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解放区海关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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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5年9月15日解放区海关执行胶东行署根据抗战胜利后解放区对敌占区经济
斗争的形势,临时制订公布的进出口税率。该税率规定:军火原料、电料、棉花、
粮食等6种货物禁止出口。征税出口货物10种,征税入口货物8种,禁入货物4种,
共计30种。百货均免税出入口。生油、生米列为特种物资,商人出口须先向贸易公
司缴纳差额,再到海关完税,税率为30%。奢侈品、迷信品按30%征税入口;各种棉
布按10-25%征税入口,毒品禁止入口。
  胶东解放区各海关执行后,认为税目过简,除免税入口、征税出口、禁止入口
计30种货物外,其余一律免税,既不利于解放区的经济发展,也影响财政收入。因
此,胶东行署重新修订税率税目,于同年10月23日公布,11月1日起胶东沿海各海
关开始执行。修订后的税率规定:进出免税入口的货物有军火及原料、枪械、金属、
皮革、医药及医疗器械、粮食、豆饼、花生饼、各种油(生油、豆油除外)、棉花、
纸张、煤及焦炭、耕畜、印刷材料、橡胶、木柴木炭、教育文化用品、体育用具等
21种;免税出口货物肥皂、化妆品、奢侈品;毒品及毒品用具禁止入口。征税出入
口货物规定有40余种。布匹入口税率:棉布30%、各色花布10%、绸缎呢绒30%、人
造丝布35%。凡税率表未列名的货物出入口一律征税5%。生油、生米仍以特种物资
管理。棉布暂定禁止出口,税率表上未定明。此次修订税率执行以来,拓展了对外
贸易,关税收入也随之增加,但是执行中仍发现有不少缺陷,主要是税目不具体,
征税时往往商人因为税目不明确,与海关征税人员发生争执。同时各事务所,检查
站征税干部在执行中操作不熟练,常有漏税现象发生。为此,各海关提出了修改补
充意见。胶东行署根据各地提出的意见,于11月26日公布了修正税率:布匹入口税
率与滨海解放区的税率完全相同,土布、洋布、羊绒、土线进口税率减为2%,各色
布税率为10%,花布税率30%,人造丝织布税率仍为35%。此外,规定猪肉出口税率
为20%;烧酒禁止入口。三次税率的调整活跃了解放区市场经济,促进了进出口贸
易的发展,增加了关税收入,支援了解放战争。
  1946年3月13日,山东省政府制订了《山东省胶东区暂行关税税则》和《山东
省胶东区暂行关税税率》。税率规定了矿产、工业原料、各种机械及其配件、交通
工具及其配件、农产及其副产品、海产品、纤维机织品、动物及其产品、文化教育
用品、医药品、杂货、违禁品,共计12个类别352个税号。
  新税则税率自4月1日起执行以来,活跃了解放区工商业,促进和繁荣了进出口
贸易的发展。关税政策的确定,对指导和保护生产、拓展对外贸易起了决定性的作
用。各地工商业者纷纷行动起来,克服困难,冲破敌人的封锁,筹集资金,广泛开
展进出口贸易。
  1946年11月,由于战争形势恶化,胶东与渤海两解放区被敌人切断。为适应形
势变化的需要,胶东适时地调整了税则税率,决定胶东解放区与渤海解放往来一切
货物一律征税出入口。这一措施纠正过去胶、渤两地税率不统一,解决了出入口货
物管理的困难。
  胶东根据省府新税率,制订过境转口税率,从政策上照顾了商人的利润,促进
了海外贸易的发展。转口税率公布后,胶东解放区西海区未执行。东海区修补税率
公布后,有的税目税率与区局公布的税率不一样,如渔网东海关公布入口税5%,区
局公布税率为30%,引起商人不满,更有甚者如石岛擅定纸烟入口税率为100%,均
及时做了纠正。
  转口货物税的征收,在战争处于拉锯状态的情况下,海运货物原船转出口或转
进口的很少,主要是路运货物。1947年3月解放军收复高密城,控制了东起沽河、
西至潍县蛤蟆屯全长200余里的地区,青岛、潍县两敌占区往来货物,必经控制区,
对此,起初解放军依省府颁发的税率征收进出口税,商人反映负担不起。经胶东工
商局研究决定由青岛运往潍县的货物进入解放区控制区征收进口税,途至潍县离开
解放区不再征出口税;由潍县运青岛的货物同样只征进口税不征出口税。但商人仍
反映税重,大部分货物转由空运。对此胶东区工商局又重新研究决定,布、纱、煤
油按入口税率减征;糖、茶叶、日常用品、迷信品、化妆品等均按5%征收,定名为
过境转口税。西药、交通器材及工具、军工资料以及税率规定的其它进出货物,入
境后一律禁止再出境,于4月28日公布执行,经3个月的实践,往来货物非常繁盛。
为照顾商人合法利润与扩大税收,又于8月14日修订税率,一般货物日常用品、迷
信品、化妆品等,由5%的税率提高为10%;布、纱禁入品仍按原税率减半征税20%,
黄烟经青岛去南洋利润很高,定为过境30%征税,禁止在解放区内销售。其它商品
仍按税率执行。此项举措直到国民党军队进攻胶东,解放军撤出胶高两城才停止。
1947年11月解放军横扫胶济线,大部地区重获解放后,12月2日重申前令,恢复执
行上述过境转口税的规定。
  1947年1月12日,山东省民主政府颁发了《关于修正各项税率公布执行的命令》
。对出入口货物税率,修正了16类71个税号。胶东行署对省府颁发的新税率及修正
税率,强调不适合胶东经济发展条件,把其中影响胶东生产的个别税目,不公布执
行。山东《大众日报》2月19日公布了省府修正税率,多数商人根据省报刊登的税
率,即派外域客商采购布、纱等,货至胶东又禁入,造成商人亏损颇大,仅龙口商
人亏损最大的达14万元之多。后来省府将新税率和修正税率翻印公布,于4月25日
开始执行。1948年2月12日和3月6日省政府先后制定了《山东省进出口税率表》与
《山东省进出口货物征税暂行章则》,命令各地于3月1日与4月1日起统一执行。
1946年4月颁发的《进出口货物征税暂行章则》作废。新税则规定:禁止、免税、
征税进出口货物计6大类。进出口以货物种类为数目单位,禁止和免税进口货物各
订为13个种类,征税进口货物31个种类;禁止出口货物4个种类,免税出口货物6个
种类,征税出口货物23个种类。另设有7种商品内地税率。
  1948年12月15日,山东省政府重新制订并公布执行《山东解放区征收进出口税
暂行条例》及《山东解放区进出口货物税率税目表》,3月6日公布的《山东省进出
口货物征税暂行章则》及所附税率表作废。此次税率税目表,分设统销出口品、管
理出口品、征税进出口品、免税进口品、特许进口品、禁止进口品(本税率表不包
括的货物一律禁止进口)、免税出口品(本税率不包括的货物一律免税出口)7大类,
共计217个税目。