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解放区海关征税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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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税估价是解放区海关依价计征关税,正确执行关税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山
东解放区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征税估价工作在1945年前后,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
定,是以当地平均批发市价为根据。在征税时,先把每种货物的单价估计后,再按
税率征税。由于交通和通讯不便,物价涨落波动不稳,致使同一种货物,同一地区,
估价相差悬殊,估价过高则妨碍商人的应得利润,估价过低,则减少应有的税收。
为此,山东省工商总局于1946年5月22日,颁发了《关于进出口货物征税估价办法》
,规定:解放区海关对出口货物估价,根据出口地点的趸批价格先估价,然后按
20%征关税。对进口货的估价按照解放区市场上进口货的趸批市价推算。把市价除
去税额及利润才是规定的估价,照规定估价再按税率去征税,才是合理的税额。其
计算方法例如进口洋酒,市价每瓶300元,内有利润20%,除去应得利润60元,则为
240元。但是240元中还包含税额在内,按税率表上洋酒应征50%,50%的税额就等于
240元中的三分之一,计税额为80元,再由240元中除去税额的80元,余下160元,
即为洋酒真正的估价数。一切进口货物,均可依照上述推算。各种货物的利润一律
暂定为20%,税率百分比依照税率表规定计算,每种货物的估价由每一支局掌握,
选择支局范围内比较标准的2-3个市集的平均市价推算出征税估价数。并随时公布
每种货物的征收税额,通令各事务所、各检查站统一执行。为贯彻出入口关税保护
政策,保证出入口税收增加和进出口贸易的发展,纠正过去掌握出入口货物征税估
价的偏差,1946年12月12日山东省工商总局特制定了《出入口货物征税估价办法》,
确定征税估价为税务工作中主要的经常的工作之一。这既照顾了商人利润,也保证
财政收入,贯彻了出入口保护政策。对出口货物征税估价,以当地市场趸发价格为
准。对入口货物征税估价,暂以低于当地市场趸发价格10%为准。为使商人便于计
算赢利,求得对外贸易管理的步调一致,同一时间和地区的大宗出入口货物征税估
价须取得一致,确定以支局为估价单位,海口出入口的大宗货物的征税估价,各支
局需密切联系取得一致。征税估价应随市场趸发价格的变化而变化。为保证商人利
润支局统一估价的各货,海口每10天变动1次,陆地边沿每月变动1次。
  在征税估价的有效期间内,物价涨落过大时,应灵活处理,但出入口的主要物
资的估价,应随时研究估定。市场趸发价格上涨超过既定估价,不满10%时,依原
定估价计算征税不变,超过10%以上时,应另行确定估价。市场趸发价格下跌,低
于估价,应随市场趸发价格的下跌情形,临时估价征税。
  海口统一估价的各货,如不适合出入口的口岸价格,影响商人利润或财政收入
时,因估价低于当地价格,不满10%时,依原定价格征税。估价高于当地价格时,
在不影响其他口岸出入口贸易的原则下,可随当地市场趸发价格临时估价征税。
  在征税估价中坚持以下制度和做法:(1)估价的权限,大宗出入口或占收入主
要部分的各种货物,由支局确定统一征税估价。如有特殊情况,海关可临时估定并
报告支局。一般杂货或每10天内收入不满万元的各货,或未经支局统一规定者,由
各海关或各所长负责确定估价,分局负责检查,总结指导各支局的估价工作。(2)
报告制度,征税估价表确定后即须寄送上级一份审查备案,并须附市价报告,分局
的检查总结材料报送总局。(3)征税估价的货物分类必须具体,才可以切合市场实
际趸发价格,不得依税率表的分类而分类,应具体分别商标、种类、大小、长短等
而分别估价。如果货物分类仍与商人报税货物的等次或价格不附时,须临时确定估
价,不得勉强使用既定估价。(4)征税估价的数量单位以市尺、市斤、市担为准,
件数单位则以商人习惯所用的交易单位为单位(如包、箱、打、令、磅、筒、桶等,
又如披猪,商人交易时以斤为单位,估价不得论口,道林纸商人交易时论令,估价
时不得论磅)。(5)估价和市场调查表格。各估价单位依货物种类的多少所需,研究
确定使用。价格表内取消税率一栏,全部执行税率的规定,价格确定后,公布估价
表。(6)估价纠纷的处理,各支局事务所,须互相联系,求得两地估价的相对一致。
商人对征税估价提出抗议时,应动员其先行依照已定估价完税,以利出入口管理及
营业,完税后即向上级机关(分、支局)报告研究处理。
  1947年5月,山东省工商总局重新决定进口货的估价原则。进口货依解放区市
场一般批发价格为根据,减去税率,再减30%的商人利润,作为征税估价。其计算
公式为:市价÷(1+税率+利润)=估价。出口货物估价仍照原规定执行。新估价原
则实施后,受到海内外商人的拥护,激发了商人贸易的积极性,促进了海内外贸易
飞速发展。
  在国民党军队进犯胶东,各海关撤离城市期间,对估价的掌握未能按时进行,
一度出现混乱现象。对此,胶东工商局规定对各口岸出入口大宗货物,以事务所估
价作参考。由工商局根据市价每半月统一估价1次,通知关、所、站执行,市场物
价不起大波动时,半月内不更改估价,这样使估价走上了统一,解决了混乱现象。
  1948年4月,仍执行以前估价规定。对出入货物的征税在未到规定变动估价时
期因物价上涨、下跌,而引起估价不适合市场情况时,在原则上物价涨数不超过
30%时可不变更,在实际执行中以物价涨落趋势为是否变动的主要依据,当物价正
在波动中不要急于变动,使商人无所依从,当物价变动趋于稳定时,虽不符上述
30%的数额也应重作估定。估价原则及统一规定的估价,均应公告,使商人报税时
有所遵循,对未统一规定估价的货物能够具实报价。
  青岛解放初期,山东省内对进出口货物征税估价,执行两套办法,胶海关仍依
原有办法办理;烟台等地海关则依“山东解放区征收进出口税条例”的规定执行。
为同各地海关估价一致,方便商人报价,另有统一估价的规定,即由海关按月公布
统一估价表,所属各单位统一执行,如遇物价波动,波动期照原定估价执行,波动
过后,物价涨落趋势稳定,即随时调整统一估价。这一办法的实行,减少了纠纷,
简便了工作手续,保证了关税收入,防止匿报等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