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辑 青岛海关出口税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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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物出口关税历来是海关征收关税的基本税种。1949年6月至1951年青岛海关沿
用民用海关税则,对出口货物不征出口税。1951年5月16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关进出口税则》,对花生油、花生、猪鬃、桐油、薄荷、薄荷脑等6种商品征出口税
。当时山东口岸出口以花生、花生油、猪鬃为主。到1952年青岛海关征收出口关税3
093亿元旧人民币。1952年、1953年奉海关总署令,青岛海关先后取消对桐油、猪鬃
征收出口关税。山东出口量大增,1953年征收出口关税553亿元旧人民币。1980年2月
又规定对其余4种商品停止征收出口关税。从1982年6月奉国务院命令,青岛海关对国
内外差价大,在国际市场上容量有限,竞争性强的商品,以及国家需要限制出口的少
量原料、材料和半制品共34种商品开征出口关税。征收出口关税的原则是既要服从于
奖励出口的政策,又要能够控制一些商品的盲目出口。应征出口关税货物,除来料加
工复出口免征和经特准免征外,不论经营成分、贸易方式,均照章征税。煤炭从量征
税,其余从价征税。1982年征收出口关税1524万元。1983年山东口岸共征收关税301
5万元,比1982年增长1倍。主要出口产品有农产品、水产品和纺织品。1986年征收出
口关税的商品主要有鳗鱼苗、对虾、骨粉及骨废料,栗子、生漆、钨砂矿及其精砂、
生锑、山羊板皮、铜材、铝材、未锻轧镍、电镀用镍阳板等,全年征收3502万元人民
币。1987年1月1日起国家对出口税做了较大调整,应税货物由23种减少到7种,并对
生丝开征出口税。青岛海关实行后,当年征收关税2949万元,比1986年减少20%。19
88年至1990年出口关税仍逐年上升,三年征收出口税3357万元,但1991年,由于山东
口岸出口货物大幅度减少,因此出口税明显下降,是年征收关税766万元。出口货物
以海关审定的正常离岸价格扣除出口税后,作为完税价格。其计算公式是:
         完税价格=离岸价格
  出口关税税额计算方法是:
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出口关税税率
出口货物如以内地起运,则在离岸价格中扣除从内地至口岸所支付的国内运输费用。
出口货物以国外口岸CIF成交的,应当扣除离开中国口岸后的运费和保险费等,扣除
办法是先扣除保险费,再扣除运输费等费用后再计算完税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