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吨税,是海关对进出本港的商业船只征收的一种税费,旧称“船钞”。船
舶吨税是一种使用费,由于商业船舶使用了港口和助航设施而应交纳的报酬。在旧
中国,根据1858年《通商章程善后条款协定》,海关所收船舶吨税,专款专用于助
航设施的建造与维修,因此船舶吨税也有“灯塔税”之称。
东海关建立后,对洋式船舶按照片面协定关税,每吨位征收税银5钱。对沿海
贸易民船按船只大小征收船钞。对于首次申请卸进口货物的帆船,每只征收注册
100文。出口货交付少量出口费,俗称为“水饭钱”,每担收五文,但对于南方帆
船和当地“丁油”和“瓜篓”两类帆船,则按不同的种类征收出口税。胶海关建立
前,胶澳地区的常关对沿海贸易民船征收船规和船费。进出胶澳地区的民船共分为
刁船(福建民船)、宁船(宁波民船)、河船(江苏民船)、舢板和瓜篓(前者为山东半
岛南部民船,后者为半岛北部民船)4大类,每类又分大、中、小三级,常关依次征
收税费。除此之外还另纳其它杂捐。
胶海关建立后,《会订青岛设关征税办法》规定,胶海关不对进出青岛港的洋
式船舶征收吨税,而由德国(后改日本)殖民当局港务部每吨收取2.5分的港务费和
灯塔费。按内海航行轮船章程往返青岛港的船舶,须将其中外国籍证书交存海关,
经书面申请取得内河航行执照,首次缴纳执照费银10两,以后每年换照1次,交银2
两,船钞每4月交纳1次,其中半数海关留存,其余交殖民当局。沿海贸易民船船钞,
由海关代征常税、厘金及其他税费。其船钞按民船所载货物关税之半数而计算税款。
1922年,中国政府收回青岛后,胶海关开始照通商税则章程征收船舶吨税,其后即
与其它通商口岸海关归于一致,直至1949年解放。
第一辑 旧海关船舶吨税
船舶吨税,是海关对进出本港的商业船只征收的一种税费,旧称“船钞”。船
舶吨税是一种使用费,由于商业船舶使用了港口和助航设施而应交纳的报酬。在旧
中国,根据1858年《通商章程善后条款协定》,海关所收船舶吨税,专款专用于助
航设施的建造与维修,因此船舶吨税也有“灯塔税”之称。
东海关建立后,对洋式船舶按照片面协定关税,每吨位征收税银5钱。对沿海
贸易民船按船只大小征收船钞。对于首次申请卸进口货物的帆船,每只征收注册
100文。出口货交付少量出口费,俗称为“水饭钱”,每担收五文,但对于南方帆
船和当地“丁油”和“瓜篓”两类帆船,则按不同的种类征收出口税。胶海关建立
前,胶澳地区的常关对沿海贸易民船征收船规和船费。进出胶澳地区的民船共分为
刁船(福建民船)、宁船(宁波民船)、河船(江苏民船)、舢板和瓜篓(前者为山东半
岛南部民船,后者为半岛北部民船)4大类,每类又分大、中、小三级,常关依次征
收税费。除此之外还另纳其它杂捐。
胶海关建立后,《会订青岛设关征税办法》规定,胶海关不对进出青岛港的洋
式船舶征收吨税,而由德国(后改日本)殖民当局港务部每吨收取2.5分的港务费和
灯塔费。按内海航行轮船章程往返青岛港的船舶,须将其中外国籍证书交存海关,
经书面申请取得内河航行执照,首次缴纳执照费银10两,以后每年换照1次,交银2
两,船钞每4月交纳1次,其中半数海关留存,其余交殖民当局。沿海贸易民船船钞,
由海关代征常税、厘金及其他税费。其船钞按民船所载货物关税之半数而计算税款。
1922年,中国政府收回青岛后,胶海关开始照通商税则章程征收船舶吨税,其后即
与其它通商口岸海关归于一致,直至1949年解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