只征收注册
100文。出口货交付少量出口费,俗称为“水饭钱”,每担收五文,但对于南方帆
船和当地“丁油”和“瓜篓”两类帆船,则按不同的种类征收出口税。胶海关建立
前,胶澳地区的常关对沿海贸易民船征收船规和船费。进出胶澳地区的民船共分为
刁船(福建民船)、宁船(宁波民船)、河船(江苏民船)、舢板和瓜篓(前者为山东半
岛南部民船,后者为半岛北部民船)4大类,每类又分大、中、小三级,常关依次征
收税费。除此之外还另纳其它杂捐。
  胶海关建立后,《会订青岛设关征税办法》规定,胶海关不对进出青岛港的洋
式船舶征收吨税,而由德国(后改日本)殖民当局港务部每吨收取2.5分的港务费和
灯塔费。按内海航行轮船章程往返青岛港的船舶,须将其中外国籍证书交存海关,
经书面申请取得内河航行执照,首次缴纳执照费银10两,以后每年换照1次,交银2
两,船钞每4月交纳1次,其中半数海关留存,其余交殖民当局。沿海贸易民船船钞,
由海关代征常税、厘金及其他税费。其船钞按民船所载货物关税之半数而计算税款。
1922年,中国政府收回青岛后,胶海关开始照通商税则章程征收船舶吨税,其后即
与其它通商口岸海关归于一致,直至1949年解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