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辑 青岛海关进口税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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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放初期,青岛海关计算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沿用1948年胶海关的税则规定的税
率计征关税。仅进口税则中有10余种货物的税率经海关总署通同意作了调整和修改。
完税价格以货物采购的批发市价为根据。审价资料来自香港商报及各关互通的情报
等。若无价格资料,便以货物发票价格或参照香港近期价目单所载同类货物价格进
行计算。1950年8月,青岛海关按海关总署令,正式实施滞纳金交纳办法。凡拖延
税款逾期不缴者,按日征收滞纳金,滞纳金暂定为按日按海关签发的税款缴纳证所
列税捐总数5‰征收,所收各项税捐的滞纳金应全部作为海关罚金收入缴库。
12月海关总署下达《海关处理滞纳及过期未税进口货物暂行办法》,青岛海关公布
实施逾期滞纳者极少。全年共征收进口税6076亿元(旧人民币)。
  1951年国家订立对外贸易管制政策,控制非必需品进口。5月16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公布实施。对消费品、非必需品进口征收高税,山东口岸非必
需品进口停止。主要进口物品有化肥、药品、石油产品等。新税则规定进口货物以
其运抵中国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青岛海关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审查核定进口货
物价格表,以此计征关税。当年征收进口关税6112亿元(旧人民币),比上年稍有增
长。
  1957年1月开始,青岛海关对属苏联和东欧国家进口的货物采取集中纳税办法,
对香港和资本主义国家进口货物不实行集中纳税办法。1958年1月1日,按海关总署
通知,对由资本主义国家进口的合同货物也改按集中纳税办法征收。1960年,海关
实行集中纳税的范围扩大到对外贸易公司进出口的所有货物,口岸海关负责征收对
外贸易公司下属分公司的进出口货物和个人自用物品的关税。青岛口岸进口的化肥、
粮油等大宗货物均集中纳税。
  1964年,青岛海关实施国务院颁发的《关于进口商品实行统一作价的暂行规定》
,使口岸大部分进口商品作价同国内产品价格基本一致,不受国外价格的影响。
1967年7月1日青岛海关依照国务院令,对外贸公司按“统一作价”进口货物停征关
税,其应纳税款并入外贸利润交库。直至1979年底,青岛海关仅对地方外贸进口的
零星货物征税。
  1980年1月1日,依海关总署令,青岛海关对外贸专业公司的进出口货物恢复单
独计征关税,并规定凡由外贸部所属外贸总公司订购并承付货款的进口货物仍集中
纳税。凡总公司向国外订购由其他单位自行承付货款,或地方外贸公司自行订购或
代其他单位,包括各工业部门成立的进出口公司自行订购的货物在海关纳税。同年
起,山东各口岸进口的集中纳税的大宗货物有化肥、粮食、钢材、原糖等,口岸纳
税货物主要是机械设备、日用品等。青岛海关根据进口定货合同编号,参考货物发
票所列结汇银行的地名地址审核确定是否集中纳税。1980年青岛海关征收关税3645.
4万元。1980年山东省开始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实行灵活措施,特别是创办青岛、烟
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后,有关部门利用优惠政策,进口物资越来越多,其中电视机、
电冰箱、收录机、摩托车、音像设备、照相仪器等消费品大量进口。进口税率高,
税额大,税收迅速增多。为适应工作量增加的需要,1985年,进一步加强对征收关
税工作的管理,青岛海关设立了征税科。共征进口税3.5亿元人民币,比1984年增
长390%,创青岛海关最高记录。进口税急增的原因是应税货物进口大大增加。特别
是进口消费品增多。1986年海关总署颁布《海关征税管理办法》,青岛海关结合关
区实际,制定了相应的征税措施,并重点抓了审价工作,防止偷漏税款,并纠正盲
目进口现象,国家限制进口的商品进口量大幅度减少,进口关税减至2.4亿元。
  1987年山东省进口贸易有了新的发展,进口关税收入增至3.3亿元,其中进口
税收多的进口货物有电器、机械、元器件、化纤布料、显像管等。进口征半税的货
物主要有三资企业为生产内销产品所进口的原材料和技术改造进口的机械设备等。
1989年国家对进口商品扩大了许可证管理的范围,并调整了部分消费品进口税率,
推广了转关运输办法,青岛海关进口货物猛增,全年征收进口关税4.8亿元人民币。
1990年为有效地贯彻实施国家有关税收政策、法规,加强关区征收关税管理,严密
制度,堵塞漏洞,制定了《青岛海关征税工作实施细则》共27条,严格执行“依率
计征、依法减免、严肃退补、及时入库”的方针,依法计征各项税、费和办理减免
退补、缓税手续。至1992年,青岛海关认真贯彻落实该实施细则,每年组织1次执
法大检查和催缴欠税工作。每年都超额完成总署下达的关税指标,全年征收进口关
税6.13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