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青岛海关税制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a&A=52&rec=122&run=13

  山东解放初期,烟台和连云港海关仍执行解放区海关的从货估价征收5‰的关
税政策,青岛海关则沿用旧海关税则(即1948年实施的进口税则和1934年实施的出
口税则)征收关税。
  1950年12月7日,政务院通过《关于关税政策和海关工作的决定》。《决定》
指出,“海关税则必须保证国家生产,必须保护国内生产品与外国商品的竞争。”
并规定了制订海关税则的6项基本原则:进口国内能大量生产的商品,海关税则应
定的较高,以保护国家民族工业;对于一切奢侈品和非必需品应定更高的税率;进
口国内生产很少的生产设备,应定较低税率;进口一切必需的科学图书、国内不能
生产的药品,应免税或减征关税;根据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是否签订贸易条约,制
订正常和较高两种税率;对于出口一切半制品及加工原料,制定很低的税率或免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和上述6项原则,1951年5月16日颁布实施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及其《暂行实施条例》。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
独立、完整而又系统的关税税法。新税则与世界多数国家实行的税则一样,进口货
物的关税设两种税率,一是普通税率,一是最低税率(即最惠国税率)。对与中国有
贸易条约或协定的国家执行正常税率(最低税率),对与中国没有条约或协定的国家
执行较高税率(普通税率)。实行奖励出口的政策,出口货物一般免税或低税。该税
则将全部进出口货品根据自然属性、用途和加工程度不同分为17类,89组,939个
税则号列,共1725个税目和子目。按照国家的经济政策和对商品不同的需求情况,
将进口商品分为4类20个税级。必需品类税率分为免税、5%、7.5%、10%、12.5%、
15%、17.5%、20%、25%、30%、35%、40%等12级;非必需品税率分为50%、60%、70%、
80%、100%等5级,奢侈品类税率分为120%、150%、200%等3级。税则采取进出口合
一制,进口税率设最低和普通税率两栏,普通税率一般比最低税率高1至2个税级,
对进口的奢侈品类别比最低税率高半倍至1倍。普通税率分免税、7.5%、10%、12.
5%、15%、17.5%、20%、25%、30%、35%、40%、45%、50%、60%、70%、80%、90%、
100%、120%、150%、180%、200%、250%、300%、400%等24个税级。其中除对花生、
花生油、桐油、猪鬃、薄荷脑、薄荷油6种商品按较低税率征税外,其余商品出口
全部免税。从建国初期到改革开放的30多年,虽然经过数次修订,但一直沿用该关
税条例和税则。1952年1月9日,青岛海关开始实施政务院财委制订的《关于由苏联
及新民主主义国家进口货物集中纳税及划拨结算办法》。凡国营外贸公司经营的从
苏新国家进口的货物都在北京划拨结算。1954年12月又实行对外贸易部、中国人民
银行总行联合发布的《关于国营由苏联及人民民主国家进口国家合同货物纳税暂行
办法》。该办法规定进口货物一律根据国外清算货款的银行帐单计征税款,各进出
口公司受到国外帐单办理结算货款的同时,代替海关计算应征和代征的关税、商品
流通税(或货物税)向用货部门结算税款,也就是后来实行多年的集中纳税办法。
1964年1月1日,青岛海关实施国务院《对进口商品实行统一作价办法的暂行规定》。
1967年青岛海关贯彻外贸部转发国务院《关于外贸进出口公司进出口商品的关税停
征并入外贸利润交库的决定》,但对于不按统一作价办法进口货物,外贸公司以外
的其它单位进口的货物、地方贸易货物、进口非贸易性物品仍按海关原规定征收关
税。
  “文化大革命”期间,青岛海关除对行邮物品仍继续征收关税外,对进出口货
物的征税工作处于停滞状态。1979年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部、国家计委、外贸部《
关于改进征收关税办法和改革海关体制的报告》,强调要恢复单独计征关税。1980
年1月1日,海关总署决定对国营外贸公司的进出口货物恢复单独计征关税,并根据
不同情况,分别实行集中纳税和地方纳税。凡经贸部所属总公司,向国外订购并负
责对外承付货款的进口货物,实行集中纳税,由各外贸专业总公司根据海关总署、
财政部共同制定的集中纳税税率表,每月集中交纳一次税款。1985年1月1日后,改
由北京海关派员驻在公司,对总公司的货款、税款结算单逐笔进行核查,每半月累
总1次应缴税款,再据以开列出税款交纳证收取税款。集中纳税货物一般在北京中
国银行结汇。对于集中纳税货物,总公司在口岸的代理人还需在报关单上填写或加
盖“集中纳税”字样。凡由总公司负责向国外订购,而由其他单位自行承付的进口
货物,在进口地海关办理税款交纳手续,对地方外贸公司自行订购或代其它单位订
购进口的,以及其它单位自行订购进口的货物,也由口岸海关办理征税手续。青岛
海关征收地方纳税进口货物的关税,由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分行收存。非贸易物品的
进口关税由青岛海关直接征收。1985年3月,国务院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进
出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青岛海关根据总署的通知,制
订执行意见,开始实施新税法。
  1992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采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
度》。与此同时,海关总署决定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也采用《协调制度》,与经贸部
协调同意后,许可证商品管理也采用《协调制度》,海关对进出口的货物监管征税、
统计采用统一商品目录、统一编码、统一商品名称、统一商品范围、统一解释,这
是海关业务制度上的一项重大改革。青岛海关为实施《协调制度》推行了预申报制
度,改革现场作业制度,并举办海关业务干部培训班,对审单、录入征税、验货、
统计交换等岗位关员,专门进行培训学习统一认识、统一思想后在现场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